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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社保亟待改革

(2025-08-16 22:16:46) 下一個

在全球範圍內,現代國家普遍遵循“稅負公平”與“累進製度”兩項基本稅收原則,其核心在於“高收入者多繳稅,低收入者依法退稅”。無論是發達國家如美國、加拿大,還是許多發展中國家,均建立起以個人年度收入為基準的稅務調節係統。例如,當國家年度人均收入為35,142.783元時,超過該標準的納稅人依法納稅,而低於者則享有退稅或補貼。這種機製體現了稅務製度的“橫向公平”與“縱向調節”,是全球成熟社會保障體係的重要基石。

然而,中國現行的社會保障製度在法律機製與政策實踐中卻出現了嚴重偏差。一方麵,社保繳納具有強製性卻缺乏依法的個體退稅機製;另一方麵,在社保支出與結算中,既無個體精算記錄,也無透明審計流程。這種“隻收不退”的社保實踐,不僅背離了現代法治國家對個體財產權的尊重,也與我國《社會保險法》與《稅收征收管理法》設立的基本製度精神不符【見注1、注2】。

更嚴重的是,該製度已逐步異化為“以繳代稅、劫貧濟富”的逆調節機製,壓迫中低收入人群,形成事實上的二次剝奪。

這一結構性弊端,不僅削弱了人民對社保製度的信任,也為整個社會埋下了動蕩的隱患。如果再繼續忽視“退稅—返還—補貼”的正向激勵機製,將對中國經濟長期發展構成四大係統性風險:

  1. 消費萎縮:被強製扣繳的社保費用對低收入群體形成嚴重擠壓,導致實際可支配收入減少,直接影響內需和消費升級;

  2. 製度不信任蔓延:社保繳費不透明、無個體追蹤記錄,嚴重削弱民眾對政府製度的信任基礎;

  3. 財政債務風險隱性加劇:缺乏對應的退稅與結算審計,可能掩蓋龐大不可持續的財政負債;

  4. 人才流失與生育意願下降:年輕群體對“交而無退”的製度預期消極,進而影響生育率與勞動人口結構,形成“少子高負”的惡性循環。

因此,構建一個公平、透明、具有法律可追溯性的社會保障退稅體係,是推動中國邁向法治型社會和高質量發展的必要路徑。

我們在此呼籲:

  • 社保製度必須建立與稅務體製聯動的“退稅機製”,並落實到每一身份證號所對應的個體賬戶,確保“繳有記錄、退有憑證”;

  • 國家應依據現行《社會保險法》《稅收征收管理法》《審計法》對該機製的設計與執行進行專項審計與製度整頓

  • 全國人大應組織立法聽證會,公開征求學界、業界、民眾意見,重構一個真正為人民服務的社保財政製度

  • 對拒不退稅、長期設套侵占個體社保資金的主管部門,應依法依規追責,情節嚴重者應依照《國家賠償法》與《刑法》追究其公共管理失職責任。

隻有回到法治、透明、可持續的稅務正道,中國經濟才能實現真正的內循環升級,也才能避免重複計劃經濟時代“短期政策—長期代價”的曆史悲劇。


法律條文注釋參考

注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修訂草案)

  • 第六條:國家實行稅收法定原則。稅收的設立、變更和廢止必須由法律規定。

  • 第九條:稅務機關應當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稅收收入應當依法征收,不得超征、少征、無據征收。

解讀:對強製征收社保費用但不設置退稅機製,屬於“無據征收”或“變相稅收”,違反稅收法定原則與納稅人權益保障。


注2:《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0年)

  • 第三條:國家建立統一的社會保險製度,保障公民依法享有社會保險權利,履行社會保險義務。

  • 第四條:社會保險基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 第七條:參加基本社會保險的個人有權查詢、核對本人繳費記錄。

解讀:強製征收而無退返機製,且不給個人可核查記錄,可能構成對“權利—義務”結構的破壞,並違反信息公開條款。


注3:《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2021年修訂)

  • 第六條:審計機關依法對財政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 第二十一條:審計機關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如實提供相關賬簿、資料,不得拒絕、隱瞞、謊報。

解讀:社保部門的繳納—支出結構若無個人可追溯機製,或形成“賬外賬”,依法應接受審計機關調查,並向社會公開透明信息。


注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2012年修訂)

  • 第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違法侵害公民、法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國家賠償責任。

  • 第十三條:違法征收、追繳稅款、費用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罰款,造成公民、法人損失的,應當賠償。

解讀:若社保征繳政策構成違法追繳、無退機製並致個體損失,依法應支持國家賠償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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