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麽?理由:
因為麥卡錫當時為了當議長才跟蓋茲他們達成了那麽一個對自己極其不利,無法行使自己權利的協議。這個行為的後果,他已經嚐到了,就是說隨時都可以被人小指頭就推下位置。想象一下,這還隻是公開的後果,就這種行事風格,他在我們所不知道的場合,又會如何妥協呢?
從這點上看,說麥卡錫關鍵時無法堅持原則,不適合議長,或許也說得通。
至於蓋茲:了解不多,隻是外部風格,說不上喜歡。(嗬嗬,咱不是那個行業的,關心不過來)
至於喬丹:最少,他沒有做錯什麽。
所以,如果說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那最該負責的是麥卡錫和那八名投票拉他下來的人。麥卡錫已經吃了苦果了,剩下的是,那八名裏有七名也負荊請罪了。隻是改如何懲罰呢?
反正,喬丹在這個事件裏不是罪人,這一點必須是在考慮之內。
政治複雜,漁翁得利,道理怎麽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