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歸科學家、中國MEMS第一人遭誣陷身陷囹圄,創業夢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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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歸科學家遭誣陷身陷囹圄,法治保護不力致中國夢碎濰坊
以下所陳述的客觀事實發生在一名海歸科學家及其親手創辦的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身上,恐怕大多數人不願相信。
遺憾的是,山東省濰坊市的少數黑惡勢力和不法分子實施“三步走”,最終使這名科學家身陷囹圄。
不得不指出,這“三步走”於法、於理、於情均自相矛盾,甚至漏洞百出,但偏偏戰勝了我國現有的法律體係。
或許,這位叫“孫夕慶”的科學家事小,但這一案例對於濰坊、山東的市場經濟環境必將產生難以估量的損失,並阻礙了我國在LED科學研究領域的進程。
那麽,誰有證據可以預見這樣的推斷呢?
就讓我們回到孫夕慶案件中來。
案件起因:黑社會強行占領企業
孫夕慶是誰?
可以說,在國內外的LED光能設備領域,無人不知曉這一名字。正因為孫夕慶解決了LED光能散熱這一世界難題,才將LED光能這種節能產品在全球進行普及。
然而,也正是因為孫夕慶身陷囹圄兩年有餘,業已導致國內LED生產技術已經落後於世界水平,這不但阻礙了我國重點區域“節能城市”的打造,也影響了國家在節能技術領域的創新步伐。
簡單地講,孫夕慶自1982年進入清華到1993年獲得清華大學微電子博士學位,後到美國繼續深造,在全球大型科技企業摩托羅拉公司任職首席技術人員。
但他懷著科技強國的夢想,並堅持打造世界光電子產業領先者的夢想,為國家節能環保做出巨大的貢獻。隨後,又因建設祖國的召喚,孫夕慶毅然放棄在美國優厚的待遇回國,並於2004年在家鄉濰坊市成立了中微光電子(濰坊)有限公司(下稱“濰坊中微”)。
2006年5月,濰坊中微LED路燈成功打造了世界上第一條完全采用LED照明的城市主幹道——濰坊市北海路。
2009年8月,中微4萬多盞LED路燈使濰坊市成為“世界上第一座 LED城市”,國家科技部“十城萬盞”啟動儀式在濰坊市隆重舉行。至此, 中微已累計銷售了8萬盞LED路燈, 是世界上最大的LED路燈製造商。
案發前,孫夕慶一手創辦的公司已經向超過37個國家和地區的客戶發出了超過32萬盞的LED路燈和370萬盞LED室內燈產品,成為目前全球LED燈具市場上發貨量最大的製造商之一。孫夕慶也被稱為“中國led之父”。
濰坊中微本部案發前年銷售額近2億元、年納稅額3000萬元左右(各地合資公司收入未統計在內)。
原國務院副總理馬凱曾在到訪公司時表示了肯定,並對公司規劃在3至5年內成為光電子產業界的領先者的發展思路給予了“充分肯定”。
原山東省副省長王軍民在考察時認為,公司以市場為導向,以產品開發為載體,逐步形成完善的自主創新體係的發展規劃給予了充分肯定和高度評價。
在此後的近十年裏,孫夕慶殫精竭慮、毫無保留地將其最好的年華、專有技術、個人財產貢獻給了濰坊中微的發展事業。公司因此成為了LED照明行業裏的先鋒:最早開發出了商業化LED路燈,打造了全球首座LED城市,製訂了行業裏第一個LED路燈行業標準,率先將LED路燈從綠色光產品升檔成智慧光產品。
作為親手創辦的LED明星企業,德高望重的孫夕慶當仁不讓地是公司的實際控製人。
但有少數人對現代企業及其管理製度提出了挑戰,方式澤是“暴力搶奪”。
2014年7月26日上午9點30分,公司方麵正在召開例行董事會,但任公司董事的薑輝昌及前公司副總裁張彥偉與濰坊當地黑惡勢力聯手,強行占據公司的財務及總裁辦公室等要害部門。
後經警方統計,總共約有60名公司無關人員,統一黑色製服著裝進入公司。 期間,孫夕慶被軟禁在公司的大會議室裏,逼迫其承認做了不利於公司的事情並簽訂他們預先準備好的無償轉股協議。在孫子慶拒絕簽字後薑輝昌等人還威脅其說如不簽字就將其送進監獄。
不久,薑輝昌撬開孫夕慶辦公室裏的3個保險櫃,搶走包括個人的所有文件、憑證以及價值不菲的個人物品。為此,孫夕慶於2014年7月29日8點35分連續撥打了110報警電話,要求歸還屬於孫夕慶個人的文件、物品等,但遭到了拒絕。薑輝昌此舉的目的就是要讓孫夕慶麵對他們的誣陷而失去證據的支持無以自證清白。怎麽會歸還?
