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所問。I-485 在2015年7月提交,至今已經一年(>180天),EB2/3 排期退後,所以隻能等到今年10月再看什麽時候才能再回到current。新的公司本周下offer,新職位與當前幾乎完全一致 (我和HR都這樣認為)。根據以前同事的經驗,原以為辦理work authorization很容易, 拿有效的EAD/AP card,並‘supplement the form I-485 record of proceeding with documentation relating to the new job offer that forms the basis of the INA 204(j) portability request’。
現在新公司的律師要求提供I-140 petition document 或者certified PERM 來判定是否可以將當前的green card application轉到新公司。通過與當前雇主有關部門的談判(當然沒有說為什麽要這些材料,隻能說為了personal issue),得到的結論是這些材料歸公司所有,不能分享給雇員,很堅決。
我將手頭上所有的材料都給了新公司的移民律師,包括H-1B的申請材料(job description/title/duty), I-140 approval, I-485 receipt, EAD/AP card, emplyment verificaiton letter from HR, 等等。但是他們說不夠。
請問各位老師,我這種情況應該如何處理。非常感謝大家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