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一篇目前看到的最理性,信息最全麵的關於朱令案情的分析:慢慢扒了朱令案真凶的皮

來源: 聽聽意見 2023-12-28 20:10:27 []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134920 by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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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很長,過濾了各種謠言和不實之詞,有興趣的不妨花時間讀讀而不是基於謠言和謊言下判斷

………

前言

 

要想找真凶,就必須讓謠言、傳言、流言滾#得越遠越好,就必須讓可靠的證據站出來說話,推理要站在證據的基礎之上,證據就必須要有明確的證據來源,這是最基本的證據要求。我看了張捷、童宇峰等人炮製的號稱十幾位專家曆時1年多寫就的,但是又對參與寫作者保密的所謂《真相調查報告》,文中所主張的事實竟然可以毫無可靠證據支持,通篇的“經調查證實”、“據了解”,卻不說明具體的證據來源,好像隻要加上一句“經調查”之類的就都是證據,這樣的話世上還真就沒有破不了的案子了,也不知要出多少聶神探,我真不能相信這是一個據稱有法律專家參與寫作並發表出來的東西,而且我也不能相信這樣無證據支持的胡編亂造是真的想調查出個什麽真相來,也許掩蓋真相才是這篇鬼文字的真正目的。先不理這個鬼報告,我從有限的資源裏整理出以下有真實來源的證據,先做一些去偽存真、抽絲剝繭的工作,再來扒這個“真相調查報告”的皮不遲,也許一不小心就扒了真凶的畫皮也未可知。

在這裏,我要特別提出在清華學生中一直有一個(或幾個?)神秘人物不斷地匿名向外界發送與物化2班及朱令案有關的消息,這些消息對於整個案件的偵辦及輿論走向都起到了產生了重要影響,我估且稱這種來自清華內部對外匿名提供消息者為“潛水者”,雖然潛水者提供的消息不能證明來源,但因其實際影響力而不能不提及,我且稱其為“潛水者證據”,以方便觀察其行為軌跡。

 

以下是本人收集整理的證據目錄,凡是來源不明的證據恕不收錄,如果有未收錄的有可靠來源且具有證明力的證據,歡迎補充,但如果提供的證據沒有可以證明的來源,比如像“經調查”、“某專家稱”、“早已證明”、“公認”、“有網友稱”等證據,恕我不予以理會:

1、 新民周刊 2006年1月18日文《清華女生鉈中毒事件調查:網絡讓朱令受到關注》

2、 新聞晨報2006年1月11日文《11年前清華女生離奇中毒 真相至今仍撲朔迷離》

3、 南方人物周刊2006年1月11日文《誰是投毒者-重訪10年前清華女生朱令“鉈中毒”案》

4、 新快報專訪朱令母親文章《看了曉薇(孫維)聲明,更懷疑她》

5、 法製早報2006年1月22日文《朱令事件再起波瀾》

6、 北京晨報2000年12月31日文章《探訪當年奇異“鉈”中毒的清華女生朱令》

7、 羊城晚報文《清華朱令”鉈”中毒案懸疑重重 緣何不了了之》

8、 貝誌城接受網易采訪記錄

9、 央廣采訪朱令母親記錄

10、 鳳凰Uradio采訪童宇峰、張利記錄

 

11、 貝誌誠文《朱令案件的一些情況》

12、 貝誌誠文《關於朱令事件的幾點說明》

13、 貝誌誠文《關於朱令事件的聲明》

14、 貝誌誠文《對物化2班部分同學的道歉和呼籲》

15、 貝誌誠在Yahoo群上的發言

16、 童宇峰 2004年3月13日回貼文章

17、 薛鋼文《25個矛盾點---談貝誌誠對朱令中毒事件的論述》

18、 童宇峰2006年3月12日發貼致薛鋼文

19、 童宇峰百度吧貼《關於我和薛鋼被暴光的私人通信》

20、 孫維的聲明

21、 孫維的再次聲明

22、 天窪社區孫維聲明貼中被證實發貼人身份的相關討論回貼

23、 黃光銳博文《清華文藝社團的“集中班”及朱令案偵辦的巨大漏洞》

一、關於鉈毒接觸者的範圍。

這是一個很關鍵的問題,與犯罪現場的確定一樣對縮小犯罪嫌疑人的範圍起著重要作用,主要爭議是孫維是不是清華學生中唯一有機會接觸鉈的人。

我所看到的能證明孫維是學生中唯一接觸者的證據如下:

孫維在其聲明中稱:“我4月2日被訊問時第一次從公安那裏了解到的情況竟然是:我是唯一能接觸到鉈的學生,而且實驗室的“管理非常嚴格””。

朱令母親朱明新稱“1997年4月28日,清華大學總務處杜總長、辦公室馬主任,保衛處陳處長,教務處李處長等會見朱令家屬。杜處長說,學生正常學習環境中沒有鉈鹽,包括朱令在內的本科生和研究生都不接觸鉈鹽。清華大學對化學藥品的管理很好。”這兩個證據一個說沒有學生接觸,一個說隻有孫維可以接觸,這兩個證據前後矛盾,但都具有維護清華管理形象並力求免責的作用。

還有一個證據是貝誌誠說的,但不能證明證據來源,他在《對物化2班部分同學的道歉和呼籲》稱“你們中已經有同學改變了原來的想法,給我寫信,告訴我當年的種種情況,她告訴我在案發前,你們做為和朱令孫維同宿舍和經常來往的女生都沒有聽說過鉈鹽。包括清華大學之所以開始告訴警方和協和沒有鉈,也是根本不知道孫維所在地課題組在使用鉈”。貝誌誠在這裏提及一個女性潛水者

另外,在最近,化名為“王一風”的一朱令班同學在最近接受《羊城晚報》采訪時稱:“當年一共有七個人可以接觸到“鉈”,分別是兩名教師(李隆弟和童愛軍)、三名女研究生(87級女生陳某、88級女生趙某、89級女生朱某)和兩名本科學生。其中一個為90級男生吳某,另一個就是孫維,女研究生住在別的樓。隻有孫維可以近距離接觸朱令的日常用品。”這個“王一風”有人認為就是童宇峰,我未見童宇峰公開予以承認,故該證據隻能歸於“潛水者證據”。

 

再來看看相反的證據。

先看看學生“能夠接觸”鉈鹽的證據,畢竟“管理不嚴”與“能夠接觸”是不同的概念,“管理不嚴”隻是為“能夠接觸”創造了更多可能,而非必然。

2006年1月12日,在接受《新民周刊》記者采訪時,當年指導孫維本科論文的童愛軍教授承認,當年自己和孫維因為課題需要都接觸了鉈鹽,但童愛軍教授強調:“僅僅說隻有我和孫維能接觸到鉈鹽是不對的,當年我隻是一名講師,參與的是一個大的課題組,有其他教授和同學參加這個課題組,而且這個課題組也不止我們清華一家單位。”

貝誌誠在《朱令案件的一些情況》一文中稱:“我所知道的是朱令被確診後,清華的校方先是矢口否認有任何學生可以接觸到鉈的來源(當時的意思是我們清華和朱令中毒沒關係),後來在警方調查下,承認隻有孫某曾和一名教授做過的一個課題可以合法接觸到鉈。這裏麵是否存在學校為了掩蓋毒物管理不嚴,其實很多學生都可以獲得鉈的事實,導致了誤導警方,我就不得而知了。”對此薛鋼反駁稱:“這連貝本人也明確表示不能確信的傳言是近十年來芸芸眾生要把孫維推上絞架最直接最重要的依據。我們的同學,很多校友,以及化學相關背景的網友都以實情證明了這不是事實。”

其後,童宇峰在與薛鋼的BBS討論中,也提到合法接觸這個問題,他稱:“我們班別的同學沒有一個人的課題要使用鉈鹽,任何其他同學是可以去拿那個鉈鹽的瓶子,但是都是非法的。我問是不是咱班唯一合法的,是從客觀角度去問的,難道唯一合法就是凶手?你何苦這麽敏感“合法接觸”這個詞呢?其實,童宇峰在強調合法接觸這個概念的同時,也承認了存在“非法接觸”的實際情形。

 

另外,在據童宇峰稱被非法暴光的私信中,童宇峰與薛鋼也談及合法接觸問題,童宇峰稱:“我覺得你比我知道的更多關於她被調查的原因。我覺得人人皆知她是我班唯一一個可以合法接觸到鉈的人。”薛鋼反駁稱:“這點我不同意。我記得李隆弟的熒光和磷光實驗室是儀器分析課的開放實驗室,就在羅國安的小小GE實驗室的對過兒。隻要有人在,一般都不鎖門。我不同意她是我班唯一一個可以合法接觸到鉈的人。”

關於“管理不嚴”的證據如下:

與童愛軍同一實驗室的另一教師李隆弟在接受《南方人物周刊》采訪時也稱,“我和童愛軍老師是同一個實驗室的,孫維當時是在童老師名下到實驗室做畢業論文。朱令不在這個實驗室裏。同學們是可以隨便進實驗室進行實驗的。”

朱令同學李現平在接受《新民周刊》采訪時告訴記者,“在當時的清華,學校鼓勵一些學習比較優秀的、學有餘力的本科生提前介入一些教授、副教授課題的研究,當時物化2班有很多同學在參加這些課題,每個人的課題都不同。“高校對化學藥品的管理並不嚴格,肯定有漏洞,管理也是有時鬆、有時緊,那時做實驗時,本係的學生、外係的學生想進實驗室去基本上都能進去。”

另外還有官方的證據。

1998年8月25日,北京市公安局與朱令家屬的一次正式會麵中,確認了以下事實:“確認朱令是鉈鹽中毒;確認清華大學實驗室購買過鉈鹽,對鉈鹽的使用未經嚴格管理和登記”。

國家教委辦公廳發布了《關於加強學校實驗室化學危險品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備廳(1997)13號),指出:“1995年5月,1997年5月,清華大學、北京大學先後發生了兩起學生鉈鹽中毒案件。除涉嫌人為作案外,鉈鹽未按劇毒品管理是其重要原因。”

 

從以上證據看,清華出具的證據具有自我證明以達到免責的性質,連主張孫維為唯一嫌疑人的貝誌誠都懷疑其客觀性,“潛水者證據”因不符合證據要求則根本不具有證明力,其它證據均為證明接觸者不唯一或管理不嚴的證據,因此,以上證據不能證明孫維為學生中或物化2班學生中唯一可以接觸鉈鹽的人。另外,童愛軍和貝誌誠提出的合法接觸與否的問題,因為非法接觸的鉈鹽同樣可以用於投毒,因此並不影響嫌疑人範圍。綜上,現有證據並不能從接觸者範圍證明孫維是唯一犯罪嫌疑人。

 

二、關於投毒犯罪現場的確定。

這是縮小犯罪嫌疑人範圍的另一重要問題,主要爭議為朱令所住的女生宿舍是否為已證實的或唯一可能的投毒犯罪現場。

先說唯一可能的問題,這個問題對於證偽並不難,隻要舉出一個可以成立的除外情形就可以否定,就以社團集中班宿舍為例。

據《新民周刊》2006年1月18日文章《清華女生鉈中毒事件調查:網絡讓朱令受到關注》報道,朱令母親朱明新稱:這時(結合前文指開學返校後)的朱令,大多數時間是呆在宿舍溫習功課、準備補考,早餐吃家裏帶過去的壯骨粉、麵包,每天跑到樂隊同學那裏用電爐熱家裏帶過來的瓶裝中藥。朱令在電話裏跟母親說:“樂隊同學要幫我打飯,我不要他們幫忙,我自己打飯。”該證據因出自於朱令媽媽,故可信度很大,它證明朱令在2005年2月20日開學返校以後,朱令並非隻待在女生宿舍,而是每天跑到樂隊同學那裏用電爐熱中藥,且在樂隊吃飯。

 