正如他們威脅孫夕慶時所說的那樣,2015年2月3日,濰坊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正式拘捕了孫夕慶。
薑輝昌等人罔顧公司各項管理章程,非法變更公司法人和章程並公然搶奪公司,其行為是否涉嫌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現實是,無人追究薑輝昌的不法行為。參與“暴力搶奪公司”的涉案人員無一人受到處理,連治安拘留都沒有。
孫夕慶呢?
他卻很快被抓了。
可見,薑輝昌在濰坊地區組織黑社會的惡行最終發展到可以肆無忌憚地搶奪海歸人員創辦的企業, 誰是薑輝昌黑惡勢力的保護傘?
舉報職務侵占莫須有
要知道,薑輝昌憑借一人之力,要將孫夕慶陷害入獄,那幾乎不可能。
作為“本地人”,薑輝昌(房地產商, 初中文化)有獨特的人脈係統來支持他的目的,而後者對於薑輝昌的訴求幾乎是“有求必應”。所有的司法係統聽應於一名商人指揮,該現象也是極其罕見的。
這裏不得不指出,濰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公安分局民警夏登科、孫強和濰坊高新區檢察院的公訴人台培森擔任了重要角色。
以下的客觀陳述要從孫夕慶如何被構陷說開來。
在薑輝昌暴力搶奪了公司,然後向公安經偵機關“舉報”孫夕慶兩項罪名,侵占公司財產犯罪和虛開增值稅發票犯罪。
辦案機關是濰坊市公安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局。公安機關展開了高效率行動,接到薑輝昌舉報不久,夏登科便抓捕了孫夕慶。
薑輝昌舉報孫夕慶“侵占財產犯罪”的事實共有5筆。
他舉報稱,孫夕慶利用職務便利,侵占公司股東基金和員工購房款577.14萬元,公安機關以此立的案並刑拘了孫夕慶。
按照薑輝昌的邏輯,577.14萬元的金額分成兩部分:一部分是377.14萬元,另一部分是200萬元。
第1部分377.14萬元的款項為“股權轉讓款”。
當地的司法係統經獨立查證後發現,377.14萬元的款項為“股權轉讓款”,也就是孫夕慶曾以孫林的名義曾經持有濰坊埃爾迪節能公司49.5%的股權,孫夕慶將這些股權轉讓給了“中微濰坊”公司,轉讓款為377.14萬元,股權轉讓協議簽訂以後孫夕慶就收到了這筆股權轉讓款。
薑輝昌舉報稱,中微濰坊沒有收到這筆款項,還在濰坊埃爾迪節能公司的賬上,因此構成職務侵占,請求公安立案。
孫夕慶則出示證據後表示,公司已經收到款項。
那這樣的對立是否屬於民事調解的範圍,比如公司股東之間的經濟糾紛?
濰坊高新區檢察院的公訴人台培森認為,這適用於刑事範圍,孫夕慶的犯罪事實成立,因此加以公訴。
第2部分涉嫌“侵吞”的數目為200萬元。
根據“濰坊中微”公司的會計記錄,這200萬元仍在中微濰坊的公司賬目上。
檢方同樣掌握了這一數據,也同樣成為孫夕慶涉嫌犯罪的事實。
至於第2筆228.93萬元涉嫌職務侵占的犯罪情節,是出資於孫夕慶。他將該比款借給公司,其財務憑證填寫的用途是償還原股東欠款,憑證上具有公司出納、會計和會計總監的簽字。孫夕慶自己出資的款項,反而成為自己“侵占”的罪證。
薑輝昌和孫夕慶在同一天分別從“股東基金”裏得到¥228.93萬還款。
那麽,如果孫夕慶借款給公司的228.93萬屬於“職務侵占”行為,薑輝昌是不是也同樣“職務侵占”了公司228.93萬元的財產?
台培森認定,薑輝昌沒事,孫夕慶有罪。
證據不力,證言作證
對於原本有利於孫夕慶“無罪”的證據,經檢方的認定,變成了“指控證據”。這樣罔顧事實的認定,還在下列情節中看出端倪。
指控孫夕慶“職務侵占”的的所謂第3筆款項數額是394.6萬元,其開卡時間與檢方掌控的證據並不符合,存入款項的時間要早於開卡的日期。
這是否形成了指控證據的邏輯矛盾?
沒有!
