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結婚與生育的複雜的倫理學與法學
(2010-02-20 09:32:11)
下一個
A
雖然理論上應當和自己愛的人結婚,但如果一個人就是沒遇上愛的人,她/他有要自
己孩子的權利嗎?
她有為了要自己的孩子而不選擇SPERM BANK,選擇一個她不愛但可以接受的人的權
利嗎?
生育後代是最最基本的天賦人權。或許我們應當停止一切對所謂沒有愛的婚姻的批
評。 這種批評在試圖以一個虛偽的理由剝奪他人的天賦人權。
B
如果一個女生不選擇SPERM BANK,而要選擇一個已婚男士的基因,她有這個權利嗎?
假定這個已婚男士願意,而且他們並不為此構成事實婚姻。
C
假定在B中孩子已經出生,按照各國對“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護,該子女將享受一
切生父母的探視權,撫養權和繼承權。
這位女生和這位已婚男士的關係形同一對離婚的夫妻。
一個女生有權利選擇這樣的生活嗎?
D
憲法是高於一切的。 高於任何道德的評判。 很多貌似振振有詞的理論,其實可能
是根本違憲的。 而且在更大的倫理中違反了更大的道德。
也就是說,很多以為道德的標準可能是最不道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