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Part 1, 我2003 年申請過opt, 我還是應該選1.a 嗎?(initial permission to accept employment)
2. Part 2. 第23,the place of your last arrival into the United place, 我們的情況是這樣的,去年8月份我老公換工作,然後我們從舊金山飛往溫哥華,在溫哥華機場簽的TN, 然後在同一天再直接飛回的舊金山。我老公覺得the place 應該填溫哥華,因為I-94 上是溫哥華; 我覺得應該填舊金山,因為溫哥華是屬於加拿大的。請老師解惑。
3. Information about your eligibility category, 我是姐姐幫忙移民, 我和我老公都應該選(c)(9), 對嗎?
4。我姐姐申請797的時候隻申請了我一人,遞485的時候,隻需要我交一份就可以了,還是需要每個人都需要分別交一份和我一樣的?
5。我的排期10月1號可以交,是不是我們填的所有表日期都需要填10月1號以後的?
麻煩8老師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