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 獲刑記者高瑜正式上訴 批當局判決“無恥”(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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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ol 發表評論於 2015-04-23 14:57:52
去看看判決書上寫得非常詳細,高瑜肯定是把文件傳給何頻了,連高瑜輸入的錯誤和明鏡的錯誤也一致。這是幕後黑手美帝教她的,無論如何要抵賴。
渺空 發表評論於 2015-04-23 10:26:26
唉,張誌新,遇羅克當年即使沒有被槍斃,活到今天也是坐牢的命。
Armweak 發表評論於 2015-04-23 09:05:58
旁觀客之一 2015-4-23 15: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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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目前當然遠不是一個法治國家,但它在不斷進步著,盡管步子很緩慢。向文明做循序漸進過渡的首要條件是和平和穩定。

真正的民主和自由的實現首要的條件是法治,它是鑒別世界上所有真假民主國家的唯一標準。中國走向法治的最大困難是國民法治意識太弱,而最大的障礙則是,這些打著民主旗號的“民主”鬥士踐踏法律的行為。他們在網上造謠撒謊,煽風點火,用盡醬缸國一切下三濫的行為去宣傳”民主”和“自由”,但根本目的是為了推翻中國政府,猶如當年毛和毛共為了推翻國民黨,用盡了所有旗號和口號。這小廝便是一例。

埃及一夜之間在社會動亂和暴亂中“民主”了,原國家法律不合法了,總統被廢黜了。接著新法律又不合法了,“選出”的新總統又被廢黜了。。。。因為埃及沒有法治,隻有新的政治強人通過手段壟斷“民主”政體以後,國家才會和平和穩定。世界上絕大多數“民主”國家就是這麽經營的。

madejiushini 發表評論於 2015-04-23 01:42:36
高瑜認為對她的判決“無恥”,是對司法的踐踏,並已經提出上訴。
————哎......中國有“司法”嗎?對沒有的東西何來“踐踏”??“判決”又怎能不“無恥”???
結論:無知!!!
ninth 發表評論於 2015-04-23 01:27:10
旁觀客之一 2015-4-23 15:02:19
(1)
這個故事發生在柏林牆倒塌之後的德國。1991年9月,統一後的柏林法庭上,舉世矚目的柏林圍牆守衛案將要開庭宣判。這次接受審判的是4個年輕人,30歲都不到,他們曾經是柏林牆的東德守衛。

兩年前一個冬夜裏,剛滿20歲的克利斯和一個好朋友,名叫高定,一起偷偷攀爬柏林牆企圖逃向自由。幾聲槍聲響,一顆子彈由克利斯前胸穿入,高定的腳踝被另一顆子彈擊中。克利斯很快就斷了氣。他不知道,他是這堵牆下最後一個遇難者。那個射殺他的東德衛兵,叫英格·亨裏奇。當然他也絕沒想到,短短九個月之後,圍牆被柏林人推到,而自己最終會站在法庭上因為殺人罪而接受審判。
故事續:然後原東德人淪為二等公民。
旁觀客之一 發表評論於 2015-04-22 22:06:29
中國社會的公平法製還沒有完全建立起來,但有些人已經覺得有了法律就可以不需要有正義感了。
天涯散客 發表評論於 2015-04-22 22:06:18
支持高瑜,中國當局確實無恥到極點。
旁觀客之一 發表評論於 2015-04-22 22:02:42
(2)
柏林法庭最終的判決是:判處開槍射殺克利斯的衛兵英格·亨裏奇三年半徒刑,不予假釋。他的律師辯稱,他們僅僅是執行命令的人,根本沒有選擇的權利,罪不在己。法官當庭指出:“東德的法律要你殺人,可是你明明知道這些唾棄暴政而逃亡的人是無辜的,明知他無辜而殺他,就是有罪。作為警察,不執行上級命令是有罪的,但是打不準是無罪的。作為一個心智健全的人,此時此刻,你有把槍口抬高一厘米的主權,這是你應主動承擔的良心義務。

