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論國際法、主權、人權和正義
——從美軍侵入委內瑞拉捉拿馬杜羅說起
克拉
引言:霸權與“雙標”
2026年1月3日淩晨,美國海軍、空軍和特種部隊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勢突入委內瑞拉首都,癱瘓了委軍在首都及其周邊的防空係統,轟炸了機場、軍營、警局,重創了委內瑞拉總統馬杜羅的古巴衛隊,逮捕了馬杜羅及其夫人,並將他們押送到紐約。美國的這一軍事行動,遭到了東大、俄羅斯、伊朗、朝鮮等國的強烈譴責,同時也引發了西方某些國家的批評,雖然大多西方國家的態度是沉默、保留或支持。
武裝侵入他國領土或領空,自然違反了作為國際法重要文件之一的《聯合國憲章》的基本原則,即侵犯他國主權、幹涉他國內政。假定馬杜羅確如美國政府所言,參與和組織了國際販毒集團的犯罪行為,那麽,此罪在委內瑞拉亦被列入刑法,所以,此販毒集團之犯罪行為在委內瑞拉境內的環節理應由委內瑞拉司法機構處理,在委內瑞拉和美國境外的環節由國際司法機構處理,在美國境內的環節由美國司法機構處理。可是,馬杜羅人在委內瑞拉境內,除非委內瑞拉立法和司法機構同意引渡,否則,盡管聯合國人權理事會任命的委內瑞問題獨立國際實況調查團對該國的人權狀況表示嚴重關切(“根據事實調查團的詳盡記錄,委內瑞拉境內發生的侵權行為包括:法外處決及其他任意剝奪生命權的行為;任意拘留;強製失蹤;酷刑及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性暴力及基於性別的暴力”),並強調必須追究馬杜羅政府所犯嚴重侵犯人權行為及危害人類罪的責任;雖然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七章明確規定,在必要時可使用武力恢複和平,並於2011年2月26日一致通過了第1970號決議,提出了“保護責任”(R2P)概念,授權聯合國在某國政府無力或不願采取行動時,采取行動“防止該國發生人道主義災難”;美國也不可進入委內瑞拉境內實行“長臂管轄”,執行“遠程捕撈”,哪怕馬杜羅遭到國際司法組織通緝。正如調查團專家成員亞曆克斯·內夫所言:“馬杜羅政府長期嚴重侵犯人權的記錄,不能成為美國違反國際法進行軍事幹預的借口。”“同樣,美國攻擊行為的非法性,絲毫不能減輕委內瑞拉官員——包括馬杜羅——對其多年來實施的鎮壓和達至危害人類罪的暴力的明確責任”(聯合國網站https://news.un.org/zh/story/ 2026/01/1141406)。
當然,特朗普政府侵入委內瑞拉的目的,不單單是為了緝拿作為毒梟的馬杜羅及其夫人,也不單單是為了替美國石油公司討回20年前被委內瑞拉前總統查韋斯沒收或低價收購的企業資產,更不單單是為了拔掉作為俄羅斯和東大在南美洲之基地的馬杜羅政權,毋寧說,多多少少是因為委內瑞拉百姓的人權深受馬杜羅獨裁政權的嚴重侵犯,是出於對石油資源富饒的委內瑞拉人民衣食不保、絕對貧困之境遇的深切同情,是為了讓美國企業和人民與委內瑞拉政府和人民獲得雙贏。畢竟特朗普政府成員中有像現任國務卿盧比奧那樣的前古巴難民和像現任副總統萬斯這樣的原底層窮人,畢竟作為商人的特朗普接受過西方傳統人道主義和人權觀念的熏陶,普世價值或深或淺地紮根其心靈深層,以致在他的嚴厲威脅下,伊朗哈梅內伊神棍政權及其打手伊斯蘭革命衛隊至今不敢鎮壓伊朗全國範圍的人民起義。用他近期的話講,唯一能夠限製他行為的是其“自身的道德規範”和“個人意誌”,頗有集康德的“道德律令”和尼采的“權力意誌”於一體的風神,雖然身為美國總統,特朗普的決斷和行為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三權鼎立的美國國會、法院甚而其他政府成員和其他政府機構的囿限。
相形之下,俄羅斯在聯合國安理會指責美國對委內瑞拉的入侵,並得到包括東大在內的若幹國家的助力,就不是五十步笑一百步了,而是滑天下之大稽。美國隻是短暫侵入他國,目的也隻是捉拿犯罪嫌疑人和人權踐踏者,俄羅斯則不然,它不隻是大規模武力侵犯他國主權和人權,更是武力並吞他國領土,對占領區人民實行極權統治。至於那些對俄羅斯侵略和並吞他國領土視而不見聽而不聞甚至供應軍火、暗中策應或經濟支撐的國家,有何法律或道德理由來指責美國呢?這不光是國際法上的“雙標”,更是在價值觀上視作為國際法之根基的主權原則與人權原則為無物。
為了消除看客們心中的疑惑,澄明主權問題及其本質,闡釋國際法及其終極價值,揭示全球安全秩序、世界實力格局與國際法及其正義原則之實踐的錯綜和矛盾關係,筆者打算從國際政治學、政治哲學、倫理哲學、曆史哲學和法哲學的角度或高度來闡發自己對相關問題的看法。