另據當時為清華學生的黃光銳的博文《清華文藝社團的“集中班”及朱令案偵辦的巨大漏洞》介紹,“在清華學生當中被稱為“集中班”的文藝社團專用學生宿舍,在二十世紀九十年代中期已經非常成型,對此有所了解的同學不在少數,但卻也不算非常普遍。應該說,以當時清華文藝社團的發達程度與文藝社團組織活動進行排練等各方麵的需要,“集中班”的出現是有其內在合理性的。以清華課程的繁重,文藝社團在白天搞這些顯然是不切實際的;而到了晚上,學生宿舍都要按時熄燈,而且一天繁忙下來準備休息的同學們也不可能接受文藝社團的積極分子們在宿舍樓裏吹吹打打鼓樂喧天。為文藝社團特別是其核心團隊成員提供具有專用性的場地是必然的無法回避的要求”。該文並說明社團宿舍無用電限製及管理寬鬆等特點。該證據進一步證明朱明新證據的真實性。另外提一下,朱令律師張捷發出的“真相調查報告”稱,朱令是在團委熱中藥,且不是用電爐,隻是泡在開水裏,不知是不是說“經調查”發現朱令母親兼其委托人是當著媒體麵說謊呢。

在孫維聲明中她稱“我和朱令沒有任何過節,但確實和另外的舍友們更親密,主要是因為朱令交遊廣泛,社會活動非常多,又是校文藝社團的積極分子,在社團的時間多,在宿舍的時間少,即使是在朱令第一次生病後返校期間也仍然每天去文藝社團的宿舍樓煎藥”。雖然有嫌疑的人的自證不具有說服力,但如果立場對立的雙方對同一事實均予認可,則該事實足以認定。

那麽,朱令實際活動場所就不僅限於女生宿舍內,既然社團與女生宿舍相距並不遠,人員進出管理寬鬆,朱令常在此處熱藥和吃飯,從投毒的便利性和隱蔽性來看,這裏更應是投毒的理想地點,這足以證明女生宿舍並非唯一可能的投毒場所,進而不能以此為由將嫌疑人範圍縮小至與朱令同室或同樓人員或女生之內。

那麽,是否有足夠證據證明朱令所在宿舍就是確定的投毒地點呢?

 

與證明此問題有關的熱點事件有:宿舍失竊事件、咖啡杯事件及分吃麵包打電話事件,現逐一分析如下。

 

(一) 宿舍失竊事件。

法製早報《朱令事件再起波瀾》一文引朱令父親吳承之的陳述稱,1995年5月7日,北京市公安局開始立案調查,這之間吳承之在家接到了匿名電話,來人聲稱朱令的宿舍被盜,清華在管理上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另據《新聞晨報》報道,吳承之稱:“據當時勘察現場的民警後來跟我們說,錢撒了一地,其他同學的東西都沒丟,唯一不見的是朱令曾經用過的一些洗漱用品。”又稱“朱令用過的不鏽鋼杯子也被扔到了床下,我們懷疑凶手在消滅投毒證據。”另據央廣新聞近期對朱明新的專訪錄音,朱明新對於所丟物品是這樣表述的:“被偷的是兩件東西,一個是裝洗澡用品的小藍子、一個是水杯”,這兩個證據對於被偷物品的表述存在出入。根據童宇峰所稱被曝光的與薛鋼在BBS上的私信,薛鋼稱“琪還是那個向警察報告宿舍盜竊案的人!”

上述證據,沒有可以證明盜竊案發生的準確時間及被盜物品的詳細情況的內容,對於被盜物品的表述存在不一致。但從上述證據可以很容易地做出如下判斷:“錢撒了一地”,且無人報稱有貴重物品丟失,則告訴大家,盜竊目的不是錢;被偷物品隻有朱令物品,無人報稱有他人物品丟失,則告訴大家,盜竊目的與朱令有關;發生在投毒案剛剛立案後不久,則告訴大家盜竊目的與投毒案有關,而且這種判斷是唯一合理的。從以上判斷最容易得出的推論是盜竊是為了消滅投毒證據,進而證明投毒案發生在被盜宿舍內,而同室女生成為最大嫌疑人。如果這個推論是唯一合理的,則這個推論可以做為一個結論。但還存在另一個可以成立的推論,就是轉移視線和栽贓。如果是同室人員投毒後以上述行為消滅證據,則無疑於告訴大家我這個投毒者就在這個房間內,且就是在此地投毒,如果同室人要消滅投毒證據,完全有時間有條件以更隱蔽更安全的方式進行,按照常理,如果疑似行為人智力正常,且該行為明顯不利於疑似行為人,則行為人另有其人的可能性更大,就本案盜竊行為而言,更合理的推斷是,非同室人員為了消滅證據或達到轉移視線的目的而故意偽造盜竊案發生。結合證據中所反映的潛水者以匿名電話方式通知朱令家人的情況,可以判斷,潛水者對朱令及盜竊案十分了解,潛水者不願暴露自己身份,因此不能排除該潛水者即為盜竊行為人甚至即為投毒者的可能性,並以此行為轉移視線進行栽贓。

綜上所述,對於刑事案件犯罪事實的認定,在證據和證明過程上要求具有排他性,顯然,僅憑該盜竊案的發生,不但不能認定朱令女生宿舍為唯一投毒現場,且更有可能是一種栽贓和轉移視線的行為。

(二)咖啡杯事件

該事件是由貝誌誠首先提出的,他在2002年發表《朱令案件的一些情況》,提出“凶手一定是非常接近朱令的人,可以送給她食物和飲料,飲料還會以咖啡這樣掩蓋性強的可能性為大”。2005年12月31日,在孫維聲明發表後,貝誌城借用朋友“花沐蘭” 的ID在天涯網發表 “轉貼貝誌城關於朱令事件的聲明”,在該聲明中,他稱:“朱令和朱令家人都深信孫維是凶手,記得多年前我去朱令家看望朱令時,朱令曾經喃喃自語說:我還把孫維當好朋友……難怪她在我休息(至第一次中毒後回清華)的時候老給我送咖啡喝。”另在回貼中稱:“關於咖啡杯,公安去朱令宿舍搜查,結果是在孫維床下的箱子裏找到了朱令的咖啡杯,而且被徹底清洗過。孫維的解釋是:朱令一直不在怕杯子髒了,所以就給洗了,然後怕在落灰所以放到自己箱子裏保管”。從公開的文字材料看,貝誌誠的言論,是咖啡杯事件最初的消息來源,貝誌誠稱該信息來自公安朋友。

對於貝誌誠提出的在孫維床下發現朱令咖啡杯一事,朱令同學薛鋼在《25個矛盾點》一文中反駁稱:“對於咖啡杯我一無所知,無法評論。但“太陽正暖”(金亞已承認為自己ID)作為孫維和朱令的同班女生,目擊了派出所來取走朱令物件的全過程,特轉貼於此。而我非常清楚“太陽正暖” 的真實身份,可以負責地說絕不是有網友所言孫維的馬甲。另12/31/2005好象是貝第一次提及咖啡杯,但我不確定。”金亞的回貼稱:““不錯,派出所來取走朱令的東西的時候,我就在旁邊看著,還“幫忙”來著告訴他們那些是朱令的東西,而且在場的還有別的同學。當時沒告訴我們是”搜 查”,也沒有出示搜查證,所以我不知道這叫不叫“搜查”。在整個期間根本沒有“從孫維的箱子裏找到朱令的咖啡杯”這回事,我的確記不清楚咖啡杯在哪裏,但 除了朱令的東西,派出所的人沒有“搜查”其他人的東西,開箱子的事從何說起?說“因為發現杯子被清洗過,問孫維,孫維說怕落了灰…”,更全屬杜撰。這 些我都可以和派出所的同誌對質,相信他們有記錄!這不是推斷,是我對當時情況的敘述,我想也是眾網友希望看到的發言類型。”

 

另外,北京晨報2000年12月31日文章《探訪當年奇異“鉈”中毒的清華女生朱令》報道,朱明新說:“朱令現在的智商有時就像幾歲的孩子,對過去不幸的一幕她也似乎沒有留下什麽痛苦的記憶,但她對上學仍是念念不忘。”另據,新快報專訪,朱明新說:“貝誌誠是朱令的中學同學,他在朱令出事後,1996年來看望過她一次,之後就再沒出現”。而《新民周刊》2006年1月18日的報道,“在朱明新的印象中,最後一次見到孫維是1996年初,她和宿舍另外兩個女孩——新疆的王琪和陝西的金亞一起到海軍總醫院去看望正在做高壓氧艙治療的朱令,那天,朱令笑的聲音格外響亮”,該證據證明了前述北京晨報報道的真實性,也證明朱令當年並未對孫維心存怨恨與反感。因此無論從朱令當時的智力情況和記憶情況看,還是貝誌誠看望朱令的次數看,朱令根本不清楚自己被人下毒的情況,則貝誌誠所言聽朱令說“我還把孫維當好朋友……難怪她在我休息(至第一次中毒後回清華)的時候老給我送咖啡喝,”這句話實在無法令人相信。因此咖啡杯問題最初由貝誌誠提出,但貝誌誠始終不能證明該信息來源的真實性,因此,無法得到證實。

(三)分吃麵包打電話事件

這個事件我在初稿中沒有提及,因為開始我認為可能就是個小小的誤會,但是在分析案件線索時,發現這個事件也有其參與價值。

新民周刊報道,“在朱令住院不久的1995年3月底,朱令的一名女同學給吳承之打電話,告訴他“朱令還剩下的麵包,我們幾個分了吃了”。“很明顯,有人在銷毀證據。”吳承之向記者回憶這個細節時強調。”但是吳承之沒有講這個電話是誰打的,以後也沒有講過,應該是匿名電話。

另外,在陳震陽作完檢測確定鉈中毒後告訴朱明新,鉈鹽無色無味,“擱在麵包裏都察覺不出來”。也就是說,在麵包裏投毒是可能的,而《南方人物周刊》報道稱朱令父母回憶朱令在2005年2月開學返校後,每天早晨吃朱令母親帶去的麵包和壯骨粉。那麽,就不排除在宿舍朱令吃的麵包裏投毒的可能性。

 

這個電話的奇怪之處在於,在1995年時,打電話並不像現在這麽方便,尤其是學生打電話,可能要到學校內的公用電話打,或找關係借用學校辦公電話,在這個情況下打電話而不表明自己身份多少有點奇怪,而且朱令住院是在3月3日,打電話是在3月底,放這麽長時間的麵包還想著分著吃了,不但吃了,還要打電話告訴朱令家,這個情節不符合常理?這也是吳承之對該電話印象深刻的原因吧。這個電話與宿舍失竊時給朱家打的電話一樣,都沒有表明自己身份,都起到提示朱令家人投毒發生宿舍的作用,而且正在銷毀證據,應該都是與朱令關係較近的人,區別在於吃麵包打電話發生時,還沒有確診為鉈中毒,這個事件也被作為投毒發生在宿舍內的證據。

但是把這個作為證據有一點說不通,就是朱令吃的麵包是每天帶過去的,每天帶幾個麵包過去呢?不詳。且為了隱蔽、縮短投毒時間,投毒隻需投在一個麵包裏即可,投在多個麵包裏是不必要的行為,而朱令中毒說明已經吃了那個被投毒的麵包,就算沒吃完,更沒有必要把吃剩的麵包分吃,扔掉不是合情合理嗎。所以把這個作為銷毀罪證的證據,也有些說不通。另有一種解釋,投毒者不是同宿舍女生,但是了解朱令生活細節,以此電話轉移視線,那麽這個投毒者就很有遠謀了,不過這一假設倒是把電話奇怪之處解釋了,這個電話姑且稱為疑似潛水者電話

綜上所述,從失竊事件、咖啡杯事件及吃麵包打電話事件,都無法肯定投毒地點就發生在朱令宿舍,且宿舍也不是唯一可以投毒的地點,如果係同宿舍人投毒,更不是投毒的最佳地點,因此如果將嫌疑對象縮小為同室女生或同樓女生,顯有不當。

