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8涉黑第一案”中誰是黑社會

當事人張執新一審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等待二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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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3-03 04:34:58) 下一個
由於該案從案發到一審宣判,已經被炒作的沸沸揚揚的了 ,負麵新聞非常大,非法律專業人對此案也具有頗多的偏見,因此本來打算這篇辯護詞,是等二審宣判後再刊登出來,鑒於我們的辯護意見提交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後,發現該案受當地政府的幹預非常嚴重,為防止出現暗中操作的錯判,致使我們的當事人張誌新被錯殺,因此提前刊登出來,供各位律師同仁評判! 作為一名律師,我認為:維護正義,打黑除惡不僅僅是公檢法的責任,同樣是作為律師的責任,同樣是全國公民的責任。但是,如果執法機關、執法者假借打黑除惡的旗號,實施枉法辦案,不公正執法,那麽所造成的後果,恐怕比社會上的黑社會勢力、惡勢力所帶來的社會後果更嚴重!因此對於任何犯罪分子按照罪行法定、疑罪從無的原則來定罪處罰才是真正弘揚正義,懲治犯罪的唯一法則。 我覺得這一案件定性為建國以來黑龍江省建國以來涉黑第一案不太符和實際。這起案件起因應當是經濟領域的糾紛。為何近十年的時間內才發案,又偏偏在經濟爭奪最激烈的關鍵時刻發案,而且又貫以黑龍江省建國以來涉黑第一案名稱,似乎叫人有些不解,“喬四”案件在本人看來轟動全國,且驚動中V央,也未被定位黑龍江省建國以來涉黑第一案,現在有槍的,雇凶殺人的,殺人的、團夥涉黑的、未被破案的、複雜重大的案件黑龍江省應當是很多吧,至於什麽賣淫嫖娼,別說黑龍江省了,全國各地大小浴池酒吧小姐橫行,幾乎成風,東北的,四川湖南的,北京站街拉客的,遍地是,偏偏這一案件中,就變成第一黑了呢!我個人覺得,司法應當是獨立的,這樣中國才有法製,犯最嫌疑人的權利是應當依法獲得保障的,一旦司法被行政幹預,或者受到媒體的幹擾,都可能會對被司法者產生不公的待遇。司法應當是公正客觀穩定的,不應當以一部分人的被處罰或對該處罰的渲染,作為政績或媒績,想想,被處罰者不應當成為社會的某種工具,他應當得到的隻應是“罪行適應”的處罰,除此之外,若有人為,很難避免不公正的出現。 您留意一下最近黑龍江省公安廳對外公布的幾起案子,無不是黑龍江省建國以來某某性質的大案,我也不知道是黑龍江省現在的領導喜歡好大喜功,還是媒體喜歡這麽吹捧,還是黑龍江省目前的治安狀況到了建國以來最差的時期,還是建國以來黑龍江省的公安機關到今天才敢於對一些犯罪案件實施抓捕,總之,在最近接二連三地出現建國以來破獲的黑龍江省大案,讓人感到鼓舞的同時,覺得黑龍江省的治安狀況太可怕了! 其實涉及張執新的案子,是否是黑龍江省建國以來涉黑第一大案並不重要,是就是,不是就不是。關鍵的問題是,張執新是否構成了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罪,張執新是否構成組織賣淫罪,張執新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特別情節,即組織賣淫次數7358次是否證據確鑿!如果張執新的這些問題沒有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情況下就被二審維持了原判而就地正法了,那麽黑龍江省的治安才是建國以來最黑暗的時期,才是讓人不寒而栗的時期!才是江總書記曾說的:司法腐敗是最大的腐敗! 