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時影響我的規定有這幾條:
1. 碩士及以上學曆,需工作幾年(忘了幾年)
2. 碩士及以上學曆,不可以辦自費留學,要辦交換學者(美國就是 F-1 vs. J-1)
3. 出國要與學校簽歸國合同,預期不歸收(罰款還是培養費記不清了)3萬
4. 配偶與子女要經我學校同意才能出國 【我老婆想起這條,她辦護照是通過自己單位,未經手我原來學校】
是學校自己規定還是國務院什麽規定我不懂,反正我滿足了 1-3 才能去辦護照辦簽證。考TOEFL是已經在美國的同學借錢付的,申請學校要不要付申請費記不清了(要的話肯定也是借同學的錢)。許多學校錄取了想當然就寄了簽F-1 用的什麽表格(好像是I-20),我還要寫信向他們要簽J-1的什麽表格(記不得了)。
有僑眷關係的規定有所不同,具體怎麽不同不是當事人不清楚。
我是89.64以前就來美國的。看到Mich_Agent網友給出的國務院文件,感歎那時信息的閉塞,學校單位怎麽說我們隻能照辦。
出國時隻給換50美刀。有個早幾年去日本留學的親戚給了我100美刀(大概,有些記不清了)。換算成當時國內的工資都是天文數字(每月80多元人民幣,但比起若幹年前每10分工分3毛前好太多了)。
回想起來恍若隔世。再往前若幹年還在農村喂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