我剛問了父親,當年我姑夫在一個城市,我姑姑在下邊的郊縣,兩地分居。後來我姑姑有機會調到我姑夫的單位,解決兩地分居,遷戶口的時候就把我大妹也報上了,她當時6歲,小學一年級。沒有正式的領養手續,姑姑家對外說是親生的,一直養在姥姥家。
我大妹一直有兩個戶口,一個在我家,一個在姑姑家,兩個名字。在我家的戶口一直沒用過,前幾年戶籍聯網後,在我家的戶口被注銷了。最原始戶口本上有她名字。
請問正式的取消領養的證明大致什麽樣子?應該怎麽操作呢?改名字的證據有哪些呢?我家在農村,除了戶口本外沒啥證據了。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