公民犯罪不可怕,因為國家法律武器的設立就是應對公民處於各種本能的違法犯罪的;而司法枉法犯罪則是可怕的,因為國家維護正義和公正的最後一道防線被腐蝕了,人民何談安居樂業! 張執文在1998年抗洪救災中獲得區、市、省三級表彰及榮譽:當年他除了投入大量的資金和物資救災外,並為齊齊哈爾地區參加抗洪救災的車輛免費維修一個月,齊齊哈爾作為黑龍江省第二大城市,為此僅支付人員工資及配件款就已是一個天文數字. 我是黑龍江哈爾濱的律師,我除了在報紙上看過一次介紹大小地主的犯罪行為外,再沒有看過任何這方麵的報道,涉黑第一案,我第一次看到.當年喬四要比這凶多了,也沒定第一案. 本人會關注本案的結果,希望司法會公正.---轉自 http://www.acla.org.cn/forum/gshowflat.php?Cat=&Number=667097&page=&view=&sb=5&o=&fpart=2&vc=1 此案政治背景太複雜,張執新的親屬隻知道申冤,卻不太懂得政V治因素的作用,把一些不知道是否事實確鑿的黑龍江省的高官黑幕作為申訴理由說出來,恐怕對張執新案件是百害而無一利啊! 我認為案件的枉法辦案及是否錯判對張執新雖然是生死之判,但對未來社會的影響卻遠遠大於張執新的生命價值。 據了解,張執新的姐姐張誌學帶著張執新未成年的兩個孩子身穿 刀下留人 的字樣到最高人V民法院、全國V人VV大、信VV訪局去上訪,說明此案必定有讓當事人不服的地方,作為死刑案件,人命關天,黑龍江省高院置最高院的通知於不顧,為什麽一直壓著此案不上報最高院,而執意把此案作為一般案件來審理呢?暫且不談當事人的不服之情是否成立,單單憑黑龍江省的做法,就是此地無垠三百兩,是掩耳盜鈴之舉啊! 在依法治國的今天,但願張執新別成為又一個刀下不明不白的怨鬼啊! 讓我們都期待著公正與正義的天平給張執新恰當的處罰吧! 如果此案維持了,作為律師,我不是為了當事人的生命去博弈法院的判決,而是為了維護法律的正義和尊嚴,我將和王振勇律師竭力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人大進言! 此時此刻,真的希望能得到中國律師協會、司法部的大力支持啊! 張執新確實有其他違法犯罪行為,這是事實。如果張執新罪該處死,作為家屬我們毫無怨言。但如是隻是因為張執新案件影響重大、具有背景,就不講事實、證據和法律判處張執新死刑,我們死不冥目。懇請中V央VV領V導呼於社會各介人事關注此案,排除地方影響,將案件查個水落石出,給張執新一個公正的處理。---轉 作為律師,作為張執新的辯護律師,為了尋求法律的正義和公正,我再次大聲疾呼: 刀 下 留 人! 張執新一案,隨著時間的推移,最好的判決將浮出水麵,但總的來說,維持張執新死刑的判決的聲音一直不覺入耳,究其原因,就是張執新一案觸及了某些勢力人物的“奶酪”。 張執新賭博、打人、私藏槍支是罪不可赦,但如果僅僅因為他有這些犯罪,而枉法附加其他罪名,並致以殺頭的的處罰,那麽正義這堵牆,其實已經被濫用權力者給腐蝕了,正義這堵牆一旦被腐蝕,那麽越來越多的各種犯罪分子就會更加肆無忌憚,有恃無恐了,社會穩定將一發不可收拾了。因此,我有理由相信和懷疑,如果沒有幕後的真正“保護傘”為張執新案枉法辦案的執法者撐腰,那麽張執新案也不會落得今天這個結果,而這個“保護傘”,這股勢力才是我們社會麵臨的最大威脅,才是撼動我國國V體、政V體根基的罪魁禍首! 如果說張執新一個人的生命,需要保護的話,那麽讓張執新案得到公正的審判才是我們法律人所追求的。 1. 張執新一案,隨著時間的推移,最 好 ( 應改為 後 )的判決將浮出水麵,…… 2. 但也沒有一個為了什麽張執新的黑社會勢力去撐腰、保護 的保護傘 ,…… 3. 張執新案發後,說句實在話,如果單單就自己的 涉嫌犯罪 行為由律師辯護,由親屬去申訴,恐怕結局不會是今天這個樣子,…… 4.然而事實終歸事實, 張執新的辯駁是正確的。 5. 就是說,張執新並不是無 故 (應改為 辜 ) 受 怨 (應改為 冤 ) 的罪犯,他有應當接受懲罰的一麵。 