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1A批準重要的是三個結論而不是 常見的十個條件 (摘抄自www.eb-1.org)
EB-1A移民類別對於申請人最核心的要求是具備非凡專業才能和高水平的專業知識。美國移民局針對EB-1A 給出的“十類條件”很重要,但隻是最基礎的層麵。一方麵移民局聲明:如果不符合申請人的職業或實際情況,可以提交 “類似證據”;另一方麵移民局也強調,僅僅是達到十類參考條件中的三類或提供類似證據,也並不意味著就滿足EB-1A非凡專業能力移民類別的要求,但任何提交的證據都應清晰展現、能夠證明申請人擁有EB-1A傑出人才移民類別所要求的非凡專業才能和高水平專業知識。
EB-1A移民類別申請和審批的基本邏輯是: 通過聲辯和證明滿足相關法規列舉的
1、“一次性國際大獎 ”或“十類參考條件中至少三類”或“類似證據 ”和
2、 提交未來工作計劃的支持材料
來證明:
1、申請人持續享有國家級或國際上的聲譽
2、申請人的成就已經獲得業內廣泛認可 (包括要證明申請人對所在專業領域作出重大貢獻,申請人已經上升到其專業領域內一小部分的頂尖層麵)
3、申請人獲得綠卡來美國後會繼續從事本專業領域工作 (還包括申請人會持續利益美國);
從移民局審批角度來講,移民局官員是根據“兩步審核法”來審理提交的每個EB-1A申請案:第一步首先找出是否申請人提交了獲得一次性成就(有一個國際認可的大獎)的證據,或至少滿足十類參考條件中三類的證據,或提交了強有力的 “類似證據 ”;第二步,移民局官員將所有提交的證據放在一起綜合評估作出“最終優點判定”:移民官根據優勢證據法則,決定申請人提交的證據是否能夠得出以下三個結論:申請人持續享有國家級或國際上的聲譽,申請人的成就已經獲得業內廣泛認可 (包括要證明申請人對所在專業領域作出重大貢獻,申請人已經上升到其專業領域內一小部分的頂尖層麵);申請人獲得綠卡來美國後會繼續從事本專業領域工作 ,申請人會持續利益美國)。
這裏請注意: 即使證明了你是具備非凡專業才能的傑出人才還是不夠,你還要承諾如果拿到綠卡來美國,你要繼續從事你現在的專業工作,能夠持久給美國帶來利益。許多人在申請材料中,都忽視了關於這點的聲明和證據。
相關移民法規所列舉的十類參考條件隻是基礎和客觀證據,即使你滿足了其中的三類,如果得不出後麵主觀判斷的三個結論,你的申請案也不會獲批。而以上所有的舉證法律責任都在申請人一方,當一個外國申請人者申請移民利益時,就要承擔相應證明符合條件的責任。因此,申請人必須證明符合獲得該移民利益的要求,而最終的EB-1A核心要求是:具備非凡專業才能的人給美國帶來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