評論:在這個世界上,良知是最高的準則,是不允許用任何借口來無視的。自然法永遠高於社會法。
旁觀客之一 發表評論於 2015-04-22 22:02:19
(1)
這個故事發生在柏林牆倒塌之後的德國。1991年9月,統一後的柏林法庭上,舉世矚目的柏林圍牆守衛案將要開庭宣判。這次接受審判的是4個年輕人,30歲都不到,他們曾經是柏林牆的東德守衛。

兩年前一個冬夜裏,剛滿20歲的克利斯和一個好朋友,名叫高定,一起偷偷攀爬柏林牆企圖逃向自由。幾聲槍聲響,一顆子彈由克利斯前胸穿入,高定的腳踝被另一顆子彈擊中。克利斯很快就斷了氣。他不知道,他是這堵牆下最後一個遇難者。那個射殺他的東德衛兵,叫英格·亨裏奇。當然他也絕沒想到,短短九個月之後,圍牆被柏林人推到,而自己最終會站在法庭上因為殺人罪而接受審判。
lewinsky 發表評論於 2015-04-22 19:41:14
不服就要提出為什麽不服,理由不充分,不符合法律規定或chengx,上訴就被拒絕。 這是法製社會的共識。

至於你喜不喜歡原判,根本就不是理由, 沒有被判罪的人會喜歡的。

如果你的上訴說原判無恥,這不當不是理由,反而是藐視法庭罪,每一個國家都有藐視法庭罪,這是法律的尊嚴,必須強製執行。

如果你不滿意的是法律本身, 你可以去推動立法,修法。 隻要法律沒有該, 你就必須服從法律, 沒有人是在法律之上, 哪怕你是有外國撐腰,煽動違法行為。

從前列強強加給中國的治外法權, 早就被太祖廢除, 變個花樣還想再來,就是自不量力,
lewinsky 發表評論於 2015-04-22 18:18:24
有法律常識的人都知道, 上訴的理由要提出新的事實或證據, 在原先的判決中沒有提出考慮的。

你不喜歡原先的判決, 不是上訴的利益, 說原先的判決是無恥, 那就更加不是理由, 反而是藐視法庭罪
初春時節 發表評論於 2015-04-22 18:04:46
叛國、泄露國家機密等罪行都屬於重罪,應該重判。這個姓高的女人是個無恥的賣國者。
funplace 發表評論於 2015-04-22 17:54:48
所以說中國就是個笑死人的國家。

看來以後一個團體,組織,公司,把自己的資料 標記為 絕密二字, 別的人拿了,看了,算泄露國家機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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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ndband 發表評論於 2015-04-22 15:43:35

funplace 發表評論於 2015-04-22 13:11:30
中共中央文件的文件隻是 一個政黨的文件, 根本就不能算是 國家機密。

那個文件是是標注絕密二字的.
lewinsky 發表評論於 2015-04-22 17:17:21
這就好比一個人對別人不滿就自己當法官把那個人殺了, 藐視法庭的結果就是這樣
lewinsky 發表評論於 2015-04-22 17:15:52
如果在美國上訴書說法院判決無恥, 就已經是藐視法庭罪啦。 上訴一定被駁回, 因為矛盾啊, 既然藐視法庭判決還象法庭上訴?

一個把自己的觀點強加個法庭的人在任何社會都是非法的。
連舉 發表評論於 2015-04-22 17:00:43
作為記者,把手上的資料送給新聞機構是自己的本質工作。如果說泄密,那應該查她是如何拿到的這份文件,或者說,是誰給她的這份文件。這個過程才構成犯罪。

除非她本人是政府工作人員,因工作關係得到的文件,有轉給其他未經授權的人,才能直接給她給定罪。否則,隻能是把文件給她的人犯法。

把政府標注的機密文件傳給境外的媒體發表,請問這種行為在美國是否允許?是否要判刑?如果答案是肯定,那就別TM廢話啦!我覺得應該拉出去斃了!
rayca 發表評論於 2015-04-22 16:44:55
共產黨不無恥,世界上就沒有不無恥的邪惡組織了。
BigWhale 發表評論於 2015-04-22 16:10:38
司法公正的踐踏。。。依法治國。。。