6. 但是不能因為他有犯罪行為,就可以 無以複加地 ( 應改為 無法律原則地附加 )讓其接受莫須有的罪名,直至判處其死刑立即執行。 7. 更為甚者,此案,一審剛剛宣判,我們知道案勿終審,任何犯罪嫌疑人不能認為其有罪,任何事實、證據都有待於進一步質證、核實, 但是(應調整為 我們知道,任何案件沒有終審判決,任何犯罪嫌疑人都不能認為有罪,任何事實、證據都有待於進一步核實、質證,但讓人驚訝的是, ) 就是這位記者先生,竟然在張執新上訴期間,…… 8. 我想其中一個理由就是黑龍江 是 (應改為 省 )的司法機關濫用司法權力,…… 9. 社會穩定將一發不可收拾了。 (因改為 社會將何談穩定? )…… 誰才是真正的“保護傘”? 張執新一案,隨著時間的推移,最後的判決即將被宣判,但從案件發展趨勢來分析,維持張執新死刑的判決的聲音一直不絕入耳,究其原因,就是張執新一案觸及了某些勢力人物的“奶酪”。 張執新有“保護傘”嗎?縱觀張執新一案的全過程來看,此人除了行俠仗義,就是具有狂妄、顯擺的個性,這與張執新一家家庭背景有關:張執新及其家人的確借改革開放之際發了點財,但是由於文化程度低,個人綜合素質並沒有隨之而提高,因此在掌控社會局勢上並沒有什麽能力,平時結交的政府人物,充其量也不過是正常打交道的一些基層人士,但也沒有一個為了什麽張執新的黑社會勢力去撐腰、保護的所謂“保護傘”,因為張執新根本就沒有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的任何嫌疑,同時張執新也沒有結交到足夠充當“保護傘”的政府人員。 張執新案發後,說句實在話,如果單單就自己的涉嫌犯罪行為由律師辯護,由親屬去申訴,恐怕結局不會是今天這個樣子。誰知陰差陽錯,為了達到減輕罪行的目的,除張執新一人外,參與者幾乎一口同聲地讓張執新承認公訴人所指控的張執新涉嫌組織賣淫罪,而隻對自己被指控的嫌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罪去辯護。我們知道,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罪的最高量刑是7年,隻是附帶沒收財產非常嚴厲,而組織賣淫罪最高刑是死刑立即執行,因此張執新違心地隨和別人的勸告,對涉嫌組織賣淫罪認可,算是自首表現。但張執新是個非常固執的人,他在一審開庭的時候,還是對涉嫌組織賣淫罪,事實求是地為自己實施了辯護,認為自己不是組織賣淫罪的組織者、策劃者、實施者,因而否定了公訴人的指控,這成了他被一審判為死刑立即執行的直接原因——“當庭翻供”。然而事實終歸事實,通過二審的閱卷、調查、辯護後,作為辯護律師認為,張執新是正確的。 作為張執新的二審辯護律師,我尋求的是法律的公正與正義。首先說張執新不近女色,不欺行霸市、不欺壓群眾,是我所讚成的,但是張執新喜歡賭博;為了幫助朋友教訓孩子,竟然用獵槍把人家腿打成重傷;喜歡打獵而違法收藏獵槍,我是讚成對其量刑處罰的,就是說,張執新並不是無辜受冤的罪犯,他有應當接受懲罰的一麵,但是不能因為他有犯罪行為,就可以無法律原則地附加,讓其接受莫須有的罪名,直至判處其死刑立即執行,這與我國刑法所遵守的罪行法定原則相違背。 對於張執新為什麽被執意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我不想多說,因為我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張執新觸犯了誰的利益,是誰在幕後竭力讓其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我僅僅是就案件本身的公正,充分利用證據和事實為其辯解。說到此,對張執新的親屬一直所申訴的理由中,提名道姓地提出是因為張執新發現了黑龍江省某高官等人涉嫌犯罪的罪證,為了殺人滅口,黑龍江省某高官等人利用職權才將張執新這麽判的理由不敢苟同。