 

三、關於犯罪動機

 

犯罪動機是行為人的主觀因素,本身帶有隱蔽性,外向的人可能會表現出來從而被人感知到,內向的人不會輕易表現出來從而被人忽略,對於嫉妒、自尊心被傷害、失戀等等這些普遍存在的負麵心理活動,如果不能與特殊的社會關係、特定事件、自身人格障礙等因素結合,是不能轉化為犯罪動機的,所以一般性的負麵心理活動不等於就是犯罪動機,也不能以簡單外在表現判斷犯罪動機的有無,正如北大與複旦的投毒案,表麵看投毒人與被害人並無明顯的足以引發投毒行為的嚴重衝突,但事實上兩起案件的當事人存在著同性戀這種特殊的關係,並都以感情糾紛為誘因,如果不是行為人提供毒源情況的行為,就不會這麽快被抓獲。在朱令案件中,有人認為因為朱令的優秀導致孫維嫉妒,所以孫維具有犯罪動機,並舉出朱令各方麵的優異表現加以證明,且不說“嫉妒”是如何加以證明的,其實這種指證本身就毫無意義,如果這種指證可以成立,它同樣可以適用於別人。

在孫維犯罪動機的說法當中比較有影響的是樂隊競爭說,因為這種說法將孫維與朱令放在一種競爭關係當中,並以129演出作為激化矛盾的特定事件,所以較有說服力。

樂隊競爭說最初也是由貝誌誠提出的,他在2002年所寫《朱令案件的一些情況》裏稱:“但我聽說的一個情況很有意思,據說朱令和孫某因為都是北京考來的,關係不錯,朱令介紹孫某也參加了民樂團,而且練習的也是古箏,由於朱令的水平高,孫某幾乎不可能有演出的機會。考慮到朱令第一次中毒是在一二九清華民樂隊在北京音樂廳演出前夕這樣一個日子裏,這個情況就很有意思了。”在此,貝誌誠同樣沒有說明可靠消息來源,但結合貝誌誠在其《說明》中對消息來源的解釋,該消息應該也是清華內的潛水者提供給他的。

對此,薛鋼在2006年的《21個矛盾點》中進行了反駁,“正如許多網友所述,尤其是清華文藝社團“一路傾情”“迷你貓”校友的介紹,作為中阮伴奏的孫維與擔任古琴獨奏的朱令競爭是無稽的。而貝在 12/31/2005 13:21:54 貼子中承認“我對民樂完全不了解,樂器的說法可能有誤”而且“這個能不能算動機,現在的我和三年前的判斷也有不同了” 。可是貝當年此番論述成為了多年來輿論斥責孫維加害朱令的唯一動機。如果貝如其發貼所言,覺得自己“可能有誤” ,認為“不能算動機” ,我想希望貝能就這一點清楚地為孫維澄清一下應該不為過。”

 

此後,貝誌誠再未以古琴競爭說作為指證孫維具有犯罪動機的理由,也未如薛鋼所希望的加以澄清。其後,貝又據潛水者信息修改為中阮競爭說、樂隊替補說,但古琴才是朱令的主要項目,中阮隻是多人伴奏項目,上與不上對朱令並無意義,故以中阮競爭作為動機可能性不大,樂隊競爭說根本不能成立,但是有一點是需要注意的,貝誌誠提出的古琴競爭說及中阮競爭說,倒底是誰提供給他的,那個匿名提供謠言的潛水者到底是誰,動機是什麽?

四、關於偵破工作受高層幹擾的問題

對於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通常情況下,其背景問題隻有在證據確實充分的前提下,出現有罪不究,重罪輕判等枉法裁判、循私舞弊行為時,進行討論才有實際意義,如果沒有確實充分的證據,則枉法裁判、循私舞弊行為也無從談起。但是對於朱令案這樣一個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案件,在中國的特殊國情之下,在朱令及其家庭的不幸遭遇引起公眾的強烈同情的情況下,對於犯罪嫌疑人因家庭背景而可能逃脫法律製裁的消息,毫無疑問會引發公眾的普遍而強烈的義憤,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是,在這樣的普遍義憤之下,對於孫維而言,所有對她的不利信息,隻能被公眾無條件的普遍接受、放大,貝誌誠提出的樂隊競爭引發孫維犯罪動機的說法才能被公眾多年來普遍接受,乃至雖然貝誌誠早已不提,但仍然有人相信。

最早在公共信息平台上提出家庭背景幹擾案件偵辦說法的,也是貝誌誠,“他的爺爺孫XX參加過辛亥革命,曾任民革副主席。據說他死前,江澤民去探訪他,他的要求就是把他孫女放出來。又據說當時的北京市公安局長大發雷霆說:放他媽什麽放,打死了裝在麻袋裏放出去。”在2006年,貝誌誠在《說明》中又稱:“關於她爺爺托話、高層幹預,這個事情朱令的父母和我都從公安部門的不同渠道得知過,絕對不是空穴來風或者有意造謠。而且朱令父母今年上訪希望重查此案,公安部門私下給的答複也是上層當年有過批示,不可能重查。孫維關於此事的描述肯定有問題。”

 

每個人的家庭背景是不能選擇的,就像最近被暴光的貝誌誠也同樣有高幹級別的直係長輩一樣,如果認為人不能僅因為其出身而承擔罪責的道理是正確的,那麽,這個道理對孫維和貝誌誠應該平等適用。那麽,就應該回到實際的問題上來,即孫維在被調查過程中是否有被放縱的事實,如果沒有,則家庭背景幹擾辦案。

先說清華大學對孫維是如何放縱的,如前所述,清華對公安出具的孫維是學校唯一能接觸鉈毒的學生的證明,是後來將孫維作為唯一嫌疑人的重要原因,孫維哥哥為了證明其不是唯一,親自去偷清華化學係實驗室中的有毒試劑並拍下錄像,並以該錄像為證據要求清華實事求是地向警方說明毒品管理的真實情況 ,但是清華始終拒絕,孫家隻好將該錄像交給警方,所以沒有證據顯示清華受到幹擾,反而是清華向警方提供了對孫維最為不利的證明,而且這個唯一接觸的證明,如前所述,與當時化學實驗室老師及學生所提供的證據完全不符,也與國家教委文件中提到的清華毒品管理問題完全不符,可以說,在這個毒品管理問題上,當時清華為了保護自己的形象,不惜出具不符事實的證據,完全不顧對孫維可能造成的影響。

另外,貝誌誠自己的說法也存在自相矛盾之處:

在2006年貝誌誠發布在天涯網上的《關於朱令事件的幾點說明》中稱:“2005年的時候,朱令的媽媽還去市公安局信訪,市局口頭答複,此案上級早有批示,不可能再查了。”

同樣在天涯網,他在與孫維同學論辯的回貼中稱:“她爺爺曾任民革副主席,其實應該說不能叫做真正又有影響力的高幹。客觀地說,高層的批示就是要秉公辦案。” 

這兩個不同說法的提出前後不到一個月時間,到底上層的批示是“不能再查了”,還是“秉公辦案”?1995年立案當年就批示“不能再查”,則何時批示“秉公辦案”?

 

再看警方對孫維是如何保護的,這裏有兩個有據可查的重要事件:竊聽事件、訊問事件。

(一)竊聽事件

有證據顯示,警方不但將孫維列為唯一嫌疑人,而且采取了當時所能采取的最有效偵查手段。

新民周刊1997年2月文章稱, 化學係教授薛方渝等兩位老師來方莊醫院看望朱令,薛方渝教授向朱令父母透露:將配合公安局做一次有效的偵破行動。此後朱令父母多次詢問,至今無回音。一個有效的但不公開的偵破行動,會是什麽,我在看到該報道時首先想到的就是竊聽與監視。

孫維在其聲明中,曾經把一隻在夾層內有電子設備的咖啡杯,誤當作竊聽設備,後被網友指出其實隻是音樂咖啡杯,於是孫維在其《孫維的再次聲明》中對這一錯誤進行了道歉:“在“孫維的聲明”中我把一對音樂杯誤當成了竊聽器。多年來我和家人一直確信無 疑,因為它們確實從未響過。發貼前還特意把這保留多年的“竊聽器”拍照上傳。經多位網友指出後,我們找了三位真正懂行的專業人員,證明確實是音樂杯。所以 我再次發表聲明,在相同的場合向大家特別是公安機關道歉,消除不良影響。”但這一誤會招致了當時包括貝誌誠在內的很多網民的口誅筆伐,並被作為明顯說謊的證據,以此證明孫維就是真凶。

不過,這次貝誌誠在天涯回帖中證明竊聽手段是存在的,“公安的確竊聽孫維家裏了,這點我聽公安的朋友也說過,但是不是她發現的竊聽器我就不知道了。”對貝誌誠說法,薛鋼在《21個矛盾點》也進行了引用並稱:“這與孫維懷疑咖啡杯底裝置為竊聽器好象所言一致。但除了與孫維聲明真實性的關係,與案件本身無直接關聯。”按照證據的證明規則,如果指控方的證據證明被指控方主張的事實,則可以采信,所以雖然貝誌誠的說法也是聽公安朋友說,信息來源不明確,但可以采信該說法。

 

結合前述朱明新所言的一次有效偵查行動,有理由相信,公安對孫維采取竊聽偵查手段,而且,該有效行動既然由學校配合,就不排除在校內同時進行竊聽的可能,竊聽這種偵查手段是不可能公開宣布的,在進行過程中也不能泄露(包括朱令家屬在內),這就解釋了為什麽“此後朱令父母多次詢問,至今無回音”的原因。如果高層幹擾辦案,這種特殊偵查手段就顯得與高層幹擾格格不入、背道而馳了。但是,貝誌誠對竊聽行為的親證與孫維的道歉,似乎並沒有影響當時義憤之中的眾多網民對音樂咖啡杯誤會進行指責的熱情,至今仍然有人將其視為孫維的有罪依據。

(二) 訊問事件

在孫維聲明中,孫維承認公安將其作為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的事實,“隨後學校保衛處和派出所開始了解情況,我和同宿舍、班裏、係裏以及文藝社團的很多人都被問詢過,都是一些了解基本情況的問題,之後兩年公安再沒找過我。想不到97年4月2日,在即將畢業的前夕我突然被公安局14處以“簡單了解情況,隻是換個地方”為由從實驗室帶走訊問,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要求我在印有“犯罪嫌疑人”字樣的紙上簽名。在經過了8小時的連續突審後,他們通知家人接我回家”。

孫維室友金亞在天涯回貼中稱:“95年孫維和我們一些其他同學一樣,被叫去派出所詢問和調查,據我所知,在97年4月之前,她沒有以不同於 這樣的方式被介入過此事的調查,包括被公安訊問。97年4月她被公安14處突然帶走訊問一事,我印象很深刻,因為她當時一晚上沒回來,事先也沒和誰說過, 同宿舍的同學都覺得挺奇怪的(這是基於安全的考慮,誰要是晚上因為什麽原因不回來要給其他人打聲招呼,否則時間再長些就要找一找了),過後她告訴我們她被 公安14處突然帶走了,後來她可以回家時已經非常晚了,說的時候她情緒還是在很震驚的狀態,不知道怎麽突然發生了這種事情,並給我們說了一些訊問中的事 情,象公安不讓打電話回家、長時間一點不讓休息的訊問、反複問同一件事等等,我印象很深刻。”金亞的證據說明了傳訊的時間是在晚上,且進行了一夜,這與公安對重要嫌疑人進行訊問的方式是一致的,按規定,傳訊時限為12小時,完全可以在白天進行,夜間進行是為了對嫌疑人施加最大的精神壓力,在嫌疑人困倦之時,對關鍵問題反複進行重複訊問,以達到使嫌疑人精神防線崩潰的目的。但這一訊問方式的采取,似乎又與高層幹擾說相衝突。

 