天朝法?
scbean 發表評論於 2015-04-22 15:33:16
板板兒,你看我說的對麽:有本事回中國造反這話在你看來十分有力量,似乎無人能證明你錯。我很遺憾地告訴你,你說這話已經表明你理屈詞窮,底氣全無。缺乏文筆和心理訓練的混混兒就是你這樣。
funplace 發表評論於 2015-04-22 15:07:14
@試一把:你厲害, 中國政府說你嫖娼, 你就乖乖的承認你嫖娼了。 真是個聽話的好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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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一把 發表評論於 2015-04-22 15:02:16

大媽,敢做不敢承認,還好意思鬧。
試一把 發表評論於 2015-04-22 15:02:16
大媽,敢做不敢承認,還好意思鬧。
funplace 發表評論於 2015-04-22 14:54:17
你現在終於明白 揚開慧,李大釗 是違反中國法律的犯罪份子 了。

是啥貨,很清楚了, 別傻呼呼的把他們當初所謂的狗屁英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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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戒· 發表評論於 2015-04-22 14:36:51

世界上什麽人最恨法律?好人會害怕,恨惡法律嗎?

所以此人是什麽東西就很清楚了。
funplace 發表評論於 2015-04-22 14:52:33
當年 揚開慧,李大釗 被抓,被殺,就是因為 他們違法了中國的法律, 是犯罪份子。

而共黨中國把違反了中國法律的犯罪份子 當成英雄。

所以說共黨統治下的中國就是個笑話。
·八戒· 發表評論於 2015-04-22 14:36:51
世界上什麽人最恨法律?好人會害怕,恨惡法律嗎?

所以此人是什麽東西就很清楚了。
掛籃高手 發表評論於 2015-04-22 14:19:39
本身就是各垃圾,無恥至極。
自己做了那些勾當,還怕坐牢嗎?
民族解放 發表評論於 2015-04-22 14:12:37
揭露違反憲法的“七不要”,不但沒罪,反而有功!
XC11 發表評論於 2015-04-22 13:43:32
正因為高是女人,隻能用泄密罪,如果是男人,就可以用嫖娼罪了
雑家1 發表評論於 2015-04-22 13:40:33
很像在報導張誌新。
warara 發表評論於 2015-04-22 13:34:24
江澤民泄露國家機密 把文件放桌子上讓一個草民進來抄
泥人城 發表評論於 2015-04-22 13:30:06
劉作黃沒犯罪也照樣被判刑。劉還拿著一本憲法稱要求按法律辦理自己的案子,可是死後連真實姓名都不能用,隻有一個犯人獄號和假名代替,腳上連一雙襪子都不給穿,雙腳裸露在裹屍布的外麵。當年他可是一人之下萬人之上的大人物。
funplace 發表評論於 2015-04-22 13:28:41
你這個反日小醜, 日本把你們的釣魚島占了, 有種你去日本抗議啊, 或者去登釣魚島
你除了像 個祥林嫂 唧唧歪歪, 一點屁用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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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ndband 發表評論於 2015-04-22 13:09:05

反毛小醜們特別是那個SCbean一流的社會渣滓,有本事去中國抗議,或者陪她去中國服刑.
funplace 發表評論於 2015-04-22 13:11:30
中共中央文件的文件隻是 一個政黨的文件, 根本就不能算是 國家機密。

所以說中國的法律就是個笑話。
funplace 發表評論於 2015-04-22 13:09:41
從高瑜獲刑 可以證明 當年揚開慧 被抓,被殺,是完全正確的,揚開慧是罪有應得,活該。
初春時節 發表評論於 2015-04-22 12:56:23
高喻如果沒犯法為什麽會被判刑?劉曉波如果沒犯法為什麽會被判刑?我絕不相信,一個人安分守己地生活、工作,會被判刑。
Okiwoi 發表評論於 2015-04-22 12:56:20
她一個勞改釋放犯,是怎麽拿到所謂的機密文件的? 記者不就是幹這個事嗎? 刺探機密文件是他們的職責啊,但沒聽說誰提供給她的,也沒有聽說其他人被判了。。。
llwg7463 發表評論於 2015-04-22 12:54:57
把政府標注的機密文件傳給境外的媒體發表,請問這種行為在美國是否允許?是否要判刑?如果答案是肯定,那就別TM廢話啦!我覺得應該拉出去斃了!
karlstiger 發表評論於 2015-04-22 12:46:31
習大大再別說什麽法治了,顯得虛偽,光明正大地就說不要法治得了。
long6368 發表評論於 2015-04-22 12:44:09
曆來都是無恥.
黃玫瑰888 發表評論於 2015-04-22 12:39:28
支持高俞女士。對一個年過70的女士用刑逼迫她認罪,非常可恥。胖子說的無一是男兒在這說對了。敬佩代表高俞的律師。我們幫不了太多,但是絕對支持高女士。一個國家這麽多男的,就沒幾個站出來為她講話的,真可悲。
kitday 發表評論於 2015-04-22 12:30:12
中國女人不畏強權,中國男人高呼皇上英明。