我認為張執新的親屬用意是好的,但是這種申訴方式,隻能導致對張執新本人的不利,隻能混淆張執新定罪量刑不當的真實原因,在這一點上,我無法理解張執新的親屬,作為辯護人也無法與張執新親屬進行勾通,隻能在此為張執新表示遺憾和惋惜! 但是張執新案為什麽這麽特別地審理,卻又被黑龍江省高院作為普通案件處理呢?分析起來,無非就是在程序上避重就輕,把案件盡量壓在黑龍江省辦理,便於操控。而一直書麵審理,就是不要把指控張執新不實的事實和證據給爭辯清楚了,這樣才非常利於暗想操作。這種作法其實是掩耳盜鈴的雕蟲小技而已,很難不讓人懷疑,張執新案有幕後操縱者,這才是我作為辯護律師所真正關注的誰是張執新案真正 “保護傘”的目的。對於張執新的親屬的一意孤行,我隻能說,因為理解能力的欠缺,因為思想認識的不到位,如果這樣堅持下去,張執新即使是被改判,也是一件奇跡! 我這兒想說的是,為什麽我提出誰才是真正“保護傘”的呼聲呢?我是有根據的: 理由一,從案件的判處來看,張執新是首犯,除了張誌文被判處無期徒刑外,其餘都是有期徒刑的處罰,而隻有張執新是死刑立即執行,因此說來該案的首犯應當是張執新,但在案件當初立案的時候,張執新並沒有被立案,在張誌文被羈押後,張執新還邀請當時的辦案負責人閻字忠吃過飯,張執新為其弟弟張誌文說情,可是那次閻字忠一沒有對張執新下手,二沒有指出其為逃犯,是後來張執新投案自首的。這說明什麽?張執新從開始並沒有作為首犯看待,那以後逐漸成為黑社會首犯,難道不讓人生疑嗎? 理由二,張執新案在偵查審理期間,根據辦案程序,除了偵查人員,其他人沒有特殊的批準是無法與這樣的重犯麵對麵的,可是讓我百思不得其解的是,一位叫張望朝的東北記者,竟然多次會見了張執新等人,還煞有介事地介入了整個案情的調查、分析過程中,是誰給了他這個權力?法律規定,律師在偵查階段會見犯罪嫌疑人還要經過偵察人員的同意,並且派員在場,可是在偵查期間,張執新並沒有得到偵察機關的同意,獲得律師的法律幫助,為什麽一位記者就有這麽大的權力呢?我們知道,任何案件沒有終審判決,任何犯罪嫌疑人都不能認為有罪,任何事實、證據都有待於進一步核實、質證,但讓人驚訝的是,是這位記者先生,竟然在張執新上訴期間,在全國公開發行的《章回小說》2005年第11期公開發表了紀實性小說【“4.28”涉黑紀實齊齊哈爾作證】的章回小說,裏麵還配發了在看守所會見張執新、張誌文的照片。裏麵的內容自然是未經查實的事實了。我想問,法律上是誰給了這位記者這麽大的權力?究竟是誰在超越法律範圍之上這麽肆無忌憚地操控這一案件?是張執新有“保護傘”,還是為了整垮張執新而有比法律更權威的真正“保護傘”勢力在幕後呢? 理由三,張執新案被黑龍江省公安廳命名為建國以來涉黑第一案,是否屬實暫且不論。此案從張執新2003年3月被羈押,至今已經快二年半了,一審判決時就達二年之久了。在我國嚴格執法,嚴禁超期羈押三令五申的時期,黑龍江省司法機關與中央政策背道而馳,究竟是何用意?為什麽黑龍江省發生的黑社會案件、集團犯罪案件、惡性案件多?我想其中一個理由就是黑龍江省的司法機關濫用司法權力,讓黑龍江省的公民產生一種錯覺:有權就有一切,有關係就能擺平任何事情,有錢、有勢力就能橫行天下的觀念。 我始終堅信一條:正義是一堵牆,隻要牢不可破,再邪惡的勢力也會在這堵牆麵前退卻的。就是說,如果黑龍江省司法機關切實嚴格執法,不枉不縱,那麽再邪惡的勢力也會被這股正義的洪流所滌蕩的。張執新賭博、打人、私藏槍支是罪不可赦,但如果僅僅因為他有這些犯罪,而枉法附加其他罪名並致以殺頭的的處罰,那麽正義這堵牆,其實已經被濫用權力者給腐蝕了,正義這堵牆一旦被腐蝕,那麽越來越多的各種犯罪分子就會更加肆無忌憚,有恃無恐了,社會穩定將何談穩定?頻繁發生重、特大刑事案件,難道黑龍江省的官員們不反思嗎? 因此,我有理由相信和懷疑,如果沒有幕後的真正“保護傘”為張執新案枉法辦案的執法者撐腰,那麽張執新案也不會落得今天這個結果,而這個“保護傘”,這股勢力才是我們社會麵臨的最大威脅,才是撼動我國國體、政體根基的罪魁禍首! 