孫夕慶名下存入的款項早已全部轉款給中微濰坊光公司。有財會等證據表明,涉案銀行卡實則為公司所掌控。
這是不是構成孫夕慶的“職務侵占”行為呢?
台培森認為,還是有。
此外,還有一筆4.56萬元所謂機票、煙酒費、會務費等報銷款項,該費用都是孫夕慶為公司花費的款項,即使不應當報銷,根據法律關於職務侵占犯罪6萬元才夠立案標準的規定,孫夕慶也不構成犯罪。
起訴書指控的最後一筆職務侵占款項為孫夕慶涉嫌侵占中微濰坊公司為第三方公司匯票貼現業務的差額款87萬餘元。
但隨後查證的事實表明,87萬餘元的流向沒有轉入孫夕慶的個人賬戶,也都支付給了匯票所有人。
甚至,這些所對應的憑證及支付單據、記賬憑證在公訴方的指控證據體係中具有唯一性。
代表檢方機關行使公權的台培森是怎麽看的呢?
他換了個角度,利用薑輝昌的證言來指控孫夕慶。
一個國家公職人員不信任證據,而相信證言的效力,且聽信於這名涉嫌陷害他人的商人。
孫夕慶得以入獄奇怪嗎?
正常不過,但罪不應得。
直接責任人故意不被追責
雖然在指控孫夕慶侵占公司財產犯罪上有些“不力”,但薑輝昌和個別政法人員不遺餘力,他們試圖在增值稅發票犯罪上予以發力,薑輝昌指使員工舉報自己公司虛開了增值稅發票。於是,第3步終於發生了。
此時,孫夕慶已經遭羈押,那麽究竟是誰在預開增值稅發票呢?
檢方的答案還是“孫夕慶”。因為“濰坊中微”提前開好了。
那麽,這一步的指控邏輯是,預開增值稅發票是否等同於虛開增值稅發票?
根據檢方在起訴書上的表述,這可以等同。
那麽,孫夕慶為什麽要提前預開增值稅發票呢?
要回答這一問題,孫夕慶也不知道答案。
在2015年2月3號孫夕慶和樂成文遭羈押後,薑輝昌新成立了“山東中微”,兩公司的工商登記書證以及常州中微與濰坊中微和山東中微的采購合同書皆證明了山東中微和濰坊中微是“人格一體”的兩家公司,同一套人馬,同一個品牌“中微”,相同的地點,相同的產品,相同的合同格式。原先屬於“濰坊中微”的業務也進行了轉移,如金壇項目“濰坊中微”的合同變更為山東中微去實際履行,但仍使用“濰坊中微”著名品牌商標去做銷售。
案發後,薑輝昌和其堂弟薑運昌分別是“山東中微”和“濰坊中微”的法定代表人, 控製著兩家公司。
可見,在孫夕慶和樂成文失去自由的情況下,薑輝昌一方麵為了坐實“虛開”罪名,將“濰坊中微”正在運作的項目變更合同由“山東中微”履行“海門” 二期項目和“金壇”項目,本案中的預開增值稅發票是被薑輝昌和薑運昌擅自中止原“濰坊中微”合同,故意把預開變成了所謂的“虛開”,致使“濰坊中微”構成所謂的“虛開”增值稅發票罪。另一方麵,薑輝昌讓“山東中微”來執行合同以謀其利,可謂一箭雙雕。
要不是孫夕慶被薑輝昌等人武力掃地出門以及常州公司總經理樂成文被抓,項目早已經全部完成了。所以項目最終因濰坊中微人事突變以及本案爆發而未完成, 已與孫夕慶無任何關聯。
這樣人為造成“濰坊中微”與“常州中微”的合同無法正常履行,導致提前預開的發票因無法履行,就給孫夕慶、樂成文架設了虛開增值稅發票罪的結果。
這一後果便是人為造成“濰坊中微”無法正常履行與老客戶之間的合同。此時,客戶雙方所規定的發票也已經開具好了。
於是,公訴人台培森徇私枉法,極力配合薑輝昌的陰謀,將濰坊中微在合同簽訂時提前預開的發票以虛開增值稅發票的罪名起訴了孫夕慶和常州中微公司(以下簡稱“常州中微”)的總經理樂成文。
公訴人員台培森居然稱“濰坊中微”與“山東中微”是兩個毫不相關的企業,“山東中微”公司從“濰坊中微”轉移人員、生產設施設備,接受產品、商標的使用權。
為此,在庭審過程中,作為“濰坊中微訴訟代表人”薑運昌不僅認罪態度極好,而且故意完全同意控方台培森的指控,“濰坊中微”企業虛開增值稅發票犯罪,薑運昌最終目的是想讓孫夕慶承擔責任,幫助其堂哥薑輝昌陷害孫夕慶入獄。
