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 深度報道:大學生婚前性行為就屬“道德敗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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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新聞網? 發表評論於 2003-06-05 09:17:00
學生狀告學校?   學生狀告學校,在世界範圍內看並不陌生,美國校園的一些案例可以為處理學生與校規的衝突提供參考。  申素平博士介紹說,1965年12月16日早晨,美國一所公立學校的學生約翰和瑪麗在手臂上佩戴著黑紗來到學校,校方旋即勒令他們停學。因為就在兩天前,學校剛剛出台了一則校規:如果有學生敢在手臂上佩戴袖標就要被勒令停學,直到他取下袖標為止。約翰和瑪麗都知道學校的這個規定,但他們還是“頂風做案”,因為他們要按自己的意誌表達反對越戰的態度。  該校的學生在家長的幫助下,最後將學校告上了地區法院,要求法庭廢止學校的規定。理由是這個規定違反了美國憲法修正案中關於保護“言論自由”的規定。地區法院雖然認為學生有自由表達意見的權利,但並不認為學生的舉動屬於言論範圍,於是判決學校的規定必須被尊重,因為這些規則是基於學校的秩序不被幹擾的考慮。  瑪麗隨後向美國第八巡回法庭提出申訴,但第八巡回法庭還是堅持了地區法院的判決。最後,瑪麗不得不將這場官司引向了美國聯邦最高法院。  在最高法院,這起案件才峰回路轉。法官經過審判認定,學生無論在校內還是校外都是一個“擁有完全權利的人”,學校不能因為“推測學生的行為有可能危害學校的秩序”而製定規則限製他們的權利,隻有當學生的行為真正對學校秩序造成實質性影響的時候,才能對其做出處罰。  這個判決對美國學校管理學生的行為產生了重大影響,它使學校在製定任何規則的時候,都會考慮這個規定是基於一定的事實,還是基於一種推測,更重要的是,他們會小心地界定校園規則與法律衝突的問題。  “實際上,大多數的衝突是因為校方的處罰方式過於簡單、根本沒有考慮學生本人的意見,操作的程序也缺乏透明。”《中國大學生》編輯陶陶認為,衝突的原因更在於操作層麵。  一般來說,“處理”一個學生的程序是:先由係裏給出一個情況說明,上報給教務處,教務處再匯報給校長辦公會和有關校領導,然後經討論出台一個處罰決定,其間學生很少有參與的機會。  首都師範大學的石紅英老師認為,處罰學生也應該聽取學生的意見。有關處分學生時實行“聽證製度”的規定,已經在山東青島市和北京海澱區的一些中學裏開始實行。  不但對違反校規的處罰程序有異議,對校規的製定程序,專家們也有不同看法,一種看法是:學生在公費上學向自費轉變之後,主體地位發生了很大的變化,校規應當視為學生與學校之間簽訂的“民事合同”,這種“合同”要在平等的基礎上由雙方共同製定,涉及學生權益的條款,學生代表應該參與討論和製定。  而李誌仁研究員不認可這種觀點,他強調學生可以參與到學校管理的一些事務中,但是校規更多地應該由學校來調整。無論如何,學校和學生之間還是存在一種管理和被管理的關係。學生來到學校後,就應該視為自動同意遵守學校的規定。  “學生群體確實有其特殊性,但是他們擁有的基本權利,卻並不因其學生身份而與普通人有任何差別,校規一旦越界就是對學生權利的侵犯。不能因為學生是特殊群體就該特殊對待。”北京師範大學教育法與教育政策研究所所長勞凱聲教授說。(來源中國《新聞周刊》,原標題:“是校規越界還是學生出格? “校園規則”麵臨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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