如果說張執新一個人的生命,需要保護的話,那麽讓張執新案得到公正的審判才是我們法律人所追求的。 在從1993年到2003年長達10年的時間裏,張執新實施的犯罪事實隻有兩起.如果這還叫黑社會,那我們社會得秩安該是如何得好。試問人活在這世上還有沒打過架沒和別人發生過衝突得?再說10年之內發生得事,早幹什麽去拉才出來處理? 作為一名普通公民,希望看到的是公正公平的 審判。沒有任何司法上的不公正,這樣社會上的犯罪分子會給社會帶來更加嚴重的後果。審判還沒有結束,就拍賣被告人的家產,更有是相關人傷殘 死亡。如果說這次是公平的審判希望給這一係列的問題一個公正的解釋。作為一名普通的公民希望這是公正 公平的審判。 其實作為律師,在中國目前的法製環境下,想主持正義,必然會麵臨性命蓧關的危險,作為一名辯護律師,辯護黑龍江省的涉黑案件,我有心理準備,時刻等待著有人來暗算了。您說我還怕什麽?我做的隻是:隻要我為當事人辯護一刻,我都為案件的公正判決而努力!!! 目前張執新一案,已經不單純地是一起普通的涉黑案件,不單純是一起死刑判決案件。該案的公正與否,是充分驗證黑龍江省,乃至我們的國家司法機關,是真正地實實在在實施打黑除惡活動,還是一方麵打黑,一方麵培植枉法執法者,還是借打黑之名去扶植更有勢力的黑社會。 羅V幹書記說,打黑除惡要穩、準、狠!我的理解是,穩是嚴格執法,嚴格按法律程序辦案,這是打黑除惡的手段;準是實事求是,重證據,重事實,任何案件都要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這是打黑除惡的基礎;狠就是毫不手軟地排除一切幹擾,從重、快速地打擊黑惡勢力,這是打黑除惡的最終目的。 據這一分析,我們認為,案件首先要穩,其次是準,最後才能做到狠。這樣才能把每個案件做成鐵案。如果不采取穩、準辦理每個案件,案子辦得越狠,隻能導致無辜受冤者增多,錯案、冤案增多,這不僅無法達到打黑除惡得目的,相反隻能導致社會更加不穩定! 所謂黑龍江省建國以來最大的黑社會性質犯罪集團~存脆是人為炮製的冤案 如果說張執新是具有黑社會性質犯罪的話~鬼都不會信說法律是公正的。是講事實的。在這個案件當中更免為其談此案疑點多多???這個案件定張執新組織領導黑社會罪無論是從犯罪數量上說,還是犯罪性質說,都不能構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此案是犯罪不夠,違法事件湊“人數不夠,拉人來湊”這是本案的最大特點。 辦案期間抓起張執新全家9人,有5人分別關押拉3-4個月不等,公安機關沒給任何說法,就把人放出來了。在關押期間受盡了酷刑,請問中國的那條法律有誅連九族任人為親的法嗎? 為了湊人數,張執新兄弟二人和他們的妻子全部關押在鶴崗看守所。並給定了重罪。這種做法無疑是為了沒收張世家族的全部財產這四個人除了血緣親情關係以外。沒有一起共同違法犯罪的事實。 張執新與王淑珍履行登記手續隻有三個月未舉行結婚儀式,就給他定成積極參加黑社會罪。判兩年零四個月。看遍整個卷中找不到一件王淑珍帶有黑社會性質犯罪的事實,更可笑的是張執新的案件沒有終審結果是否是黑社會未定王淑珍已經先成了積極參加黑社會罪~請問法在哪裏呀? 張執文的妻子何冰也是積極參加黑社會罪。何冰19歲嫁給張執文,那時的張執文是個窮光蛋。那麽何冰什麽時候參加的黑社會?又是什麽時候組織的黑社會呢? 司法腐敗,在黑龍江省公安廳已經達到了令人無法想像的黑V暗。司法公正是人民依靠法律的最後一道防線,此防線一旦崩潰,其產生的社會後果將是非常嚴重的。它違被了當前中VV央倡導的創建和協社會的綜旨。 司法不公正,就無法振興老東北工業基地。 無數黑龍江人乃至全國有良知的人,都在用雪亮的眼睛注視著此案的公正審理。 相信我們的黨絕不會放過一個壞人,也不會冤枉一個好人,但前提必須是公正 的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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