有必要說明的是,案發前,“常州中微”和“中微濰坊”屬於關聯公司,中微濰坊將LED產品銷售給常州中微,並由“常州中微”再去中標相應的節能燈改造項目,而相應的發票在合同簽訂時已經按合同要求預先開具。
這些項目包括了上海市聯華超市更換LED改造、常州市武進區路燈改造項目、江蘇海門市路燈改造項目、江蘇金壇市路燈改造項目等。
通常的行業規則是,由於路燈節能改造項目、室內燈改造項目施工周期長、產品數量多,以及經常在施工過程中涉及變更項目等,“濰坊中微”與“常州中微”簽訂購銷合同,先按合同數額預開增值稅發票,之後再在改造項目完工時將合同結算完畢。
由此可見,是由於孫夕慶和樂成文被抓, 薑輝昌用新成立的“山東中微”完成合同項目,才導致“濰坊中微”項目無法全部完成。有實體企業、產品、合同、項目正在運作過程中,孫夕慶和樂成文根本沒有任何主觀故意虛開增值稅發票的意圖。
本案中,濰坊中微光公司給常州公司僅開具銷項發票(是預開),自己又沒有去虛開進項發票來抵扣,足以證明主觀上不是以偷稅和騙取稅款為目的(其開具給常州公司的銷項發票就是為兩公司後續合同的履行而提前預開);常州公司就該項目銷售給上海隆亞公司,向上海隆亞公司開具了增值稅發票,常州中微光公司開具銷項發票、進項發票相等(指控的虛開數額),實際納稅額沒有變化,說明沒有騙取稅款及造成國家稅款流失;上海隆亞收到常州公司的進項發票後沒有抵扣,說明國家稅款最終沒有流失。相反還加大了應納稅額,換言之就是向國家多繳納了稅款。
在2016年8月的時候,海門市、金壇市大街小巷皆安裝著來自濰坊中微公司的街燈和路燈,怎麽能說這是虛構的項目?可到目前為止,濰坊中微公司創始人孫夕慶和關聯公司董事長樂成文還被關押著。
雖然這節事實發生在孫夕慶遭羈押後,但檢方堅持認為“有罪”。
這算不算人為精心策劃的栽贓陷害呢?
庭審時,法官訊問孫夕慶,預開發票時是否知曉?
孫夕慶表示不知道。
那誰知道呢?
需要強調的是,相應證據顯示,預開發票是張彥偉決定,張連山實施。張彥偉也在錄音證據中明確承認,預開發票時孫夕慶不知道。張彥偉多次說,要把虛開的罪名推到孫夕慶頭上。
根據《刑法》205條,公司直接負責財務的主管人員、即“中微濰坊”的負責人為張彥偉和張連山等人,如果公司構成虛開增值稅發票罪,檢察機關應該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作為直接責任人,他們受追究了嗎?
沒有!
孫夕慶呢?
罪名成立。
在薑輝昌、陸弘亮和張彥偉蓄謀已久,統一策劃、精心設計偽證,比如相興偉、張慶、劉蓮榮在其筆錄裏口徑統一地說孫夕慶在常州期間安排以金壇、聯華兩項目簽訂合同、開具發票。而張彥偉在錄音證據裏以及樂成文在庭審筆錄裏則證明了這是張彥偉、劉新亭編造的並引誘、脅迫樂成文推到孫夕慶身上的虛假證詞,製造冤案以陷害孫夕慶,掠奪孫夕慶歸國十年創業所取得的勝利成果。
隻有將孫夕慶置於死地,薑輝昌 才能達到獲取“濰坊中微”的利益。這就是本案的本質! 人心到底有多卑劣?
舉報三節涉嫌徇私枉法罪的事實
到現在為止,我們所“控告”的對象主要有:
薑輝昌:案件的始作俑者,指揮了當地的政法體係為其不良企圖而服務,涉嫌行賄罪及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台培森,濰坊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檢察院公訴科檢察員,罔顧事實,肆意定罪。
夏登科和孫強,濰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公安分局經偵民警。
這些被舉報人的行為已經涉嫌徇私枉法罪。
但與其說是“控告”,不如說成“哭訴”。
一個商人居然能調動少數不法人員為其服務,其能量如何而來?
