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選舉舞弊問題,有人說,既然法院判決了,“你們、我們、大家”就該閉嘴,否則就是反民主。這話對嗎?
隻要看看為什麽美國有
- 1.憲法第一修正案,
- 2.第二修正案,和此前的
- 3. 獨立宣言,
就能知道:
- 那些人持有的那種“你們閉嘴”的認識是錯誤的。是被極權思維洗了腦,灌了病毒。
1. 從第一修正案就已經說明,
- 雖然政府命令、法院判決是要執行的(這當然是日常、正常情況),但是自由的言論和集會是不能被剝奪的。
- 什麽意思呢?就是說行動上你要執行政府的命令、法院的判決,但是:1. 人民可以有保留意見;2. 這個保留意見可以自由地表達,可以通過出版、集會,請願來表達。人民表達自己意見的權利不得被剝奪。
- 如果表達不同看法的權利都被剝奪,那麽一個國家就沒有機會再糾正冤假錯案了。那就必須變相認定“政府、法院永遠正確,永遠光榮、永遠偉大”。認為隻要選個政府,就應該徹底相信政府、法院,這是那些腦子狹小的人才會有的天真看法。
- 而美國製定憲法的先賢知道任何人都會犯錯,政府、法院當然也都會犯錯。不會是永遠偉大光榮正確。所以他們才有了第一修正案。讓人民有發聲的權利,讓社會保留一絲改正的可能性。防止社會變成一個極權、獨裁的社會。
- 這也是川普所做的,既然國會已經唱票通過了新總統,那麽我就執行交接工作。但是任何人要強迫川普和人民放棄心裏的懷疑,禁止川普和人民自由發聲,那都是破壞第一修正案。
- 作為自由人,行動上,我執行政府的決定,但是你不能要求思想上我都認可那些荒唐的東西。
- 有些人可能還以為,“既然是民主社會了,我們就應該相信組織相信黨,不再跟政府唱反調”。其實稍微一想就知道這種思維是漿糊腦袋的產物。正因為是民主社會,人們才有了不認同政府結論的權利。否則幹嘛爭民主要自由?!隻有極權社會大哥才會說“我們都代表你們了,不但代表,而且是代表了你們最大、最好的利益。你們還有啥非要說的?“
2. 為什麽又有了第二修正案?你已經有言論自由了,為什麽還要有槍?有什麽事兒大家說說不就可以了嗎?
- 還是當年憲法製定者對人性的洞察。他們知道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不是可以僅憑言論就能改正的。人民必須有必要的強有力的自衛手段。要有槍。
- 他們知道有人信奉槍杆子裏麵出政權。有人不認道理隻認強權。人民為了維護自己天賦的權利,那也隻能必須有槍。
3. 這就是獨立宣言的意思了,人民不僅僅隻有動動嘴的權利,必要時還有權利推翻暴政,隻不過,美國人不是如法國那樣,動輒激動,鍘刀、斷頭台亂飛。而是以慎重為先,更加理智,括號【】裏都是獨立宣言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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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慎重考慮,不應當由於輕微和短暫的原因而改變成立多年的政府。過去的一切經驗也都說明,任何苦難,隻要尚能忍受,人類都寧願容忍,而無意廢除他們久已習慣了的政府來恢複自身的權益。
但是,當政府一貫濫用職權、強取豪奪,一成不變地追逐這一目標,足以證明它旨在把人民置於絕對專製統治之下時,那麽,人民就有權利,也有義務推翻這個政府,並為他們未來的安全建立新的保障[2]。】
4. 關於大選舞弊案的推論:
- 川普和人民大眾懷疑大選舞弊是有事實依據的。比如多州同時白登曲線,比如喬治亞州的富頓縣監控錄像等等。
- 川普即使有懷疑,還是執行了和平交接政府權力的程序,這是對國家整體的尊重和慎重。
- 川普和人民繼續自由發聲表示大選有舞弊,是合乎憲法修正案的。是民主的執行者。
- 反對、禁止川普和人民自由言論的人,才是民主的敵人、民主的威脅。
===1. 第一修正案================
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列出了五項基本自由,通常稱為“五大自由”(Five Freedoms)。這些自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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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自由(Freedom of Speech)
每個人都有表達自己觀點和想法的權利,政府不得通過法律限製言論的自由。 -
宗教自由(Freedom of Relig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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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人都有信仰或不信仰任何宗教的自由,政府不得設立國教或幹涉宗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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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自由(Freedom of the Press)
新聞媒體有權自由報道和發表意見,政府不能通過審查或控製新聞內容來限製新聞自由。 -
集會自由(Freedom of Assembly)
人們有權和平集會,表達對社會、政治、經濟等方麵的意見和訴求。 -
請願政府的自由(Freedom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公民有權向政府表達不滿,提出建議或請求改變政策,而不必擔心遭到報複。
這些自由是美國民主製度的核心,為個人權利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 譯文:國會不得製定有關下列事項的法律:確立一種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剝奪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及向政府要求伸冤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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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二修正案 ==========
《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二修正案(英語:Second Amendment to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簡稱“第二修正案”(Amendment II),是美國權利法案之一,於1791年12月15日正式通過。它保障了美國持槍權,亦即公民享有正當防衛的公民權利。
內容
[編輯]“ | 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 | ” |
- 譯文:紀律良好的民兵隊伍,對於一個自由國家(也有翻譯為州)的安全實屬必要;人民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得予以侵犯[5]
本條修正案的爭議在於人民(the people)是指前文的民兵(Militia),還是指所有人,也就是對隻有民兵有擁槍權還是所有人都有擁槍權有疑問。據聯邦憲法法院的判例,是指後者。
法院裁決
[編輯]在2008年及2010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分別做出了兩個與本修正案有關的指標性判決。在哥倫比亞特區訴黑勒案(District of Columbia v. Heller, 554 U.S. 570 (2008))中,聯邦最高法院判決認為,第二修正案保障個人擁有槍支的權利,不論該人是否屬於民兵皆然,[7][8]並且可以基於合法的目的使用該等武器,諸如在屋內自我防衛。在麥克唐納訴芝加哥案(McDonald v. Chicago, 561 U.S. 3025 (2010))中,法院判決第二修正案不僅能約束聯邦政府,對於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同樣具有拘束力[9]。
===3. 獨立宣言 前言========
[為了清晰各層的意思,我引用時加了123]
我們認為下麵這些真理是不證自明的:
1. 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賦予他們若幹不可剝奪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
2. 為了保障這些權利,人們才在他們之間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當權力,則來自被統治者的同意。
3. 任何形式的政府,隻要破壞上述目的,人民就有權利改變或廢除它,並建立新政府;新政府賴以奠基的原則,得以組織權力的方式,都要最大可能地增進民眾的安全和幸福。
4. 的確,從慎重考慮,不應當由於輕微和短暫的原因而改變成立多年的政府。過去的一切經驗也都說明,任何苦難,隻要尚能忍受,人類都寧願容忍,而無意廢除他們久已習慣了的政府來恢複自身的權益。
5. 但是,當政府一貫濫用職權、強取豪奪,一成不變地追逐這一目標,足以證明它旨在把人民置於絕對專製統治之下時,那麽,人民就有權利,也有義務推翻這個政府,並為他們未來的安全建立新的保障[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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