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和香港的政治語境中,有一種罪名,近年聲名鵲起,堪稱罪名界的瑞士軍刀——串謀勾結外國勢力。這個罪名功能齊全、適用麵廣、彈性驚人,既能用於媒體人,也能用於學者、律師、學生,乃至普通老百姓,唯一的前提隻有一個:你讓我不高興了。
黎智英與《蘋果日報》的案子,不過是這頂帽子最新一次被重重地扣在某個人頭上而已。真正值得玩味的,並不是這頂帽子如何被使用,而是——誰最早戴過它、誰戴得最久、誰戴得最理直氣壯。如果“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真是一項嚴肅、可供曆史檢驗的罪名,那麽放眼近代史,自稱“偉大的、光榮的、正確的”那一方,恰恰是案情最詭秘的地方。
如果這是罪,中共從第一天起就是“重犯”。假設“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是一個跨時空、跨製度、標準統一的罪名,那麽,中共成立那一天,就已經犯案。原因很簡單:思想來源是外國的,理論體係是外國的,組織模式是外國的,資金、培訓、路線指導,長期來自外國。馬克思不是中國人,恩格斯不是中國人,《共產黨宣言》寫於倫敦;列寧不是中國人,十月革命發生在彼得格勒;共產國際設在莫斯科,早期中共的路線、幹部培訓、組織原則,幾乎全套來自蘇聯。
這不是抹黑,這是教科書。中共早期領導人赴蘇聯學習,被稱為“留蘇幹部”;黨內路線之爭,常常以“是否忠於共產國際”為裁判標準;經費、指示、戰略方向,長期與蘇聯高度捆綁。若按今日“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的邏輯推演,作為“馬克思主義信徒”的中共,簡直是思想勾結、組織勾結、路線勾結、資金勾結的全套示範案例。
但問題不在於曆史,而在於——為什麽當年的“勾結”,今天成了“光榮傳統”;而今天的“交流”,卻成了“滔天大罪”?

從法律角度看,一個罪名,至少應當具備三個要素:對象清晰、行為明確、後果可證。而“外國勢力”這四個字,恰恰在這三點上全部模糊。它不是一個國家清單;不是一個組織目錄;不是一個可供核對的實體。它更像是一種情緒詞,一種政治修辭,一種“隻要我不喜歡,你就可能是”的身份標簽。
今天你接受外國媒體采訪,是勾結;明天你引用外國學者觀點,是勾結;後天你轉發國際新聞,是勾結;再後天,你隻要“價值觀不夠同步”,就已經涉嫌“串謀勾結外國勢力”。至於證據?在這種語境下,“立場本身”就是證據。
《蘋果日報》的“罪”,從來不在於它勾結了什麽具體的“外國勢力”,而在於——它長期保留了一個本不該存在的東西:不被統一調校的公共輿論空間。它轉載國際報道,因為國際新聞本就存在;它采訪外國政要,因為香港曾是國際城市;它使用西方話語,因為新聞專業本就全球通用。如果這些行為構成“串謀”,那全球所有新聞機構,恐怕都要集體入獄。
真正的“危險”,並不在於《蘋果日報》說了什麽,而在於——它讓人意識到:世界並不隻有一種敘事方式。“欲加之罪,何患無辭”並不是一句情緒化的牢騷,而是一句極為冷靜的政治總結。當一個權力係統不再需要解釋自己時,它就開始需要罪名;當一個製度不再接受質疑時,它就開始製造“敵人”;當一個社會不再允許討論時,它就開始發明模糊的恐懼。“串謀勾結外國勢力”之所以好用,正因為它無需精確定義,也無需具體證明,更無需接受反駁。它不是為了定罪某種行為,而是為了預防某種思想。
於是,一個極具諷刺意味的場景出現了——一個曾經全麵依賴外國思想、外國路線、外國組織的政治體係,正在審判別人“思想上、信息上、交流上”與外國世界發生聯係。這不是法律的嚴肅性,這是曆史的冷笑話。就像一個曾經靠走私起家的人,如今站在法庭上,指責別人“看了進口商品的廣告”;又像一個曾經靠外援打天下的政權,突然宣稱“閉關鎖國才是愛國”。曆史不會發言,但邏輯會。
說到底,“外國勢力”這個詞真正指向的,並不是某個國家、某個組織,而是——不受控製的信息、不被馴化的思想、不被壟斷的世界觀。當世界被允許存在,“外國勢力”就失效;當信息自由流通,“勾結”的指控就失去意義。於是,隻能反其道而行之:把世界本身,定性為危險,除了我,世界上所有的他人都是“外國勢力”,或者“外國勢力”的同謀。
《蘋果日報》,早已成為曆史“遺跡”。黎智英的案子,或許會有一個法律意義上的裁決;但“串謀勾結外國勢力”這個罪名,本身,已經在邏輯與曆史麵前完成了自我審判。一個連定義都不敢寫清楚的罪名,一個可以無限延展的指控工具,一個被用來對付思想而非行為的標簽——它最大的諷刺,不在於它審判了誰,而在於:它讓人看清了,誰最害怕這個世界。
而當時美國政府對這個事件的態度是已知的。
這種事情上美國人是不會偷偷做的,因為隻有被人看到,才可以把他拴牢,因為之後他有一條路可走。
畢竟用他並不是要他當間諜,而是要他成為影響人物,那麽就需要公開這種關係。他本人比較傻就是了,大概以為革命就要成功了。
這件事既然敢公開審理,當然是有證據可用。尤其是他手下的人100%會出賣他,當汙點證人。這些人又不是共黨,沒有那種堅強意誌,就是拿份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