但是,貝誌誠與群情激憤的網民對這次訊問是不滿意的,在網易采訪時他時,主持人問:“有網友說這件事情證據不足,按照當年的司法水平公安部門很可能逼供,您認為這種說法成立嗎?”貝回答:“應該說從一個殺人案來講,這是一個投毒,應該是殺人未遂,而且從嫌疑人的聲明來看,警方對他進行了八小時的審問,而且也是最長的一次審問,我不知道各位網友生活在這樣的國家裏麵你們認為這樣的方式正常嗎?反正我認為不正常,逼供不一定是嚴刑拷打,即使是美國的國家也會有各種手法審判出來,所以我還是覺得當時包括審判的手法也是受到了一些幹擾”。在此裏,貝誌誠沒有對主持人提出的在證據不足的情況進行逼供的正當性時行回應,隻是稱“逼供不一定是嚴刑拷打”,並指出還有各種手法審判(應是指審訊),但是沒有具體說明還有哪種手法,以此認為還是受到了幹擾。

逼供本身就是違法的,則各種逼供手法自然違法,如果貝所指的沒采取的各種手法是指逼供手法,則根本失去正當性,如果貝所指的手法不是逼供,他沒有說明還有什麽手法可以采取,何以得出“也是受到幹擾”的結論?對於貝誌誠所暗示的在中國這個地方沒有采取更多逼供手法是不正常的說法,如果你不同意聶神探的辦案手法,就不能同意貝誌誠的。因為貝誌誠在網絡遠程求助事件中樹立起來的義士形象,使得很多網民還是接受了他的這一說法,高層幹擾說成為公眾質疑的主要理由和對官方不滿的重要原因。

綜上所述,從有據可查的事實來看,盡管沒有直接證據,但是公安仍然對孫維采取了竊聽偵查手段,對孫維進行了夜間突擊審訊,清華官方始終堅持孫維是唯一可以接觸鉈的學生,從這些事實,不能得出高層幹擾的結論。如果在沒有證據的情況通過分析家庭背景進行各種可能的推測,則想象力可以是無限的,但拋開證據,對於查明案件真相則毫無意義,甚至起到了相反的作用。

 

 

五、對於《孫維的聲明》發表前後各種信息的分析

討論和關注這個問題的價值在於,《孫維的聲明》使事件達到了一個高潮,事件中主要人物紛紛登場亮相,在該《聲明》發表的前前後後,各種信息不斷拋出,分析這些信息最初提供者和背後的來源及其所起的作用,對於本案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起因-《天妒紅顏貼》

2002年貝誌城在網上發表文章《朱令案件的一些情況》,第一次在網上明確表示懷疑孫維為凶手。在這個貼子裏貝誌誠首次提出樂隊競爭說(見前文),並提出孫是清華唯一可以接觸鉈的學生。

2005年,網名skyoneline在天涯網貼出“天妒紅顏:十年前的清華女生被毒事件”一文,引起了很大反響,本文真實作者不詳,部分信息與貝誌誠公開主張的信息一致,文中提出的指向孫維就是凶手的信息如下:

1、據網上清華同學透露 :朱令中毒那段時間隻有孫維因為跟教授作課題的緣故能接觸到鉈這種重金屬;

2、據說孫維祖父死前,最高領導人去探訪他,他的要求就是把他孫女放出來。又據說當時的北京市公共安全專家局長大發雷霆說:放他媽什麽放,打死了裝在麻袋裏放出去。

3、據清華同學透露,孫維畢業時並沒有拿到畢業證,沒有官方原因。孫維畢業後清華除了沒有發孫維學位,還有如下規定:不許給孫維開出國留學所需的一切有關材料。不許給孫維開找工作所需的一切介紹信。這對於一個普通學生來可以說是毫無道理的刁難,所以唯一的解釋就是孫維在校期間做過後果非常嚴重的事情,失去了做一個清華畢業生的資格,而清華出於義憤給予該學生力所能及的懲罰。

 

4、很多人一直在盡力阻止該名嫌疑犯出國,先後阻止了她在美國、英國、新加坡使館獲得簽證。在前年她和一個美國人結婚了,再次申請出國,美國使館要求同仁醫院對她的精神狀況進行檢查(後評論道:有時候我很恍惚為什麽老外總會願意娶一些人品很差的中國女孩(當然也不是絕對),對此我隻能歸結為文化差異。我想孫維的美國丈夫可能根本沒有意識到他的妻子是個多麽可怕的嫌犯)

5、在網上甚至有清華同學主動提出,為了多年前的良心,作為多少有些知情的同學,明確認定孫維就是投毒者。

以上很有煽動性的信息,引起極大關注與反響,但均沒有明確指明出處,無法查證,但其中所稱嫁美國人一事明顯不屬實,孫的老公就是其當年大學同學兼男友謝飛宇,且一直生活在一起,這一情況也被人肉孫維的網友證實並曬出照片。關於孫維祖父求情的信息及孫維是清華學生中唯一能夠接觸鉈的信息與貝誌誠之前發出的信息一致。其它信息均以匿名的清華同學名義發出,屬於潛水者信息

(二)孫維同學的辯護與貝誌誠的指控-《孫維的聲明》 

針對該文及其所引發的網上討伐,孫維於2005年12月30日在天涯社區發表了《孫維的聲明》為自己進行辯護,主要內容是針對《天妒紅顏貼》中用以指證其為凶手的信息進行反駁和否定,在這個事件中孫維其實相當於刑事案件中的被告,在刑案中,控方才負有證明被告有罪的當然的舉證義務,其所舉出的證據是否真實有效及是否具有證明力才是決定指控能否成立的關鍵,所以我最關心的不是她的自辯,遊戲規則本來應該是這樣的:如果控方證據不成立,即使被告不能證明自己無罪也不能認定其為有罪,但是孫維及為其辯護的清華學子們沒有想到的是,在這個網絡空間裏,遊戲規則並非如此,當廣大義憤填膺的網民坐上法官的位置,控方可以是匿名的,就算貝誌誠坐上控方的坐椅,當把“據說”、“有人告訴我”之類的當作有罪證據的時候,因為出自組織網絡救助的義士之口,這些證據是可以被采信的,她不能自證無罪,是可以證明她有罪的,遊戲規則是顛倒的。

 

在《孫維的聲明》發表後不久,2005年12月31日,貝誌誠立即以“花沐蘭”網名發表《關於朱令事件的幾點說明》針對《孫維的聲明》進行反駁。其中對高層幹預辦案一事明確了是他從公安朋友處聽說的,並提出新的信息:

1、朱令同學拒絕幫助翻譯求助信。

此事件爭議較大,也很耐人尋味,容後文單獨進行分析。

2、同學關係不好:

“這一點,在多年之後,朱令的一位男同學給我的郵件裏更加證實了,我隻摘抄幾句

“物化2在大學5年中拿了不少榮譽,至於是否名副其實,仁智共見。班裏的矛盾從一開始就是很大的。甚至到了畢業,可能還有一些矛盾沒有解開。男生之間,女生之間,幹部之間,種種矛盾隻是被掩蓋在榮譽虛幻的光環下。而至於為何“大家”維護著這一個“榮譽集體”,我的一個同學說其實是因為這是那些幹部的榮譽。我的觀點是物化2與其說是一個大學生的班集體還不如說是一個高中生的班集體。”

“物化2的通訊錄到現在也不完整,對於一個“優秀班集體”實在是非常奇怪的。我以為實際上反映了榮譽光環背後的種種矛盾。

物化2很多人不願提朱令這件事,我想原因可能很多。有些人不了解情況,有些人因為在漩渦中心,感情上不願提,或者擔心自己卷入此事太深,也未可知。”

這個反映朱令同學之間關係不好,存在種種矛盾的信息,貝誌誠明確是一個男同學提供的,且與貝誌誠有郵件往來,是一條男性潛水者消息。需要指出的是,關係好不好這個問題本來是很難向外人證明的,但是隨後而來的孫維的同學為孫維進行的辯護,無論是後來證明身份的還是沒證明的,都表現的異常團結,這無異於是對該信息的諷刺。

3、朱令中毒病後,親口對貝誌誠表示對孫維的懷疑:

“記得多年前我去朱令家看望朱令時,朱令曾經喃喃自語說:我還把孫維當好朋友……難怪她在我休息(至第一次中毒後回清華)的時候老給我送咖啡喝。”

這個信息,在前文已經被證明是不真實的,在此我再補充一條反證,武漢電視台科技之光欄目邀請朱令母女到節日現場做節目,當時朱明新要求不要提投毒一事,因為一直沒有告訴病後的朱令怕刺激她,於是,在朱令出場的整個節目過程中,主持人要求所有參加者不提“投毒”一詞,這也是貝誌誠所言不實的一個明證。

《孫維的聲明》發出後不久,自2005年12月31日開始,在天涯社區展開一場論戰,後被證實身份的孫維同學對孫維進行辯護,並與貝誌誠展開論戰,在論戰過程中,貝誌誠不但堅持自己提出的以及《天妒紅顏貼》中提出的各種用以指控的信息,同時又拋出新的指控信息,咖啡杯事件就是在這時明確提出來的(見前文)。如果不帶立場地看孫維同學與貝誌誠的論戰,我認為,物化92班幾位同學完勝,主要原因就是貝誌誠無法證明自己之前所主張的事實,辯護產生了效果,在論戰結束以後的天涯回貼中,出現了一些關於孫維是否唯一嫌疑的質疑,出現了對貝誌誠所主張的事實是否能夠成立的質疑,甚至出現了對貝誌誠說謊動機的質疑,雖然相對於義憤填膺的網民還是少數,能取得這樣的效果,應該算是相當不容易的。在事後,薛鋼還將網上與貝誌誠進行的辯論加以整理,發表了《25個矛盾點---談貝誌誠對朱令中毒事件的論述》,顯然,他對自己及班上同學反駁貝誌誠的效果是滿意的。

2006年1月3日,在論戰剛剛結束後,貝誌誠在網上發表《關於朱令事件的聲明》,不僅針對孫維同學在網上的發言進行回擊,同時又爆出猛料:

孫維散布朱令父親走私鉈鹽。
貝稱“警方調查之初,我的一位關係很好的大學同學,女友在清華且和朱令班上一些女生關係不錯。說清華傳言朱令中毒是因為他爸爸走私鉈,不小心沾染的。當時,我想這個謠言如此惡毒,實在不像是無聊的人可以編出來的,告知警方調查出謠言的來源有助於此案的偵查。好友因此差點和我決裂,我被訊問時警方態度很友好,他的女友被詢問警方的態度就完全不一樣了。我對同學很抱歉,但是這件事還是要做。同時,我補充一點,謠言的來源最後查到了,確定為孫維所為。”

貝誌誠始終沒有說明如何“確定為孫維所為”,但這個謠言的來源的確是破案的重大線索,造謠者必有其動機,警方當然要重點調查。如果如貝誌誠所言有證據可以確定為孫維所為,那麽孫維就是當然的最大嫌疑人,如果不能證明,那麽那個向貝誌誠提供該信息的女潛水者同樣具有重大嫌疑。最提供但是最近由朱令律師發表出來據稱曆時1年多經調查製作的《真相調查報告》中並沒有提及這一“確定的”重大嫌疑線索,令人不解。

在該聲明中,貝誌誠針對孫維同學所稱的其為謠言製造者進行辯解,確認了其信息來源均來自警方、朱令家屬及清華學生,並對不能公開信息提供者的真實身份進行了解釋:“鑒於國內的現實和對知情人的保護,請恕我不能如“團支書”所要求的那樣給出消息所聞的明確出處,但不代表這僅僅是道聽途說”。

另外又稱,“我和朱令的父母通過不同渠道看到了一些證據,我懷疑孫維就是凶手,但不是100%確定。很多人希望在這裏提供證據,我說了一些可以說得,但是第一中國的政治和現實不允許我提供更多的,第二很多證據我相信嫌疑人本身也不知道;我在這裏提供了隻會讓可能的凶手掌握更多的資料,更好的逃避法律的製裁。”

