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個政治改革的具體樣本
前麵我們已經說了,汲取周製和秦製之長,創建一個有機的半周半秦的互補體製。具體方法當然很多,下麵我的設想隻是一個例子(並非唯一)。
首先,上、下兩方怎麽具體共享幹部的任免權呢?上級一方好辦,派出代表來投票,票權占50%即可。下級一方呢?根據上麵說過的原因,應該由該地的大官員群體來投票,票權也占50%。舉例說,在省級領導的任免上,應該由中央和該省各個市的大領導們來共同投票;在市級領導的任免上,應該由上級省委和該市各個縣的大領導們來共同投票;在縣級領導的任免上,應該由上級市委和該縣各個鄉的領導們來共同投票……等等。
接下來一個問題,競聘各級領導的候選人如何產生? 中國曆史上,官員候選人的產生,無非是兩種辦法,一種是推薦製,如九品中正製;還有一種就是自薦+考試,也就是實行了上千年的科舉製。我們可以保留科舉製自薦的成分,而把考試的環節去掉。再仔細考察科舉製,雖然是自願報名(自薦)參加考試,但在資格上還是有限製的。如:隻有通過了秀才考試,才能進一步參加舉人考試;通過了舉人考試,才有資格進一步參加進士考試,等等。因此,我們也可以規定:競聘省委書記者必須至少當過市委書記,競聘市委書記者必須至少當過縣委書記, 競聘縣委書記者必須至少當過鄉委書記,等等。至於年齡、學曆等等則可不做任何要求。但有一個限製條件這裏需要特別提出,即,競聘甲省最高領導者,需本人目前不在甲省任職。也就是說,競聘甲省最高領導者,必須是來自乙省或丙省或丁省……才行。因為,若由甲省的某幾個市委書記來競聘甲省的省委書記,則會產生嚴重內鬥,一地雞毛。也就是說,甲省的各個市委書記隻能當競聘活動的“裁判員”,而不能同時當參加競聘活動的“運動員”。一句話,某個地方一把手的競聘候選人,必須是“次級自薦,異地競聘”。
還有一個問題需要考慮,如果某省一把手的競聘,中央的意見和該省各個市領導們的意見相左,互不相讓怎麽辦?我們可以借鑒西方司法係統中設立獨立陪審員的辦法,找一些既不屬於中央的官員、也不屬於該地方的官員(例如其他各省的代表),作為獨立的“陪選官”來參加投票。例如,某省一把手的競聘,上級中央的票權占40%,該省下級各市領導們的總票權占40%,其它各省“陪選官”們的總票權占20%,得票50%以上者當選。當然也可以中央、地方、外地陪選官各占33%票權,等等。同樣道理,除了任免權外,對一個幹部的監察權也應拆分開,采取上、下、及各平行“陪審官”三方共享的方式,這裏就不贅述了。這個“兩權(任免權和監察權)分解,三方共享”的方案,經過適當的變通,也可以推廣到其他領域,如國企領導的任免,公立大學領導的任免,公立醫院領導的任免、官方媒體領導的任免,等等。
以上就是“兩權共享”的民主新思路的大致構想。它顯然不同於西方三權分立的模式,但卻能在行政占優的中國產生一係列的正麵效應。首先,由於任何一級領導的任命,都是由上、下、左右這三方共同投票決定的,因此,這個新上任的領導的施政行為,就必須既考慮上麵的全體利益,也考慮下麵的局部利益,甚至還要考慮平行的左鄰右舍的利益。這就既防止了對上的溜須拍馬——因為自己的命運並非隻由上級決定;也防止了對下的專橫跋扈——因為下級也掌握著自己三分之一的命運;還防止了隻掃自己門前雪的地方保護主義——因為其他地方的陪選官對我的上崗和連任也有發言權。而且也連帶防止了“一刀切”的頑疾——各級幹部都敢於因地製宜、而不用怕被上麵免職了。而且,異地公開自薦競聘上崗的方式,不僅徹底解決了困擾我們幾千年的央、地方關係問題;也徹底解決了各個不同行政層麵之中的在官僚派係之間選邊站隊問題、以及同一行政機構中各個官員個人之間的你上我下的內鬥、內耗問題。當然,最直接的效果會是,各級官員開始說實話了。因為,假話可以瞞上,但無法瞞下,也很難瞞住與自己平級的同僚們。中央和各地的高官都會聽到更多的實話,了解到更多下麵的實情,各級政府的決策失誤自然會減少,即使失誤的話糾正也會更快。