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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通用數據保護條例》中定義的 “個人數據”

(2024-09-27 16:16:20) 下一個

術語“個人數據”是適用《通用數據保護條例》(GDPR)的入口。隻有當數據處理涉及個人數據時,《通用數據保護條例》才適用。該術語在第4條第1款中定義。個人數據是指與已識別或可識別的自然人相關的任何信息

如果數據主體能夠被直接或間接識別,尤其是通過引用標識符(例如姓名、身份證號碼、位置數據、在線標識符)或表達自然人身體、心理、生理、遺傳、精神、商業、文化或社會身份的某些特殊特征,則他們是可識別的。在實踐中,這也包括所有已經或可能以任何方式關聯到個人的數據。例如,個人的電話號碼、信用卡號、員工編號、賬戶數據、車牌號、外貌、客戶編號或地址等都是個人數據。

由於定義中包含“任何信息”,因此應假設“個人數據”這一術語應盡可能廣泛地解釋。歐洲法院的判例法也表明了這一點,它將不太明確的信息也視為個人數據,例如包含員工開始和結束工作時間、休息時間或非工作時間信息的工作時間記錄。同樣,考生在考試中的書麵答案以及考官對這些答案的評語,如果考生理論上可以被識別,也是“個人數據”。同樣的情況也適用於IP地址。如果數據控製者有法律手段要求提供商提供額外信息以識別IP地址背後的用戶,那麽IP地址也是個人數據。此外,還必須注意,個人數據不一定是客觀的。主觀信息,例如意見、判斷或估計也可以是個人數據。因此,個人的信用評估或雇主對員工工作表現的評估也屬於個人數據。

最後但同樣重要的是,法律規定,人員參考信息必須與自然人有關。換句話說,數據保護法不適用於關於法人實體(如公司、基金會和機構)的信息。對於自然人而言,保護從其具備法律行為能力時開始,並在其失去法律行為能力時終止。基本上,一個人在出生時獲得法律行為能力,死亡時失去。因此,數據必須可歸屬於已識別或可識別的在世自然人,才能被視為個人數據。

除了普通的個人數據外,還必須特別考慮個人數據的特殊類別(也稱為敏感個人數據),因為這些數據受到更高程度的保護。這些數據包括基因數據、生物識別數據和健康數據,以及揭示種族和民族出身、政治觀點、宗教或意識形態信仰或工會會員身份的個人數據。

參考歐盟《通用數據保護條例》(GDPR)鏈接 https://gdpr-info.e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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