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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30 12:05:04)
因侄兒需要在妹工作的地方上學,學校要求提供居住證明才可以注冊報名。三年多前我在那裏買了處商品房,所以妹家就住在我的房子裏。我非常高興,妹把那裏當新家布置得溫馨舒適,準備安家樂業了。萬沒想到的是,在去居委會打證明時才真相大白,業主的名字根本就不是我的名字,而是我那一直被國內親戚封為‘毒婦’的小舅媽的名字。聽到這個消息我頓時大腦一片空[閱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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