現在你明白為什麽中國男人配不上中國女人了吧?
先秦後漢 發表評論於 2015-04-22 12:09:10
傳高瑜7次跪求免死
民族解放 發表評論於 2015-04-22 11:49:24
對共匪賣國集團,用“無恥”來罵是沒有用的,因為他們根本不知啥是廉恥。還是罵共匪通奸貪汙流氓強盜集團“老B癢的”更實在!
民族解放 發表評論於 2015-04-22 11:49:20
對共匪賣國集團,用“無恥”來罵是沒有用的,因為他們根本不知啥是廉恥。還是罵共匪通奸貪汙流氓強盜集團“老B癢的”更實在!
踏遍美國 發表評論於 2015-04-22 11:44:26
在領導人的辦公室偷偷抄錄文件賣給外國人這樣的人不無恥嗎?
kitday 發表評論於 2015-04-22 11:37:45
中國當今的社會,隻有弱女子還不畏強權,而男人們卻在替權貴歌功頌德。諷刺啊。

中國有真男人嗎?
筆名已被占用 發表評論於 2015-04-22 11:09:03
說一句無恥沒有用的,你那是藐視法庭。
你要證明你沒有罪,你得拿得出你的證據駁倒人家的證據。
Armweak 發表評論於 2015-04-22 10:57:09
一聲“無恥”,道出一個地地道道的法盲。素質高有法治意識的人此時最不應該做的是潑婦罵街,應該理智地找證據找律師為自己辯護。

多少年來,在很多會認會寫方塊字的“知識分子”心目中,反共,鼓吹多黨製、三權分立和言論自由永遠正確。它是正義崇高的事業,不受中國任何法律束縛。

不管你承認與否,用當今中國的法律去考量,上述一切都是非法行為。宣傳三權分立和大街上強奸,它們的共性是,當事人都違法犯罪了,都要受到法律的懲處。這才是一個真正法治國家的特征。俺也認為,現在中國的法典中有很多不合理條款,不容許多多黨製,在若幹年以後也會很不合理。但即使不合理,所有當下在中國生活的人都得遵守。比爾蓋茨很早就說過,任何人都要遵守中國法律。不能你認為合理就遵守,不合理就不遵守。強奸犯還認為蹲大牢是自己受委屈了。

醬缸國幾千年以來不斷改朝換代,就是因為各朝各代的反叛者不承認當時的中國政府,用血腥和暴力推翻政府,結果每次都出現新一輪暴力政府,無一例外。當今這些“民主”鬥士們的最高目標是推翻中國現政府。這些視法律為兒戲的下三濫們如何讓人相信,如果有機會上台,他們會建設一個象西方國家一樣的法治國家?
道燃 發表評論於 2015-04-22 10:51:40

你能證明你沒有殺人放火強奸麽?沒法證明那你就是殺人犯縱火犯強奸犯了,拉出去,斃了。

Garco 發表評論於 2015-04-22 10:21:19
光聽到有為喊冤,可就是沒聽她和她的律師說:我沒做那事。也沒聽到接收文件的人站出來說:根本沒有傳文件這事。法律應該是講證據,拿出證據來為自己辯護才是最好的辦法,否則喊“冤枉”也很蒼白。
百家爭鳴2012 發表評論於 2015-04-22 10:51:13
無恥之人總喜歡倒打一耙,高瑜不是第一次盜竊國家機密,而是有前科,覺得法院應該重判,加大量刑。
老李子 發表評論於 2015-04-22 10:50:06
跟土共還講什麽無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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