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史記丨被遺忘的愛與痛:抗戰夫人與淪陷夫人之戰zt

來源: 頭發與財富成反比 2019-04-09 17:46:26 []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33590 by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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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抗戰夫人”,在當時被稱作“家庭中的偽組織”。

她們又名“戰時夫人”,對應著滯留在日占區的“原配夫人”,後者又名“淪陷夫人”。

作家王鼎鈞親曆全麵抗戰八年。在晚年所寫回憶錄中,他對“抗戰夫人”這一流行現象,抱有很深刻的理解和同情:

大後方的八年比後來在台灣的三十多年難挨。台灣後來有酒家歌廳,電影電視,後來有吃喝玩樂,旅行出國。抗戰時期的後方隻有煎熬,沒處轉移,沒法麻醉。有些男人說,誰知道抗戰哪一天勝利?到那一天,也許我早已戰死了,炸死了,得猩紅熱得戰爭傷寒病死了,索性再結個婚吧,——雖然在老家有發妻。女的想,誰知道抗戰到哪一天才勝利呢,也許在勝利之前,我已經被日本兵強奸了,管他呢,嫁給他!這就是出現了千萬‘抗戰夫人’的心理背景。”

破壞與殺戮,刺激脆弱的人心;無常與絕望,拷問生命的意義。

漫長的戰爭看不到盡頭,顛沛的客居一日比一日艱難。新戀情成了許多人熬過亂世的一根心理稻草。

這些新戀情,大多選擇繞開法定手續,以在報紙上刊載同居啟事的方式(也有正式舉行結婚儀式者,但無“啟事”即同居者更多),宣布事實上的結合。

學者岑家梧“自民國三十一年(1942)十月起,逐日搜集貴陽中央日報及貴州日報的婚姻廣告”;1944年,岑自貴陽轉赴重慶,“由三十四(1945)年一月起,又改搜集重慶大公報的這類廣告,直至抗戰結束。”

據岑的統計分析:

“男女同居,在平時係不名譽之舉,公開登報聲明,絕無有之。戰時因夫婦分處日久,有夫之婦或有婦之夫,既欲解決當前兩性問題,又不欲置原配偶於不顧,所以隻好建立‘偽組織’,而‘偽組織’的建立手續,便是在報紙上登載《同居啟事》。此種廣告,自三十一年(1942)十月起至三十三年(1944)三月止,每天都有,最多的一天是十六條。戰時有了這種同居關係,戰後便發生了所謂‘抗戰夫人’與‘淪陷夫人’的問題了。”

貴陽一地兩份報紙,刊登“同居啟事”者已如此之多,整個大後方“偽家庭組織”的普遍性,自不難想見。

《同居啟事》風行報端,顯見一份新感情,對顛沛困頓中看不到曙光的亂離人而言,是多麽重要的慰藉。但心理脆弱期裏過於輕率的結合,也往往難以長久維係。1939年,昆明地方法院隻受理了8樁婚姻糾紛;1943年卻受理了541件之多。

1942年,學者陳定閎在文章中統計分析:

“戰時婚姻的急促、苟且而致婚姻不滿而離婚者,也數見不鮮。筆者嚐分析報上離婚的告白二百餘件,大約有二分之一是結婚一年左右,皆是戰後才結合的,這種婚姻來得容易自然也散得快。

陳定閎的統計,隻包括履行了法定手續的結婚者。不難推想,那些沒有履行法定結婚程序,僅發表了《同居聲明》,或者連《聲明》也未曾發表的“偽家庭組織”,其結合與分離,要更為隨意。

時人也深知《同居啟事》對“偽家庭組織”並無任何保障,曾如此批評此風的盛行:

“連法定的手續也一概忽略了,登登報便同居的作風大為盛行,這是一種很危險的忽略,……因為既不經過法定手續,沒有保障與維係,家庭破裂,隨時可能……”

學者陳達抗戰期間隨校內遷,任西南聯大社會學係教授。據他記述,麵對“抗戰夫人”的法律地位問題,政府當日常以“家屬”二字模糊處理:

“內政部近處,有臨時家庭,俗稱‘偽組織’。大致因夫人在淪陷區,丈夫與本地女子戀愛,發生夫婦的關係組織家庭。此女子不能填‘妾’,因自民國十八年《民法》公布以來,妾無法律地位。此女子既與丈夫同居,並永久共同生活,可填‘家屬’。調查員至某宅,老婦在家,調查畢,老婦領調查員至一旁屋,起竹簾曰:‘我家尚有寶貝。’調查員視之,見髫齡美女。老婦問曰:‘如何填法?’答曰:‘家屬。’調查員問曰:‘擔任哪樣職務?’老婦曰:‘寶貝隻會吃飯,沒有職務!’”

