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之之聲,中國事業

李英之先生的大作。嗬嗬。
正文

李英之:遺眾人書

(2024-05-30 22:47:37) 下一個

——我的“罪案”,我的辯護,我的困境

(按語:此篇寫於201962日淩晨,“8964”三十周年之際,時在北京通州。此文當時我轉給微信群中好友,囑告:如果我被刑拘,此文就對外公開。)

 

昨天下午多位警察又來到我家敲門,說要帶我去派出所“談話”,我心驚動。他們讓我把孩子繼續交給小區的好友看護,以便他們帶我走。但是呢,的確是找不到人可以帶,我隻能帶著孩子在身邊一起去。他們最終覺得沒法把我和孩子一起帶走,於是他們商量明天早晨帶我和孩子一起去赤峰找孩媽。我太太10多天前將腳扭傷骨折,打了石膏,因此去了赤峰她姐姐處被照顧,我拖著孩子在北京。他們要把孩子交給正在養腳傷的她媽媽,然後我就不知道下一步他們要對我怎麽樣了。太太聞知此情,十分憂懼,以為要抓我了,她有經驗:2014年3月我被抓去刑事拘留了一個月。這幾天她都難以成眠,她的身心被嚴重摧傷。

他們為什麽來?事出有因:5月29號晚上和5月30號早上至5月31上早上,我兩次被強製傳喚在我當地的派出所,事情的起因僅僅是我在5月29號早上給海外的一位記者朋友發了一篇文章《故物和往事》,這個文章隻是介紹了我個人1989年時的幾件私人物品:一個是6月5日我叔叔從江蘇老家發到北大給我的電報,要我趕緊離開北京回江蘇老家。第二個是我當時在看守所裏請人編的一個棉線小葫蘆。第三個東西就是一本我那時候的大學日記。第四個是一麵橫幅……。

這些物品都附了圖片。我被兩次強製傳喚的信息我告訴了海外的這位朋友,他考慮我的安全就沒有發表這文章(圖片因為壓縮他打不開也就沒收到)。因此這篇文章的具體內容也隻有我和警方和這位記者知道,沒有對公眾發布,因此警方傳喚我的理由(尋釁滋事)是沒法成立的,因為文章沒有對外發布。這件事情是未遂的。因此,如果警方要關押我,那完全是違法的。

他們還拿走了我的手機和電腦,電腦中有一些我寫的文稿,從未對外發布過。因此警方不能以這些文章來給我羅織罪名。

我不知道警方下一步會對我如何。這些年來我都是非常克製的,都在法律範圍內發聲。如果他們這次就是要抓我關我,我也隻能坦然麵對,內心平和。我祈禱上蒼護佑我,祈禱於我國的千古英靈。我心無愧。趁著現在我還自由,我來告訴大家這件事的實情。

我所憂慮的是我的妻女。女兒從三歲症斷出是中度的孤獨症,這些年我們夫婦為她付出太多太多,本將繼續付出,如果警方就是要關押我,我妻何堪?!另外就是這六七年來,圈中的朋友都知道我參加了很多的維權活動抗爭活動。但我並不是律師,所以參加這些活動都沒有任何收入啊,包括我自己小區的公共事務的大力參與(推動業委會成立,燃氣維權官司,投訴居委會換屆選舉違法等等)所有這些無償的公益活動以及照顧孩子的病都導致了我在生意賺錢方麵投入太少,導致我家負債越來越高,包括借小貸以債換債,現在到了必須賣掉房子才能還掉這兩三百萬債務(包括信用卡)的地步。我們已經開始著手賣掉自己在通州的這間住所了。

如果我被關押,我的上述情況怎麽辦?我妻何堪?!我女何堪?!

30年前發生的事(政府的最終決策)是執政黨和政府的觀點和主張,我作為百姓隻是不同意他們的觀點,我想表達我的觀點,何罪之有?我為什麽沒有這個權利?!況且有憲法35條和41條賦予我這樣的權利呢。幾十年來,為什麽隻允許你們那一種聲音發出?!

以上是我還在自由裏時能說的話。

李英之(李華民),2019年6月2日淩晨4、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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