在這裏,貝誌誠實際上承認其在提供上述用以指控孫維的信息時不能說明原始信息提供者的身份,因此,這些信息是無法核實真實性的,雖然他對此進行了解釋,但無論其解釋是否合理,有一點是不容否認的,即他是提出這些信息並作為證據對孫維進行指控的人,他就負有證明這些信息真實性的義務,如果在法庭上都以“據稱”、“聽朋友說”當證據來舉,唯一的結果就是敗訴(但是網絡公審的遊戲規則往往是顛倒的)。貝誌誠自稱掌握著更多證據,隻是還不想拿出來,但是你既然已經公開指控了別人,你就必須舉出充分的證據證明你的指控是對的,正像吃飯館,吃完了你不能說自己有錢就是不想帶來,那是無賴的邏輯。

貝誌誠在回擊孫維自辯的過程中新爆出的無法核實的罪證如下:

1、孫洗咖啡杯

2、孫傳朱父走私鉈鹽

3、孫被多次傳訊

5、看望朱令時朱令怨恨並懷疑孫

6、宿舍女生拒絕翻譯救助信

如此等等,皆為直接指證孫就是凶手的信息,皆為無法核實或已被證偽的信息。

更蹊蹺的是,在孫的聲明發出幾天後,有人在天涯網上用帶“1987926” 的幾個ID對朱令進行了大量的謾罵,並稱“孫維是公主,公主會毒豬”?還顯示出知道朱令及其宿舍細節,比如說朱令幾乎天天12點回屋洗洗刷刷到1點睡覺,還很肯定地說“孫維才不會去你的凱迪貓眼,聽都沒聽過”, 當有人說吳今死於1987年時她馬上就反駁說是1989年,等等。這些發言引起網友憤慨,不少人認為發言人就是孫維。我想說,在孫維忙於自辯時,還以這種明顯讓人懷疑自己的方式發貼並激怒公眾,那麽孫維還不如去自首算了,這種貼子,正如前述宿舍失竊一樣,更大的可能是一種栽贓行為。

2006年1月《孫維的再次聲明》,在聲明中表示要求公安重新偵查,並為“竊聽器”的錯誤向網友和公安道歉。這個時候,孫維與及孫維同學已經意識到事情的蹊蹺,在孫維同學的回貼中,已有人提出,製造謠言的人很有可能就是真凶,這個人很有可能就在清華同學之中。孫維聲明中提出:“但這些天的情況讓我徹底明白了,除了好事者外,有人在專門生產謠言!因此謠言是永遠駁不完的。要想徹底解決問題,唯一的辦法是公安重新偵察,查明真相,在這一點上大家的目的是一致的”。如果你認為清華學生至少不比一般人的智商低的話,你就會相信他們的判斷是有道理的,如果你仔細看了孫維同學的所有回帖,就知道這並不是孫維的個人感覺,還包括不少參與討論的網友也表示了同樣的懷疑。

這是孫維在網上唯一一次公開的自辯,它所觸動的並不僅僅是與此事件無關的一般網民,更觸動了與此事件關係密切的當事人,如果真凶另有其人,無疑首先觸動的就是他。《孫維的聲明》本身並不重要,單有這麽個聲明在當時的輿論環境下是沒有多少人相信她的自辯的,對於指控方而言最讓人頭疼的是孫維同學的辯護。對於這一點,孫維應該是清楚的,她向同學求助以求為其辯護是必需的,如果她一個人跑去網絡公審大會當被告自辯,等待她的隻能是一片殺聲,在這裏我要強調正常辯護的規則,辯護時隻要不是故意提供偽證,如實陳述,那麽在辯護之前協商辯護策略與方法並不影響辯護本身的正當性,所以正如後來被所謂的黑客曝光的孫維與同學溝通這次自辯行動的電郵,甚至還有《發貼綱要》,雖然並未有其中的當事人出麵澄清,在我看來就算真有溝通電郵與發貼綱要也並不奇怪,但有一個原則,就是不能溝通作偽證。

但是事情遠遠沒有這麽簡單,就在孫維及其同學剛剛作了產生一定效果的辯護行動以後,他們可能根本想不到的事情接連發生,這些事情包括:

1、孫維與同學之間的電郵被曝光,

2、匿名者以朱令同班同學名義發貼表示對為孫維辯護良心不安,並曝光發貼綱要,

3、童宇峰與薛鋼在網上討論朱令案件的私信被曝光,童宇峰以私信被黑並被惡意修改為由要報案。

4、童宇峰發給薛鋼的反駁信發布,公開反對《孫維的聲明》及其同學的辯護。

以上事件,都集中發生在《孫維的聲明》後不久,都起到了削弱孫維同學辯護可信度的作用,都起到了貶低與離間參加辯護的孫維同學及物化2班的作用,對孫維聲明的反擊其實剛剛開始,有些事情可能一直蒙敝著我們的眼睛,迷霧重重。

 

六、孫維電郵、回貼綱要及童宇峰與薛鋼私信被曝光事件

《孫維的聲明》及《再聲明》發布後,給人的感覺是她的同學相信她並支持她的自辯,同時,貝誌誠反擊《孫維的聲明》的表現差強人意。貝誌誠在天涯論戰過程中,先是以真實身份發言,不久就以有事為由走人,給人以招架不住之感,但立刻有人以匿名的貝誌誠朋友身份以同一ID號繼續發言,發言內容大抵是證明貝所言屬實,是貝親口告訴他的雲雲,發言過程中還粘貼貝誌誠與孫維同學的私人郵件內容,顯然此人不是貝本人就是與貝很親近的人,有故意隱藏身份的嫌疑。孫維同學要求此人表明自己真實身份,否則無法考證其所言真實性,但此人對其身份沒有回應。縱觀貝誌誠在天涯反駁孫維及其同學的過程,貝誌誠除了又提出大量新的無從考證的指控信息以外,並無什麽亮點可言,有些說法比如“樂隊古琴競爭”,就被很直接地證偽,網絡出現對其很多說法的質疑之聲就不足為奇了。但從孫維與部分同學私人電郵及孫維給同學所發《回貼綱要》被曝光後,孫維同學被冠以冷血及幫凶之名開始成為網民的眾矢之地。

(一)被曝光的孫維與同學的電郵

從我看到的資料,我不知道電郵與回貼綱要被曝光的先後順序,我手頭的據稱是被黑出來的電郵不包括《回貼綱要》內容,但據匿名黑客在接受電話采訪時講他黑出的電郵是有《回貼綱要》的,但因為是匿名,所以無從判斷真假。先說這個被曝光的電郵,其中值得注意的內容如下:

1、《孫維的聲明》在發布前是與同學溝通過的,同學提出修改建議,這些建議限於表述方式上,而沒有虛構事實的內容。

2、自《孫維的聲明》發布後,這些公開身份的同學遭遇人肉搜索、電話及電郵騷擾,私人信息被曝光,孫維對這些行為,以及各種關於她有罪的傳言表達了厭惡、憤怒情緒,我認為這種情緒表達比較自然,與真凶應表現出的情緒不符。

3、孫維向同學表明要向公安申請重新調查及起訴侵權行為,並要求同學作證。

4、請求同學收集關於鉈中毒的有關文獻。

5、對於天涯有關朱令案的討論被停一事,事先孫維並不知情。

如果該郵件屬實,它可以證明這些事實:1、不存在串通虛構事實的行為;2、明了網絡暴力行為的存在;3、證明了孫維在《再聲明》中所提向公安申請重新調查的真實性;4、孫維及為其辯護的同學正在收集朱令中毒案件的資料。但是,從這些郵件內容看不出可以反映孫維就是投毒者的內容,也看不出真凶應表現出的語氣、情緒。

有一點存在疑問,就是這些電郵如果真的被黑,是否黑客必須掌握一些有關被黑電子郵箱及孫維個人信息的基本情況?本人不是電腦專業,有請高人指點。如果需要郵箱地址或個人基本信息,那麽這些信息是否為同學內部的知情人向黑客提供?或者這些電郵根本不是被黑出的,而是內部知情人從正常渠道所得,假以黑客之名故意泄露,以達到證明孫維與同學串通發貼的目的,使人不相信孫維同學為孫維所作的辯護。因為,到目前為止,並不知道黑客真實身份,也不能證明侵入孫維郵箱的行為是否真實發生,因此不能排除孫維同學及朋友中有人泄露的可能,如果是這樣,泄露者的動機就令人懷疑。

(二)被曝光的《回貼綱要》

如前所述,《回貼綱要》本身的真實性無從查證,最原始的曝光資料我沒有看到,但同樣是匿名曝光。我看到的最有影響的曝光資料是一位自稱為清華孫維同學的人所發匿名貼子《孫維同班同學:我們替孫維辯護的真相》,2006年1月29日,該貼子匿名發表在新浪網,文中稱:“我的良心已經受了一個月的折磨了”、“隨著事情的發展,我越來越懷疑她了 ,我的良心也越來越不安”,內容類似一封網上檢討書,同時,公開了一份《回貼綱要》,內容為發言時需要注意的事項,為證明該文件的真實性,在文章的結尾附有孫維,謝飛宇,金亞,高菲,李含琳,王琪的MSN賬號(電郵)。

首先,該《回貼綱要》中提到的聯係人從未對此進行回應及確認,隻有童宇峰與貝誌誠保證其真實性,但是兩人都不是為孫維辯護的當事人,童宇峰還曾要求當事人出麵確認真偽,所以其保證沒有依據,因此無從判斷其真實性。另外,如果是黑客黑出,既然可以黑進郵箱,如何保證不能篡改內容?其次,該綱要內容中,除了證明孫維人品可信及家庭生活樸素這種帶有主觀色彩的發言要求外,沒有可被證明為串通虛構事實的內容。最讓人懷疑串通虛構的表述為“如果有關鍵性的事實(和案件相關的)年久失修記不清了的千萬要先和我確認,如果記不清寧可不寫,但一定不能自相矛盾!千萬千萬 !”這句話被很多人作為串通作假的證明,但我實在看不出這個意思,記不請的可以不寫要寫就先與其確認,前提是“記不清”,並未要求別人對“記得清”的事實也要經其確認,不能理解為要求他人作假。另外對於發言人身份及所用ID的建議,被很多人作為雇用水軍的證明,首先,沒有規定不可以匿名發貼,該《回貼綱要》標明的聯係人為6人,也反映不出存在雇用水軍問題,其次,出於個人安全考慮,提醒大家發言身份及所用ID以免被事後騷擾也是合理的,這一合理性與必要性被後來發生的事實加以充分證明。所以,對該《回貼綱要》的認識是:1、無從證實真實性;2、從內容看,如果為真,也具備合理性,且不存在串通虛構事實的內容。

所以從《回帖綱要》的內容本身而言,說孫維串通作假是不能成立的,但是這裏麵確實涉及到了辯護策略的串通,如:“須每天逐漸發貼”、“盡量不要互相呼應(例外:以大學同班同學身份的可以適當呼應)”、“長篇大論也行,逐條發也可以。不過長篇大論難度較大,所以重要的要點還是建議逐條發帖”。如果考慮到孫維是去參加“網絡公審大會”作被告的,並且邀請了辯護人,那麽,在統一辯護發言策略上動一點小腦筋是可以理解的,在刑事法庭上,對於辯護人的發言最重要的問題在於是否作偽證,如果沒有,誰也不會埋怨被告與辯護人之間協商辯護發言方式與策略,如果有作偽證的情況,是要構成偽證罪的。但是“網絡公審”並不完全遵循這些原則,公共情緒的傾向才是決定因素,所以《回貼綱要》一出,網上罵聲一片,普遍的情緒反映是:一個已經在心目中被定義為真凶的人,“居然敢於出來洗白,居然有人為她辯護,居然還事先組織起來,簡直喪盡天良,敢這麽做的人才有膽投毒”,這個就是《回貼綱要》所引發的網民情緒。

其實,最需要注意的是那份檢討書的發貼人的身份,及那份檢討書所起的作用,發貼的動機是什麽。貼子被冠以孫維同學名義發出,但沒有表明真實身份,所以也是一個網上潛水者。其對為孫維辯護進行了深刻自我檢討,表示自己良心不安已經一個月了,發貼檢討的原因是“隨著事情的發展,我越來越懷疑她了”,並在信後附上參加辯護同學的MSN郵箱,以證明真實。“良心不安一個月了”,說明從孫維發聲明那一天(到發貼檢討整好一個月)就不安了,如果不安,必然有懷疑的理由,按照常理可以與孫維或其他同學事先溝通,沒有必要突然來個網上自我檢討,從事後《童宇峰與薛鋼的通信》,到曝光的《孫維與同學的通信》這份材料看,孫維同學中隻有童宇峰一個人在與薛鋼的通信中表達了對孫維的懷疑,甚至有誘導孫維同學出麵指證孫維有罪的言詞,但是童宇峰並沒有參加為孫維辯護。

“隨著事情的發展”,這個潛水者“越來越懷疑”,表明在辯論過程中,他看到了足以證明孫維有罪的證據,但是無論從網上辯論的貼子看,還是薛鋼事後發表的《21個矛盾點》看,從證據到邏輯,貝誌誠明顯處於下風,有些證據被直接證偽,有時還自己證明對方事實,最後,貝誌誠不得不對孫維同學提出的證據的主要缺陷-“不能證明來源”的問題,在事後發文進行專門解釋,實在看不出是什麽樣的新證據才能讓這個同學“越來越懷疑”,乃至良心不安到需要出來寫檢討的程度? 