圖:1947年上映,以控訴“抗戰夫妻”為主題的電影《一江春水向東流》

“抗戰夫人”問題,不止存在於大後方,也存在於前線軍隊。

對很多地方軍事派係領袖而言,維係下屬將領對自己的忠誠度,其中一個重要法寶,就是默許他們置辦“抗戰夫人”。

這種現象,曾引起中央軍將領如陳誠等人的猛烈抨擊。1943年1月,桂係大別山根據地被日軍攻破,安徽省府臨時所在地“立煌”亦被焚毀。陳誠在日記中憤怒寫道:

“五戰區大別山失敗之原因,在幹部個個(班長以上)有錢,班長以上均有臨時家庭,該部前軍長張義純並有‘隻要敵人來五戰區,無不敗之理’之語,今已驗矣——桂係萬惡、萬惡!”

其實,中央軍也不能“免俗”,駐滇遠征軍中下級幹部娶“抗戰夫人”的情況,同樣很嚴重。

相較之下,軍統局是抵製“抗戰夫人”最力的軍事部門。幾乎所有1949年後留在大陸的軍統人員,都曾就此事在“文史資料”中猛烈抨擊過戴笠,指責戴殘暴不仁,分離下屬家庭,不近人情。比如,據黃康永回憶,1940年戴笠曾下達手令:

“凡有家屬在重慶的特務,都要把家屬遷回老家,至少也要離開重慶,理由是有家屬在身旁就不能安心工作。”

翻查沈醉1949年以前的日記(非1949年後寫的“文史資料”),也可以看到很多這方麵的記載。僅以1941年部分日記為例:

5月5日,沈醉記道:“在局本部紀念周中,老板(筆者注:戴笠。下同)特申述非常時期之責任與意義,並以嚴肅本身生活相勸勉。世瑞(趙炎五)及外訓班史副主任(史泓),為了女人問題更被罵得一塌糊塗。獨身男子真要當心些嗬!”

6月11日,沈記道:“局本部巨頭緝私總署副署長趙炎五,近被老板免去本兼各職,原因是為了要討小老婆。

8月22日,沈醉記道:“臨時想著今天下午四時開重要會議而停止,但結果亦沒有開會,原因是處長太太進了城,老板決心要疏散眷屬。”

9月1日,“重慶已半年多了。在老板疏散家眷的命令下,太太們都變成了阻礙團體工作發展的罪人,我要為此而鳴不平了!妻是決沒有來重慶的資格……”(坊間傳聞戴笠個人私生活糜爛、情婦眾多,不實,具體見:考證一考證二考證三

在重慶國民政府的立場,為了穩定軍心,一方麵不能允許軍中“抗戰夫人”盛行;另一方麵還要防範普通士兵的妻子另尋“抗戰丈夫”。

所以《出征抗敵軍人婚姻保障條例》規定:軍人出征期內,其妻不得請求離婚;出征期內,其妻與他人訂婚者,婚約無效,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其相與訂婚者亦同。其妻與他人重行結婚者,撤銷其婚姻,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千元以下罰金。其相婚者亦同。

但該法令並不能阻止生活困頓的軍屬,通過尋找“抗戰丈夫”來改善處境。

 

抗戰八年,究竟有過多少“抗戰夫人”、“抗戰丈夫”,從來沒有過完整的統計數據。

1947年《現代婦女》雜誌上的一篇報道稱:

“在此八年抗戰期間在重慶的官員已經別娶抗戰夫人者不下二、三萬人”,“(這)二、二萬的抗戰夫人,還是比較有保障的太太;另外在全國各戰區的前線,至少有數十萬的臨時太太,她們隻是當地駐軍官長們的臨時泄欲器。”