更不用說的是,腐敗問題也會得到根本的遏製。因為,一方麵,任何一級的黨政一把手是否腐敗,他的直屬下級最清楚。過去,由於下屬的命運完全掌握在這個一把手的手中,下級即使知道他腐敗,也不敢冒險揭發,隻能保持沉默、甚至違心地配合。另一方麵,想行賄的不法分子,他隻要圍獵、搞定某一級別或某一部門的一把手即可,甚至搞定這個一把手的秘書、司機、近親即可,成本很低。而一旦實行兩權共享了,即使某個有實權的官員想腐敗,或他的某個秘書、親屬想腐敗,也很難,因為那些具體的下級辦事人員可以抵製,可以不配合而不怕被撤職或被穿小鞋,因為他也掌握著他上級的部分命運。而不法分子若想把範圍很廣的所有涉事人員統統賄賂、統統拉下水,則成本太大,且最後東窗事發的可能性也大大增加,足以令其望而卻步。
我們再來看一下司法公正問題。在西方,各個私企以至各個公民都是彼此完全獨立的,因此,當他們相互之間產生糾紛時,雙方都認可、也可以很容易地找到獨立的第三方來當裁判。時間一長,自然就會發展出獨立的司法係統及獨立的陪審員製度。中國則不同,整個社會是一個行政整體。當這個整體中的各個部分、各個單位、或屬於各個單位的個人彼此之間產生糾紛時,他們無法找到一個在這個整體之外的、完全獨立的第三方來當裁判。因此,在中國,幾千年來,當產生了糾紛時,人們隻能依靠產生糾紛雙方的共同行政上級(官員)來當裁判。由此可知,在中國,誰掌握了各級官員的任免權 ,誰就同時掌握了各級糾紛的裁判權(司法權)。因此,當我們像上麵闡述的那樣把各級官員的任免權拆分開時,實際上我們就已經同時把各級官員所掌有的司法權也拆分開了。再換一個角度看,中國行政占優文明的一大特點就是“人治”,審判是否公正主要取決於法官本人的見識素養和道德水準。因此,當我們用上述的兩權共享的方式挑選出了更賢能的法官之後,司法係統裏麵就會充滿了“包青天”,那麽,整個社會的審判公正性自然就會提升。總之一句話,要想在“人治”的中國搞司法改革,要想實現司法公正,我們也應該主要從各級官員(尤其是各級法院的官員)的任免權的拆分上著手,從選賢任能的手段上著手;而不能照搬西方,試圖從司法獨立著手、從建立健全龐大的律師隊伍著手。可惜,過去,無論是執政黨,還是在朝、在野的知識分子,都沒有認識到這一點。如,雙方都曾設想像西方那樣從設置律師入手實現司法公正,建國初期甚至還試行過一段時間的“人民陪審員”製度,自然,這些都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試行了一段就不了了之了。
還有,“兩權共享”的新思路有助於促進知識分子最關心的言論自由。首先,當代中國對言論的過度管製,主要源於自上而下的層層加碼。例如,中央對輿論媒體進行大力整頓,強調“黨媒姓黨”“不得妄議中央”,又強調要有“文化自信”“理論自信”,要搞理論創新、思想創新,等等。我認為中央的初心是好的,動機也不能說有太大的問題,但,恐怕中央自己也不會想到,他們推行的政策,在秦製、郡縣製覆蓋下的現實生活中,卻導致了各級官員為了自保而層層加碼。原本是說“黨媒姓黨”,層層加碼後就變成了民間的自媒體也要姓黨了;原本是要求各級幹部不得“妄議中央”,層層加碼後變成全社會都不得“議論”中央;再加碼後變成了“莫談國事”,最後是互聯網上過度的網絡刪帖、網絡封號;最終結果是敏感禁忌詞層出不窮,代用語、諧音語、密碼語、圖片語滿天飛。官方媒體上更是開始了過度的歌功頌德,不由得讓人想起文革時的一片文化沙漠、理論沙漠,哪裏還能搞什麽理論創新、思想創新呢?哪裏還有一點點“自信”的影子呢?拿足球比賽打個比方,本來是參賽運動員不得妄議裁判,層層加碼後變成了觀眾也不得妄議裁判,再加碼後變成了觀眾不得發出任何聲音——在龐大的郡縣製下導致這樣的足球現場效果,我相信中央也決沒有想到吧;就像1958年中央號召大煉鋼鐵,毛澤東決沒有想到基層幹部會上門到社員家裏去搜羅鐵器一樣。