那麽這個潛水者的檢討貼能起到什麽作用呢?一、“從一開始就良心不安”,證明參加辯護是不情願的,辯護不可相信;二、“越來越懷疑”,證明貝誌誠所提出的各項罪證是可信的;三、是參加辯護的孫維同學出麵檢討,足以引起孫維與同學,同學與同學之間互相猜疑,瓦解互信。可以說這個檢討貼與曝光回貼指南的行為,起到了一箭三雕的作用。

(三)被曝光的童宇峰與薛鋼的私信

這個私信曝光事件也是相當的詭異。在此之前,還發生了幾件事情,這些事情是私信曝光事件當時的背景及私信中涉及的內容。

2006年2月15日,貝誌城在新浪網發表文章《對物化2班部分同學的道歉和呼籲—貝誌城》。除了表示對他之前對物化2班同學進行集體攻擊表示道歉外,還包括以下內容:

1、“由於目前我們還在爭取通過正規途徑解決,請大家原諒我暫時不能公布很多新資料”。

但是從目前朱令律師發布出來的《調查報告》及《證據大全》看,還沒有看到這種大量新材料的湧現。

2、“你們中已經有同學改變了原來的想法,給我寫信,告訴我當年的種種情況,她告訴我在案發前,你們作為和朱令、孫維同宿舍和經常來往的女生都沒有聽說過鉈鹽”

又提出一條新的潛水者信息,是直接寫信給貝誌誠的,文中使用“她”,是指為女生,並指出該女生是與朱令孫維同宿舍和經常來往的女生,同宿舍女生隻有金亞和王琪,是網上辯護的主力,貝誌誠是說為孫維辯護的主將已經倒戈?

3、“我在天涯發表聲明之後,陸續有朱令和孫維的同學和我聯係,據我所知,孫維找來支持他的同學一共是6位,目前找到我的她的同學也不少於這個數字,裏麵還包括原來支持她後來感到懷疑的同學。” “我證實“孫維同班同學:我們替孫維辯護的真相”這個帖子的真實性”。

貝誌誠表述了一個相當感人的場麵,孫維的同學們一個個陸續地如寫檢討貼的同學一樣來向貝誌誠檢討和揭發,並以此證明前文提到的檢討貼就是孫維的同學寫的。貝誌誠的道歉信,其實更像一份獲勝感言,至於這個同學們紛紛投誠的場麵實在難以讓人相信,至到現在,也隻有童宇峰與貝誌誠在指證孫維是真凶的問題上立場堅定。如果這個紛紛投誠的場麵是虛構出來的,那麽包括之前的檢討書,就很可能是一出反間計的實戰運用,可見心機之深。

另外,在2006年2月24日,也就是童宇峰與薛鋼進行私信對話的前一天,在百度朱令吧上再次出現以“間接知情人”名義發的貼子,稱:“朱令宿舍失竊案發生後薛鋼曾親臨現場”,又稱:“象朱令第一次發病的那個周一或周二早上,朱和孫沒來上課,說是朱令肚子疼了一夜孫送她去醫院了”,這是又一條網上潛水者信息,其中第一條信息明顯針對薛鋼而去,暗示大家薛鋼在失竊案上說謊,其為人不可信,該信息被許多網民采信傳播,並以此指責薛鋼為陰險小人,看來隻要善於利用網民情緒,貶損一個人隻是動一動手指的事。

有一件重要事件,就是物化2班同學童宇峰開始向物化2班學生發起呼籲信的簽名活動,這封呼籲信的內容我沒有找到原始文稿,據傳是呼籲警方重啟調查,童宇峰在最近2013年5月10日接受鳳凰Uradio采訪時自己的說法是:“我那時還不是很清楚是怎麽回事,我說大家一起促進公安辦案,大家一起回憶把事情搞清楚,當年到底發生了什麽。我們當初搞了個聯名信息,打算3月份遞交上去。我開頭把稿子寫好後,他們就出來說,你的稿子這裏信息不對,那裏信息不對,他們又提出來了很多版本,最後截至日期過了都沒能提交。”說明當時同學之間對於呼籲信的內容意見不一致,不一致在哪裏,童宇峰沒有說明。另外,童宇峰於2004年在美國組織發起設立“幫助朱令基金會”,使得童宇峰在當時成為與貝誌誠一樣的被公認的義士,不支持童宇峰對於很多人就意味著正義的反麵。

以上就是童宇峰與薛鋼私信曝光之前所發生的一些事件,下麵來看被曝光的私信。

2006年2月25日,童宇峰與薛鋼通過電子郵件進行私信對話,該對話郵件於2006年2月26日被人在百度朱令吧曝光,根據童宇峰在百度上的聲明,薛鋼曾在被曝光之後不久,在校友網詢問童宇峰貼子是否是童貼出的,而童宇峰也立即在百度與管理員聯係:“管理員:你好,關於我的信件被貼的事情,我已經聯係了和事情相關的人。確定為惡意的事件。由於所改部分確定與重大案件的證據有關,請管理員: 1。保存好原帖作為日後破案證據。 2。由於報案需要,請管理員和我聯係。”隨後,曝光貼被刪除。童宇峰又於3月7日,在百度朱令吧發表聲明,表示:“正在委托北京市立天律師事務所的張捷律師向北京市公安局報案”。童向網友澄清幾個事實”:

“1. 貼出的郵件來源並不是校友網,因為校友網的信件沒有信頭。
2. 貼出郵件的信頭,並不是薛剛回給我的郵件的信頭,而是薛剛在發給我郵件13分鍾以後用他夫人 (李含琳) 的信箱轉給另外3人的信頭。
3. 根據所改內容,基本確認發貼人是重要涉案人員。”

童宇峰最初表示該信有一處惡意改動,又變為有兩處改動,其中一處為將“回貼綱要”幾字用×代替。在該聲明中,童宇峰指出被貼出的私信是薛鋼轉給另外3人的,因此實際上暗示這“另外3人”是曝光私信的人,同時指出發貼人是重要涉案人員,因此他要報案。童宇峰所委托的報案律師正是長期代理朱令案的律師張捷,也是近期《真相調查報告》與《證據分析大全》的發布人。我沒有看到該報案行動的後續情況及結果,也沒有查出曝光者是誰,能看出的就是童宇峰的勃然大怒,該曝光事件成為無頭案。

先來看看該被曝光私信的內容,原文為英文,由於原貼已經被管理員刪除,所以我參考的是在百度朱令吧內支持童宇峰的網友第一時間轉貼保存的私信內容,並被該網友進行翻譯。該私信內容如下:

1、關於呼籲信的內容。
童: 這不是這封信的目的。如果警察能證明孫維是無辜的,所有的謠言自會不攻自破。我記得她在聲明中提到警察已經宣布她是無辜的。為什麽她不能掃描那份(文件) 並貼出來呢?那會比在INTERNET上發千條帖子有效得多。
薛: 我認為這封信的目的是要求警察查明真相,因此應該毫無偏見和成見。當我說要求警察公布現有的材料並不是證明孫維的無辜,而是要讓公眾知道更多事實和真相。這樣會引導公眾理性思考並公平對待每一個人。令和她家庭遭受的傷害是一個極端的悲劇,也是每一個認識朱令的人的心頭之痛。但是另一方麵,如果維是無辜的,對她的攻擊和惡毒指責是多麽不公。她們倆都是我們的同班同學。如果有人真的做了壞事,應該受到懲罰。但是如果被不公正對待,我們難道不應該站出來幫助?再說現在政府也很重視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我們為什麽不呼籲警察公布一些不太機密的文件呢? 

這裏看到,童與薛在公開信的目的上就存在不一致,薛主張調查的目的是真相,而不能有偏見和成見,而童的意思是指向孫維是否清白,帶有孫維是唯一犯罪嫌疑人的意思。

2、關於謠言與傳言的來源。
童: 我注意到百度上不安的咖啡的一個帖子,謠言起於李新,現在EBAY上海的一個工程師(當年網絡救助朱令的功臣之一)。請看下麵的三條帖子。也許孫維應該考慮去告他。就我所知,在美國電郵和網上發言是可以作為證據的。
薛:(在美國)告網民,你必須證明網上的ID就是那個人。你有信心做到嗎? 我做不到。我對民法和刑法了解不多。我認為誹謗是屬於民事範疇,但隻有刑事案警察才會介入調查,追查IP和個人信息。這真是一個兩難境地。沒有警察調查,你都找不到對象告。沒有立案,你也不能要求警察調查。也許你的律師朋友可以幫我出出主意。你可能也看到了網上針對我的無恥謠言。除了不去理睬。我真的是毫無辦法,幸好我周圍的人了解我,鼓勵我。

在這裏童宇峰提出三條貼子中的謠言的發布者是李新,而薛表示來源很難證明。

3、關於合法接觸鉈鹽的問題
童: 我覺得你比我知道的更多關於她被調查的原因。我覺得人人皆知她是我班唯一一個可以合法接觸到鉈的人。
薛: 這點我不同意。我記得李隆弟的熒光和磷光實驗室是儀器分析課的開放實驗室,就在羅國安的小小GE實驗室的對過兒。隻要有人在,一般都不鎖門。我不同意她是我班唯一一個可以合法接觸到鉈的人。有一件事情我至今不明白。我直到1997年從劉嘉那兒才直到分析中心有鉈。為什麽薛方渝95年告訴我們經過仔細排查,清華沒有鉈。我記得非常清楚。我們應該同童愛軍或李隆弟聯係,一是搞清楚維在94年底的課題,二是什麽時候開始用鉈的。為什麽95年的排查沒有發現什麽。 

在這裏,童宇峰一方麵暗示薛鋼知道更多事實而沒有說出來,另外又提出孫維是清華學生中唯一合法接觸鉈鹽的人,這個“合法接觸”是很帶有專業色彩的,而“合法接觸說”的首次出現,是貝誌誠在天涯與孫維同學的辯論中提出,當時薛鋼已經對貝誌誠進行反駁,其中一條反駁理由是投毒是不用分合法接觸與非法接觸的,我認為這個理由簡單易明。

