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加州一家綜合律師事務所的paralegal,我在職業移民部門工
作了將近5年,積累了很多為職業移民(主要是大學和公司的研究人員)申請綠卡的經
驗,包括國家利益豁免(EB2NIW),傑出人才(EB1A:AlienwithExtraordinary
Ability),傑出教授/傑出研究人員(EB1B:Outstandingprofessor/researcher),其
他像RFE,AAO,MotiontoReopen還有ScheduleAGroupII,I-129(H1B),I-539,
I-485,I-756,I-131,I-824等職業移民範疇內[閱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