這當然不是一種嚴謹統計的結果,甚至也算不上嚴謹的報道。隻能拿來聊作參考,看看當時之人是如何評估“抗戰夫人”的規模。

事實上,不僅政府官員和軍隊長官擁有“抗戰夫人”,文化人(如田漢、郭沫若)乃至一般公務員、普通工人等,很多也有“抗戰夫人”。這些“抗戰夫人”中的絕大部分,也並非男性的“臨時泄欲器”。

抗戰勝利時,“抗戰夫人”成了一個非常嚴重的社會倫理問題(因社會風俗的緣故,“抗戰丈夫”問題往往由當事人私下“解決”,很少引起輿論的關注)。這是可以預料的局麵,1944年,已有學者提醒當局:

“戰後的法院裏恐怕要充滿了‘偽組織’的案件,國家若想依法辦理,最好多設監獄;否則預先要在立法上或法律的解釋上準備下一個補救的方法。”

最有名的“抗戰夫人與淪陷夫人之戰”,發生在“海軍上將薩鎮冰的侄孫薩本駒”身上。

薩本有夫人陳季政,參加抗戰工作期間,又與女同事史璧人發生感情,結成“抗戰夫妻”。1946年,檢察官以重婚罪對薩、史二人提出公訴。一審判決二人有期徒刑四月,緩刑兩年,並處以罰金若幹。二審撤銷罰金,仍維持了兩年緩刑,若二人仍有“通奸”行為,則執行一審的有期徒刑四月。

因“抗戰夫妻”牽涉甚廣,法庭未敢明確就薩、陳、史三人的婚姻糾葛做出明確結論。於是戰爭繼續到次年8月,三方才達成協議,由薩氏付給陳氏3億元生活津貼,換取薩、陳的正式離異。(11)

圖:“薩史抗戰夫人”案庭審報道,《見聞》(傷害)第1卷第14期,1946。資料來源:陳雁,《性別與戰爭 上海1932-1945》。

對“抗戰夫妻”,戰後輿論大多持義正詞嚴的斥責立場。

比如,媒體人卜嘉評論薩本駒與史璧人的結合,對“抗戰夫人”一詞極為排斥,認為這個詞,其實是在“巧立名目”,欲將“通奸”的罪行,美化為“心照不宣的正當合法事情”。在卜嘉看來,“許多所謂‘抗戰夫人’案子中,有許多主角(放縱的男子)即使不抗戰也要與人通奸的。”(12)

再如,1945年《女聲》雜誌舉辦“‘抗戰夫人’問題座談”,與會的歐陽美容女士,也拒絕體諒現實對人心所造成的傷害,直接給當事人扣了一頂“漢奸心理”的帽子:

“大半娶抗戰夫人的人,都有一種不健全的觀念,以為戰事的結束,遙遙無期,糟糠之妻既無團聚的希望,不如另組家庭,這種缺乏抗戰必勝信念的心理,大有漢`奸心理的嫌疑。”(13)

站在原配夫人的角度,這樣的立場,不能說錯。但數千萬乃至過億西遷難民(14),八年間所承受困頓與絕望,那巨量的心理創傷,也在這立場中被一筆抹消了。1945-1946年間亂象叢生、民生艱難,無法要求受到傷害的當事人懷抱“理解”與“體諒”。

“抗戰夫人與淪陷夫人之戰”,一度成為戰後律師事務所的核心業務。

1947年1月1日,鑒於“抗戰八載,艱苦異常,民不安生,易觸法綱,顯與平時情形不同” ,國府頒布大赦令,凡“犯罪在中華民國三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其最終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均赦免之。”

因犯“通奸罪”而遭到起訴的“抗戰夫妻”,也因此全部免予起訴和懲處,“抗戰夫人與淪陷夫人之戰”的戰場,從法庭退回到了家庭。

時代沒有留給她們足夠的時間來撫平創傷。1949年,那些未及痊愈的痛與愧、愛與恨,被更巨大的鼎革洪流淹沒了。

所有跟帖: 

亡國之源。 -多哥- 給 多哥 發送悄悄話 多哥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04/09/2019 postreply 18:06:49

美齡夫人把高跟鞋摔窗外,砸了衛兵的腦袋,嗬嗬 -Where_areYou- 給 Where_areYou 發送悄悄話 (0 bytes) () 04/09/2019 postreply 18:2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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