4、關於檢討貼。
童: 考慮到這一點,我在想那份XXXXX(>)是否屬實。如果是真的,王琪和金亞在天涯上講的就毫無意義,警察也不會相信她們在講真話。恐怕她倆以後會被進一步調查,並列為嫌疑人。如果不是真的,為什麽高菲,金亞,王琪當中的任何一個站出來澄清呢,或者至少在清華校友網上? 如果不是真的,一定是貝誌城編的,他也組織了網上的攻擊。我堅信在XXXXX( >)上提到的任何一個人都應該站出來說這不是真的。這也會引導理性的討論。沒有理由她們中的任何一個不出來澄清,除非這份文件是真的。
薛: 我分別和亞和琪在網上聊過。我相信她們是真誠的,值得信任的。你認為我們班的人會說謊去盲目為維辯護嗎?不要告訴我胡說八道的“收買”之說。隻有心靈黑暗的人才編出那份文件。亞和琪是很有責任感的。她們95年也被警察問話過。警察應該有談話記錄。琪還是那個向警察報告宿舍盜竊案的人!這也是我想警察公布一些不太機密的文件,幫助大家接近真相。

在這裏,童宇峰暗示金亞、王琪有可能就是是檢討貼的發貼人,並要求涉及檢討貼的人都出來澄清是不是真的,不出來澄清,就說明這份檢討貼是真的,辯護不可信。薛鋼表明他在檢討貼出來後聯係檢討貼出提到的同學,並確認了互信,同時指出編造文件者心靈黑暗,並表明希望警方公布文件,澄清事實,薛鋼提到他在事後聯係當事人一事,證明檢討貼所發揮的動搖辯護團隊軍心的作用。

5、關於吃麵包打電話事件。
童: 王琪告訴過我她從來沒有接到過那樣的電話。金亞沒有回答這個問題。但是報紙報導了。是否意味著孫維接了這個電話?
薛: 我明確問過亞關於麵包被分吃的電話。她從來沒有聽說過。我懷疑媒體報導的真實性。我也不同意你的推斷。這個關於麵包分吃了的電話沒有任何意義。

首先,吳承之是說有個女同學打來電話,這裏不知是不是童宇峰筆誤寫成了接電話。另外,童宇峰在沒有與孫維聯係核實的情況下,就使用排除法推斷是孫,這明顯不合邏輯,有誤導薛鋼的意思。

6、關於貝誌誠提出有人聽到物化2班團支書說過對朱令的冷血語言一事。
童: 那個評論優良學風班的人一定認識你和貝很久。你應該能夠回憶起在2002年,你都向誰講過,因為我在那一年也聽到了這個評論。
薛: 我並不認為貝是在2002年透露的,因為我記得我是在學校收到過電郵問詢,而且我是2001年畢業的。因此一定是那(2001年) 前說的。我再說一遍,我沒有說過那樣的話,我在學校裏也不認識貝的任何哥們兒。如果你信“有人”勝過我,我也不能說什麽。言而總之,這是關於我的,跟案子本身沒有任何關係。我們就別再糾纏了。
童: 真是奇怪。P4(潘峰) 是團支書。他怎麽不會是另外一個呢?我不相信。同樣奇怪的是他沒有為孫維辯護,他也沒有回我關於百度上關於披露王琪信息的郵件,除非他開口講真話。
薛: 我也記不得誰跟我一起去了。也許問問班上的同學回憶一下會有幫助。但我理解潘的沉默。看看我,含淋,亞,菲和琪的遭遇。多的是盲目的,甚至惡毒的人,黑白不分,惡毒攻擊任何發言的人。唯一的原因就是“事實” 不是他們希望看到的,他們不能證明他們的成見。除了我關於琪和亞在天涯發言可信性的評論,你還看到什麽不是真的?為什麽你認為她們的發言沒有任何意義?

在這裏,童宇峰提出冷血語言如果不是薛鋼說的就是潘峰說的,此時薛鋼已明顯表現出對童宇峰的不信任。

7、再次提到孫維接觸鉈的問題
童: 我不記得薛方渝講過那樣的話。不正常的是孫維自己沒有提到她的實驗要用到鉈。
薛: 再說一遍,我班同學的回憶可以幫助澄清這件事情。我記得薛方渝定期地在班上給我們通報令的情況,有時是在物化課後,有時是在其他場合。我也有一個問題問你,我看見我班的一個帖子講於建元提到過一個學生清理通風管死亡之事。我記得於提到過這事,但不記得這跟鉈有關。你記得的是什麽?我那時不知道維做實驗要用到鉈,我也從來沒有問過她。我覺得最好問童愛軍和李隆弟。(如果確認了)就算維不承認,我猜沒有多少人會信。

此處不知雙方說話的前提—–薛方渝說了什麽話,但童宇峰暗示孫維自己沒有提到使用鉈是有嫌疑的,薛鋼對此說法不同意,並表示同學可以澄清事實。

8、關於宿舍盜竊案
童: 有謠言說你宿舍盜竊案後到過現場。 這個人好像也是你的密友。他知道如此多關於你的信息,有的我從來沒有聽說過。我覺得他要麽是你們當中的一員,或者他與你們密切相關。
薛: 我沒有到現場。我受夠了這些謠言。我不知道這個人是誰,也不知道事後如何。但真的是令人作嘔。他甚至歪曲了當時的事實,當左晨曾擊打我一次(扇我一記耳光) 時。哦,你奇怪他知道一些我你從來沒有聽說過的事情? 別這樣,我也沒有聽說過的。

童宇峰暗示此次通信之前一日所出現的謠言是薛鋼的密友傳出的,從薛鋼的答複推測,童宇峰曾向薛鋼流露左晨(薛鋼同學)知道“從來沒有聽說過的事情”,可以理解為暗示左晨發布謠言,薛鋼則對這種暗示沒有接受。

9、最後,薛鋼詢問童宇峰是否可以向同學公開他們之間的對話
童: 你可以做這件事嗎?我不認為老六和潘波有足夠的影響力去做這件事。也許潘老四可以幫一幫。他是當時的班幹部,他也在2004年提到了他願意為朱令和孫維做點事兒。他為什麽不站出來呢?
薛: 你還想再加上誰呢?我當然可以幫忙。如果這樣的話,你的呼籲信就要改寫一下,包括每一個人。
薛: 順便說一下,可不可以把我們的電郵通信貼到清華校友網上讓同學們看一看?不知道是否合適,但是我會尊重你的意見的。

在此,童宇峰再次提出讓薛鋼聯係更多同學簽名,薛鋼沒有正麵回應,反問童宇峰是否同意向同學公開他們之間的電郵通信,已經明顯流露出對於童宇峰的不信任,和對背後議論同學是非的不滿。

我認為這次私信曝光事件是一次重要事件,如果以上被其它網友及時保存的私信內容屬實,它表明了童宇峰的立場是與孫維及為孫維進行辯護與支持的同學是完全對立的,童宇峰在同學間所做的一些行為是與證明孫維有罪相關的,薛鋼等為孫維辯護的同學對此已經察覺,並且失去信任,如果考慮到薛鋼、金亞等人在孫維聲明之後被人肉及騷擾的事實,恐怕還不止是不信任這種簡單,那麽曝光私信則是將童宇峰意在證明孫維有罪的意圖與立場,徹底從水下拉出水麵,曝露在同學與世人麵前。

而在此之前,非常奇怪的是,童宇峰對孫維的立場從其公開的文字看則是完全不同。

以下是童宇峰於2004年3月13日發表在網上的文章,摘錄如下:
“我承認在朱令事件中,是朱令在北大的高中同學貝誌誠他們做了更多的事情。但信件的翻譯,我知道物化2也參與了。隻是工作量以及和貝誌誠他們的溝通方麵,我不清楚細節。”
是否證明了貝誌誠所說物化2同學拒絕翻譯求助信是謊話?

“朱令病重期間,所有女生曾去輪流過夜陪護,班上同學去看望。這都是不容否認的事實。”
所有女生是否應該包括孫維?

“朱令的確很優秀,但並不是說每一方麵都是第一,也沒有優秀到讓別人感到自卑。音樂方麵我不好評論,論學習、容貌,都有比她好的人存在。朱令和班上的同學並非合不來。隻是她活動比較多,比較少和同學在一起而已。”
是否在證明,孫維嫉妒朱令的優秀是犯罪動機的說法不可信?

“但是嫌疑人終歸是嫌疑人,並不就是認定的凶手。”
童宇峰是深刻領會“無罪推定”原則的含義的。

“要物化2的人站出來指認誰誰誰是凶手,真是幼稚的想法。連警方都
沒有找到過硬的證據,你讓朱令的同學出來說:“啊,好像誰很可能是凶手”?
“大家不必把道德的指責加到物化2的女生頭上,設身處地為別人想想,你處在那樣的環境你會怎麽做?”
“不要再去騷擾不相幹的人,也不要沒有真憑實據就在那裏胡亂指認說誰誰誰可能是凶手。在網絡世界裏,你們都是作為一個符號存在,但是朱令事件裏的人卻在現實生活中存在,各種指責,如果沒有真實根據,對於現實生活中的人來說都是不公正的。”
“沒有證據,道義上胡亂的指責有任何意義麽?”

如果要是現在有人在網上發表以上言論挺孫的話,一定會被某些人定為“鉈黨”、“水軍”、“五*毛”的,我的疑惑是一個人的立場和觀點怎麽會在《孫維聲明》發表後,出現如此180度的變化呢,是不是在2004年3月13日到2006年12月30日《孫維聲明》發表這不到兩年時間裏,童宇峰看到了“有根據”的“真憑實據”呢,還是有什麽原因刺激了他?因為存在這樣的轉變,所以薛鋼和為孫維辯護的同學在察覺後從驚訝到不解到憤怒,就可以有合理的解釋。
至於誰是私信曝光者,我不評論,我隻能說曝光行為所起到的作用是——請上前台。

而童宇峰也確實不得不走到前台,2006年3月12日童宇峰再次給薛鋼發出電郵,這次未見薛鋼的回複,該電郵內容也再次被貼在百度上,不過這次童宇峰沒有稱是被人惡意曝光,該電郵是童宇峰針對薛鋼在上次私信中的意見以及薛鋼反駁貝誌誠的《21個矛盾點》的全麵公開的反駁:

1、 對薛鋼等同學為孫維辯護的行為進行否定:
“我們班一個同學被毒害成那樣,這麽多年沒有什麽人為她伸冤,這個反而不是”冷血”。搞個人大提案,還被折騰得錯過了時間。倒是孫維聲明一出來,相關同學就紛紛出來,說不給她辯護是”冷血”。我不明白”冷血”是怎麽定義的。” “事情一發生,我1月3號就在校友網上說,網上解決不了問題,希望大家用正常的途徑來解決這個問題,可是你們聽麽?” “為什麽P6,寇鵬,張利,陳忠周的生活沒有遭受惡意的攻擊?有些事情發生了,不要老是埋怨別人不好。”

2、 對薛鋼及其同學的辯護意見的真實性進行否定:
“你自己能保證你的25點是客觀事實麽? 你要保證不了,就更無法保證別人。”
“你們信誓旦旦的為另一個同學打保票?然而問當年的主要事情你們卻又都記不清了?這是為什麽?”
“王琪說:”我想如果是二次投毒,那目的就一定是要置之於死地,沒有一點心理疾病或者大仇恨的人都是做不出來的。所以,我無法想象是我所了解的身邊的人做的,無法理解。孫維的人品和性格我都了解,這樣的事不可能是她做的。”這個是拿事實來給糾正不負責任的謠言麽?你認為這種辯護能起作用麽?”

