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加州大學2021年12月的本科生畢業生, 在申請OPT。
收到學校國際生辦公室辦OPT的I-20在學校通過。 誤以為是學校國際生辦公室30天以內繼續把申請遞交給USCIS。
剛發現是學生本人30天內遞交給USCIS這個OPT申請以及申請OPT用的I-20.
已經錯過30天的application window。F-1已經失效, 這樣也非法居留了1個月18天。
怎麽辦?
1. 必須馬上離境嗎?
2. 可以留在美國境內為這個OPT情況上訴嗎? 特別是最近疫情期間馬上回國基本不可能。
3. 需生有加拿大的旅遊簽證,好像可以在加拿大待180天。
4. 以後申請上了美國的碩士或者博士研究生,辦美國簽證回因為這個非法居留收到阻礙?
您有任何的建議, 請告知。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