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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 二十七

(2025-09-19 21:33:55) 下一個

多麽偉大的法官!R法官不僅裁定被告有權繼續免費住我家,而且還判決被告擁有我的房產!至於被告不合人性的霸道性的行為卻沒有做任何說明。等於說她依然可以我行我素,而毫無約束!

從美國的法律角度講,這個被告應被稱為【非法居住者】(SQUATTER)。而今這位非法居住者已被R法官裁定是合法的了。

加州法律規定,非法居住者在居住地連續居住5年以上,便是合法的房主。我不知道這條法律的附加條款是什麽。無論如何,有誰會認為此條法律的動機與效果是符合人性與理性的呢?

或許,這就是為何加州的非法居住案件比比皆是的緣故吧!或許,這就是為何我有45%的共和黨思想!或許,這就是為什麽被告在官司期間還不停地往我家裏搬東西(她有希望能把我的房子得到手)!或許......

學過美國曆史的人應該都知道,美國獨立戰爭起因之一是英國士兵在美國家庭的非法居住 (SQUATTERS)。

可R法官做了如此判決,我該怎麽辦呢?當然是要找R律師谘詢了。可我從心裏不想與她說話!如果不與她谘詢,我又不知道下一步該如何走啊。

次日班中間的休息時間裏,我迫不及待地撥通了R律師的電話,問她4個問題;

1,她是否有【判決闡述書】? 2,為何R法官把我的整個房子判給被告? 3,被告繼續住我家,如何約束她的行為? 4,是否要上訴?

針對我的問題,R律師做了如下答複;

1, 她的確沒有向法庭索取【判決闡述書】。要了也沒有意義。2

2, 那是法官誤判。要更改判決,很麻煩,要重新開庭審判。

3, 法官不負責被告的行為如何如何。有問題,可以與警察聯係,以取得幫助。

4, 提出上訴,所需時間會很長。不如重新起訴。

後來的幾天裏,沒拿定主意。總覺得應該先索取【判決說明書】,知道問題出在那裏,以便準備好下一步行動。我又給R律師電話,要求她索取【判決說明書】。R律師回答說,在她采取任何行動前,她與我必須新簽一個聘用合同(RETAINER CONTRACT),要同時交付聘用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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