3、 直接或間接指證孫維為投毒者
“我們班別的同學沒有一個人的課題要使用鉈鹽,任何其他同學是可以去拿那個鉈鹽的瓶子,但是都是非法的。我問是不是咱班唯一合法的,是從客觀角度去問的,難道唯一合法就是凶手?你何苦這麽敏感“合法接觸”這個詞呢?”
“還有關鍵問題,信件(指救助信)到底裏麵有沒有提到鉈中毒?如果提到了,為什麽孫維不說她的實驗裏用到了鉈?以致後來排查的時候說化學係沒有。”
“朱令家庭和女生關係沒有完全鬧僵之前,有女生和朱令父母聊天的時候不斷提示朱令父母徐冉和朱令的關係很差。2003年我去拜訪朱令父母的時候他們也和我提了這個事情,告訴我說班上和朱令關係差的不是孫維,而是另有幾人,問我知不知道情況。”
“我唯一有印象的是在三教上的一堂物化課,看得出來她病得不輕,行動也不方便。而且上物化課那個學期,數學、無機、有機等繁重的課程已經學完,剩下的主課程很少,說朱令大部分時間呆在宿舍,我相信。”

從以上內容可以看出,童宇峰與薛鋼等為孫維辯護的同學之間的關係已經可以用絕裂形容,而郵件中一句引述薛鋼的話,反映了薛鋼在某個場合明確表示同學中的造謠者就是童宇峰——“至於”聯係自己當年的經曆,咱們班同學應該知道到底誰在造謠惑眾”,你直說這個人的姓名就是了,不用避諱。”

對於童宇峰與薛鋼等人在整個事件過程各自的不同表述,我無從判斷真假,隻有當事人自己清楚,整個過程中不難看出童宇峰與貝誌誠的立場的一致性,童宇峰與薛鋼等人公開絕裂之前,貝誌誠的很多辯論意見都和童宇峰在與薛鋼的往來郵件中體現出來,童宇峰對這些意見的表達與運用甚至比貝誌誠更高明,而且當時的情況顯示,沒有同學比童宇峰與貝誌誠的關係更緊密,童宇峰說過,沒有同學如他所願出麵澄清被曝光的孫維電郵及《回貼綱要》的真實性,而童宇峰卻出麵保證這些材料的真實性,貝誌誠說有同學已出麵證明這些材料的真實性,以上這些情況相結合,可以得出什麽結論?童宇峰是不是潛水者,或潛水者之一呢?而童宇峰在《孫維的聲明》發布後,其態度驟然轉變的原因,成了一個迷。

八、線索就在傳言、謠言與謊言之中,真凶就在其後。

與案件相關的一切不合常理的行為都可能是重要的破案線索,在線索的發現過程中,我堅守對於證據的基本原則,不以傳言為事實,因為如果傳言是可以依據的,那麽嫌疑人和線索就可以無限大,隻要你膽子大臉皮厚,在鍵盤上敲幾下,就可以製造一個傳言、一種可能。在朱令案中,有太多不合常理的行為與現象發生,有太多可以被認為是線索的疑點出現,但是有一點是可以成立的,如果有人經常以虛構的事實栽贓他人為案犯,那麽這個人是真正的案犯的可能性非常之大。所以,在之前的論述過程中,我把主要精力放在各種傳言、謠言、謊言的去偽存真上麵,放在事件中各種人物對這些言論與信息的態度上麵。

(一)對潛水者信息的再分析。

在此過程中,我認為最有參考價值還是以清華大學學生身份散布的潛水者信息,理由如下:

1、對清華內部情況很了解,符合作案人身份條件;

2、多數信息為證明他人有罪,但是查無實據,符合作案人駕禍他人的心理動機;

3、多數信息的發布巧妙而及時地配合當時偵破方向與社會輿論方向,絕非巧合;

4、很多潛水者信息的來源是有條件進行追蹤的,可能也是目前唯一可以被追蹤的實證。

因此下麵對潛水者信息再進行一些深入的分析。

無論假貝誌誠之口,還是在網上散布,大量的潛水者信息不斷出現,這些潛水者信息有如下特點:

1、 都具有直接或間接指證孫維為真凶的作用;

2、 集中出現在朱令案偵破與社會關注的高峰時期;

3、 都以匿名方式提供;

4、 都有具體細節的表述但都無從證實,有些明顯為虛假信息。

還有一些網上信息雖然沒有提供具體的指證,但是起到暗示孫維是凶手的作用,比如2006年1月,就在孫維聲明發表後不久,在天涯網上有人用帶“1987926” 的幾個ID對朱令進行了大量的謾罵,同時有孫維是公主、孫維不會上貓眼等內容,明顯暗示發貼人就是孫維,激起網民憤怒,其語氣似為女性。

分析貝誌誠所提供潛水者信息,據貝所稱,有四個信息為女生提供,而這四個信息均為對證明犯罪事實起關鍵性作用的信息,即“走私鉈鹽”、“古琴競爭”、“中阮競爭”、“唯一知道鉈鹽”,其中“走私鉈鹽”不合常理,可信度低,“唯一知道”與其它證據不符,“古琴競爭”根本不存在,“中阮競爭”可能性太低,是誰這麽不遺餘力地構陷呢?動機何在?結合前述通知朱令家人分吃麵包的打電話的疑似女性潛水者,似乎在清華中有一女生從案發當時就急於讓公安鎖定孫維為嫌疑人,那麽,該女性潛水者無疑是目前最大的嫌疑對象(或為共犯)。不知朱令父親當年所接的通知失竊案的打電話人是男性還是女性,我想這個細節他應該記得,如果是女性,這個可能性就更大了。在貝誌誠提供的潛水者信息中,有三條是關於樂隊的,其中兩條如前所述,第三條“替補關係說”不知提供者性別,如果這些不是貝瞎編的,那麽能夠讓貝相信其為真並加以利用的原因可能就是,提供該信息的潛水者與樂隊有關或至少與樂隊成員相識,且三條樂隊信息,從最初的古琴競爭到替補關係,不斷修正,說明所述事實可能並不存在,為了證明孫維犯罪動機而刻意編造的可能性很大。對於如此重要的破案線索,為什麽貝誌誠不能具體說明信息的來源和過程呢?還有另外一種可能,就是提供上述信息的潛水者實為男性,貝隻是如其所言保護其身份而故意說成女性,也是有可能的,另外一種可能是潛水者為一男一女,均與本案有關,但這種作案方式風險較大,投毒案以一人作案的情況為多,但也不能排除作案時為一人,事後因建立了特殊關係而進行包庇的可能。

(二)最需要澄清的事實。

1、貝誌誠對與朱令交往關係的表述為什麽前後不一,實際情況如何?

2、童宇峰在對孫維態度上為什麽有這麽大改變,為什麽對孫維聲明及同學辯護反應如此強烈,乃至最後不惜撕破臉皮?

4、宿舍失竊案警方有無詳細記錄?

5、貝誌誠在中毒確認前收到多少救助郵件,有多少判斷為鉈中毒,如果不是多數,貝誌誠肯定為鉈中毒的理由是什麽?

6、吳承之所接通知失竊電話的通話人是男是女?

7、最近提出的孫維與朱令情敵說、眼鏡液投毒說、孫維被拘傳細節、團委開水熱中藥等新出現的離奇說法是誰提供的,信息來源何在?

8、解放日報所報吳承之講1998年扣留在係裏的朱令物品再被盜,情況是否屬實,所盜物品是什麽?

(三)新的偵查手段

其實,真凶可能一直沒有休息,自1995年作案到現在,其一定在關注此案,大量可疑網上信息的出現,尤其是明顯虛構事實或假冒他人名義構陷他人的信息,案發時互聯網技術還不成熟,但是現在可以利用技術手段查明信息來源,這些新出現的證據線索和偵查手段可以成為重啟案件的條件。

(四) 以下內容純屬虛構,請勿對號入座

1、 A單戀B並實際有交往,事發後A被調查,出於麵子和避嫌進行了隱瞞,C為真凶欲駕禍D,C與A相識並提供大量潛水者信息,A急於為B報仇相信C的信息並進行散布,A為保護C不泄露其身份,在警方查無所獲後,A繼續利用C的信息對D進行譴責,D進行自辯並查覺C的行為,A為報仇血恨不惜製造新的虛假事實證明C的信息,結果反而讓人起疑,A上了C賊船。

2、 A單戀B被拒絕並發現B另有男友,A追蹤B並知道其學校生活細節, A謀害B報複,同時A有B所在學校的信息渠道並在案發後找到駕禍對象D,被調查時A隱瞞與B的關係事實,A實施駕禍D的行為,並以救助B的行為取得公信,同時與B同學C相識並取得信任,在D被警方解除嫌疑後,A為保護自己散布謠言讓D繼續承擔嫌疑角色,為達目的,利用製造的謠言說服並感化了C,使C指證D,C與D及同學關係破裂,C上了A賊船。

3、 X與B是同學或隊友,同時戀上Y成情敵,X為情謀害B,並實施駕禍D,A單戀B又與X相識,B被害後A積極救助B並想報仇血恨,X利用A的情緒向其提供指證D的信息,同時B、D的同學C也暗戀B,A與C相識並形成報仇的共識,C從A處得知X散布的信息,對D態度大變,A與C在警方解除對D嫌疑後,利用X的信息發動對D的社會審判,並為了證明X信息不惜編造新的謠言。A與C上了X賊船。

4、 D(或其他人)與B為室友並謀害B,A與C在D被解除嫌疑後,仍堅信D是真凶但沒有確實證據,為了給B報仇血恨,不惜編造大量謠言證明D有罪,結果反而讓人懷疑A與C。

以上情形的可能性從大到小排列為:

從犯罪動機看:3-2-1-4

從實施犯罪的條件看:4-3-1-2

從散布謠言的必要性看:3-2-1-4

從散布謠言的便利條件看:2-1-3-4

九、總結

綜上所述,無從查證的信息是謂傳言,已被證偽的傳言是謂謠言,虛構事實是謂謊言,以此三言定人之罪是謂構陷,因此,在信息時代對信息進行去偽存真、用科學與理性對信息進行過濾是非常必要的,這首先是新聞媒體的責任與義務,在信息時代裏,謠言止於智者可能是句空話,謠言止於媒體更有現實意義。在朱令案中,有一種說法試圖為網絡公審尋找合理依據,那就是美國陪審製度中的心證理論,有人試圖以此證明網民的多數意見就可以形成心證,從而證明某人有罪,從而證明所進行的社會公審或網絡公審是正義性,這種說法不是對陪審製度的無知,就是故意誤導公眾。其一、在陪審製度中,陪審團對於重大刑事案件有罪無罪的認定是非常慎重的,需要達成一致意見才可以做出有罪結論,絕不是少數服從多數;其二、為了保證陪審員的心證不受幹擾,在重大案件審理過程中是需要與外界隔離的,不能獲取除法庭提供的有效證據之外的任何與案件有關的信息,這與網民大量接受真假難辨、來源不明的信息有著根本區別。所以,用心證理論為網絡公審的正義性進行背書,是荒誕可笑的,有兩部電影推薦大家觀看:《失控的陪審團》、《十二怒漢》。

回到案件本身,我認為,其實,朱令案的最大線索正在於貝誌誠已經向社會公眾提供的種種可以證明孫維有罪的信息及這些信息的提供者,甚至可以說貝誌誠本人就是本案的最大線索,這並不等於說貝誌誠就是本案的嫌疑人,同時需要明確的是,並不能排除孫維的嫌疑,但從目前的可考證據看,其嫌疑並不比某些人更大。本人支持貝誌誠與童宇峰在遠程求助與設立基金方麵為朱令提供的幫助,但正如貝誌誠所言,“大家別忘了朱家最大的心願是早日抓到真凶”。

作者:花溪主人

轉自https://fyangfy.wordpress.com/慢慢扒了朱令案真凶的皮/

 

所有跟帖: 

哎呀,太複雜了……. 讀了一大半都讀累了,感覺都是因為網絡的發達而造成的複雜,沒有現代發達的網絡,真凶可能早已抓獲了 -晶體管發射極- 給 晶體管發射極 發送悄悄話 晶體管發射極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12/29/2023 postreply 01:47:00

這是一篇客觀理性的文章。有些文章像文革大字報,真讓人懷疑這些讀書人長了蠢腦子 -concode- 給 concode 發送悄悄話 (0 bytes) () 12/30/2023 postreply 15:2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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