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 will 的意思包括,有理由或無理由的,1)收回娉書 2)改變娉書內容,從新簽定。3)結束雇傭關係
網上有很多談到, 例如:
樓主的case更是難上加難,因為他連損失都沒有,他辭了職,但工資加了11%,告什麽?民事訴訟的目的是為了得到賠償,但是沒損失賠什麽?
我想,你的理解是,at will隻表示可以結束雇傭關係,但不能變工資。這種理解不正確。 簽了offer後,任何一方提出修改都是可以的,原offer其實就做廢了,從新簽定新的,另一方可以同意(接受聘用)或不同意(不接受聘用)
又比如公司給了一個人offer, 那人也簽了,公司於是寄據信給別的候選人。忽然,接受的人改變主意了,不來了,其他好的候選人又被別的公司招走了,難不成這公司還能上法庭告不來的人?
我同意,誠信很重要,我個人認為比金錢更重要,對公司和雇員來說都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