下列為相應的3節舉報事實。
首先,公訴員台培森涉嫌徇私枉法、瀆職犯罪。
在孫夕慶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罪名上,台培森堅持:以無法繼續履行合同就等同於虛開增值稅發票犯罪來指控濰坊中微公司、常州中微公司犯單位虛開增值稅發票罪,誣告孫夕慶作為主要負責人被追究刑事責任。
兩次向法庭提供無效的、無司法鑒定資質的稅務師事務所出具的會計鑒定報告,作為指控證據;
公訴人的審查起訴職責之一就是要審查是否遺漏了案件當事人。如果孫夕慶罪名成立,那麽張彥偉、張連山等人也應受到追究,否則即構成徇私枉法罪。
對於孫夕慶涉嫌職務侵占罪,控方的證據已經證明本案是人為的因素對孫夕慶進行栽贓陷害,台培森明知孫夕慶沒有侵占事實,卻用這些證明孫夕慶無罪的並沒有侵占款項的證據指控孫夕慶犯罪,這足以說明台培森主觀故意徇私枉法,意圖將孫夕慶判刑入獄。
其次,公安民警夏登科、孫強與律師劉新亭“聯手取證”。
常州中微光公司內部監控視頻顯示, 薑輝昌的律師劉新亭與民警夏登科、孫強一起到常州公司詢問樂成文,而律師全程旁聽詢問證人的全部過程及內容。其中,夏登科的婚外女友也參與到了旁聽過程中。
這在中國司法體製上或許還是首次。
但公訴人當庭認可,這樣取證是屬於合法行為。
最後,我們有證據表明,薑輝昌等人出資100萬元通過劉新亭律師向司法人員行賄,其主觀上具有製造假案,故意陷害孫夕慶的主觀目的。
如何為企業家創造法治環境?
如果沒有了孫夕慶,那山東在led節能技術將漸失市場話語權和定價權,也影響到了全國重要城市創建“節能城市”的努力。
或許會問,“濰坊中微”之後還有“山東中微”。
不得不指出,雖然薑輝昌成功地轉移了資產,但技術、知識和管理,他無法轉移。
一個隻知道暴力侵占的商人距離現代企業管理製度有多遠呢?
在孫夕慶遭羈押的兩年多,“濰坊中微”公司已頻臨破產的境地,無法繼續經營,而薑輝昌等人在奪取了“濰坊中微”公司的控製權以後,隻顧個人私利,而脫離現代企業組織管理的做法,“濰坊中微”公司的具體業務和財產被非法侵占,而侵占者罔顧《勞動合同法》等法律體係,肆意解除原有職工的勞動關係,不僅造成了數百名工人的直接失業,影響到了安定團結的社會穩定局麵,還給企業帶來不可挽回的損失,更是給國家造成了巨額的資源浪費,阻礙了我國在LED研究領域的進程。
你可以看看,“濰坊中微”在薑輝昌的把控下,先後出售了公司的福利房“中微家園”,出租了廠房和辦公樓(政府給濰坊中微免費使用),並另行注冊了“山東中微”公司,轉移了原本屬於“濰坊中微”的資產,而國家和政府原本給“濰坊中微”的優厚扶持和鼓勵政策,則未經任何法律程序,而統統被“山東中微”所接替。
“濰坊中微”的業務和資產被侵吞後,“山東中微”卻成為薑輝昌的“家族企業”,而業務從LED高新技術的研發變成了“物業公司”。
這不得不說是我們國家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一個重大挫折。
我們可以看到,不法商人與個別政法官員結盟,濫用手中權力巧取豪奪,並深度幹預司法,將海歸科學家孫夕慶構陷入獄, 殘酷迫害歸國創業人員。
上述事實說明,在涉及重大財產性利益的案件中,總能發現一些不良司法人員的影子,比如上海市檢察院檢察長陳旭的勾當足以讓司法人員蒙羞,但是本案仍然有人心存僥幸。
該案訴訟期間,被告人家屬及辯護人多次就本案中的違法問題進行控告,均無果。
對於一起正在發生的徇私枉法犯罪就沒有任何救濟途徑保護無辜者的利益才是最可怕的事情。
在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曆史條件下,依法治國成為治國方略的重中之重。也正值中央成立全麵依法治國領導小組、加強對法治中國建設的統一領導的偉大曆史契機麵前,我們有理由相信,孫夕慶一案很快就會沉冤昭雪。就像習近平總書記所說,全麵依法治國是國家治理的一場深刻革命,必須堅持厲行法治,推進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因此,或許我們可以認為,孫夕慶的事小,依法治國的事大。
孫夕慶親手創辦的中微濰坊事小,能保護新時代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環境則責任重大。
企業家受委屈的事小,將真正的罪魁禍首繩之以法的事才是真正的大。 201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