其次,在秦製之下,不要說知識分子,就是中央委員那樣的高官們也沒有絲毫的言論自由。而當實行兩權共享之後,各地和各級的官員就有了相對的獨立性,也有了講真話而不會被上級撤職的環境。在兩權共享的環境下,各級官員們都開始講真話了,知識分子們的相對言論自由也就不遠了。從曆史看,中國的言論自由總是和各地官員的獨立性成正比的。春秋戰國及民國分裂時期,這些非大一統環境,都是知識分子言論最自由時期。進一步地,當各級國營媒體領導的任免也實行兩權共享後,更會出現言論寬鬆的環境。總之,即使言論自由是最終目標,也不能一蹴而就。應先做到高官們不說假話,再做到基層幹部敢說實話,最後才是知識分子和所有普通人的言論相對自由(限於行政文明類型,中國永遠不會達到西方文明那樣絕對的言論自由)。
最後再談一下新思路的可行性。再好的製度設計,如果成本太高,沒有實際可行性,或不可控的風險因素太多,也不行。在“兩權共享”過程中,由於各級領導崗位的競聘者,以及各級參與投票的裁決者,都是現任的各級黨員幹部,不存在執政黨下台的問題;再加上並不是提倡高成本的黨內一人一票普選最高領導,隻是試點各中層、各基層領導的產生辦法,因此,現在的執政黨中央接受“兩權共享”的概率很大。而且,每個具體領導職位的競聘、投票,都是幾十人的參與規模,一個小會議室就可閉門搞定;可以謝絕媒體參與,也不受輿情的影響,可謂毫無難度、毫無成本、毫無風險。且這個方案既可以在省一級試點,也可以在市一級、甚至縣一級試點。而且可以根據試點中出現的問題作出進一步調整,總之可以管控。比如投票三方各自票權的比重就可以根據實踐進行調整,隻要遵守任意一方的票權要小於另外兩方票權之和的規則即可。另外,從執政黨中央的利益出發,我們可以考慮先從市一級的“兩權共享”開始改革。因為自古以來,中國的中央政府就始終擔心地方封疆大吏的勢力作大作強。而若在市級領導的任免中實施兩權共享,則省一級的封疆大吏們對下的絕對權力將受到製約,這一點無疑符合中央的利益。最後,當市級和縣級、鄉級的一把手任免都實行了兩權共享之後,再開始省級領導任免的兩權共享。此時,雖然中央的絕對權力會受到一定的削弱;但,由於中央掌握著三分之一的票權,而其它三分之二的票權則分散在幾十個外省長和幾十個本省市長的手中,則中央實際上仍是一個最大的“股東”,掌握著最大的影響力。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實行兩權共享之後,中國依然是中央集權的國家,隻不過是從過度集權的國家,變成了適度集權的國家。最終,當各個省級的領導任免都實行了兩權共享之後,中央一級的兩權共享也就水到渠成了。比如,中央一把手的任免,這時可以考慮由具有省部級資格者自薦競聘,然後由地方各省領導、中央各部領導、以及前任一把手這三方來共同投票裁決。此時,這個方案也會符合已經年高體衰,願意退居二線的中央一把手的利益。因為雖然他退下來了,但仍然掌握著對繼任者的三分之一的票權,仍是最大的股東,仍是繼任者最優先討好的對象。
結語:自戊戌變法、辛亥革命開始,120多年來,中國就不斷嚐試推行憲政民主,但全失敗了。我認為,導致失敗的根本原因是,我們總幻想把一種在西方歐美有效的民主模式照搬到中國來。實踐告訴我們,此路不通,因為中華文明和歐美文明壓根就是兩碼事。
從先賢們的思維發展軌跡來看,鴉片戰爭失敗後,認為我們器物不如西方,船不堅炮不利;甲午海戰失敗後,又認為我們是製度不如人,皇帝專製不如君主立憲;辛亥革命推翻了皇帝,但並沒能實現憲政民主,於是又認為我們是文化上不如人……現在,我們應該認識到,中國是行政占優的文明,我們的文化是和我們的文明類型相互配套的。不錯,我們需要民主,我們需要中華文明轉型升級,我們需要傳統文化更版換代。但這種轉型升級、這種更版換代不能照搬西方,而隻能走我們自己的路。西方幫不了中國,我們隻能靠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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