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

本帖於 2020-06-16 03:15:06 時間, 由版主 廢話多多 編輯

1. 樓主沒有同事送禮的實證。某日看到她拿著一瓶酒進了管理的辦公室出來沒拿酒不算證據,是樓主的推論。

2. “沒有能力靠拉關係, 對別的同事不公正, 在別人背後紮刀, 品質惡劣,” 是主觀印象,HR不能憑此去解聘一個人,需要調查。(不是說HR有多好或者多不好,沒有客觀證據地解聘一個員工,打起官司來必輸無疑。)

3. 在公司裏,匿名上告,HR不會重視。如 2 所說,如果HR需要調查,匿名怎麽調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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