一、國際法及其原則
什麽是國際法?百度百科雲:國際法指適用於主權國家之間以及其它具有國際人格之實體之間的法律規則的總體,其基本原則包括主權平等、不幹涉內政、和平解決爭端等 。國際法涵蓋海洋法、空間法、外交關係法、國際經濟法等部門法,其範圍包括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分別調整國家間權利義務關係、國際民商事法律衝突以及國際經濟的法律關係。國際法的淵源主要表現為國際條約和國際習慣,強製實施主要依賴國家自身行動。
擺在我們麵前有兩部最重要的國際法文件,一部是《聯合國憲章》,它是規範聯合國成員行為的準則;另一部是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英文: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它是聯合國大會於1948年12月10日通過的一份旨在維護人類基本權利的綱領性文件,係統地闡述了所有人固有的且不可剝奪的權利,為國際人權法奠定了基礎。按百度百科的說法,《世界人權宣言》是聯合國的基本法之一。顯然,作為國際正義的要件,主權原則與人權原則構成了國際法的兩大基石。
從國際法的實踐看,聯合國曾經授權聯合國成員國采用武力方式對侵犯國家主權的行為國實行入境軍事打擊。例如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1950年7月7日通過84號決議文,建議聯合國會員國給予大韓民國以擊退武裝攻擊、恢複該區內國際和平與安全所需之援助,授權美國組織聯合國軍,授權聯合司令部斟情對北朝鮮軍隊作戰。又如1990年8月2日聯合國安全理事會通過660號決議,譴責伊拉克對科威特的軍事入侵,要求伊拉克立即無條件撤軍並恢複科威特主權、獨立和領土完整。鑒於伊拉克未在聯合國安理會第678號決議設定的最後撤軍期限(1991年1月15日)內撤軍,以美國為首的多國部隊基於聯合國決議,於1991年1月17日發動代號“沙漠風暴”的軍事行動。
不僅如此,聯合國以及獲其授權國家的維和部隊多次對發生在世界各地如索馬裏、東帝汶、前南斯拉夫地區的人權災難,進行了“人道主義幹涉”(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或曰“人道幹預”。從法律意義上講,人道幹預是外國用武力進行幹涉的一種形式。它可以被定義為:為了阻止或反對在第三國境內發生對最基本人權的大規模侵犯(特別是大規模的屠殺和種族滅絕行為)而使用武力,盡管受害者並非幹預國的國民,同時也不存在權威國際組織 、尤其是像聯合國安理會的合法授權。最典型的莫過於北約對科索沃人權災難的軍事幹預。
盡管《聯合國憲章》第2條(禁止成員國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脅)和第51條(成員國在遭受武力攻擊時的自衛權)對各國武力幹預作出了規定,但是,《聯合國憲章》的基本價值之一除了禁止使用武力外,還有對基本人權的保護,且不說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亦為聯合國重要的法律文件和各國行為的指南。保護人權的觀念在 1945 年以後越來越被聯合國所關注,今天已被看作國際法律秩序的核心因素之一。因此,當維護和平與尊重人權產生矛盾時,例如當發生對個人權利的顯著違反和大規模酷刑時,越來越多的人或國家認為主權原則和不訴諸武力規定必須讓位於人道的責任。
不難發現,反對幹涉他國主權與保護各國人權,即主權原則與人權原則在國際法實踐中時常陷入二律背反的窘境,或者說,構成了以《聯合國憲章》和《聯合國人權宣言》為核心的國際法的邏輯悖論。
二、主權及其指歸
“主權”(法語:Souveraineté)通常被定義為對領土和國家擁有至高無上的、獨立不依的控製權和自主權,既包含國家內部的治理權(立法、執法、行政),也包含國家對外的自主權(國家獨立、領土完整、國防自衛)。“主權”概念及理論最早可追溯到古羅馬。
法國人讓·博丹(Jean Bodin ,1530年─1596年)出於對法國宗教戰爭混亂局麵的回應,提出了主權理論,呼籲建立以絕對君主製形式存在的強大中央權威。他1576年出版的《共和國六書》(Les Six Livres de la République)中指出,主權是國家本質固有的,“是一個共和國所擁有的絕對和永恒的權利”(la puissance absolue et perpetuelle d'une République);同時,又是一種超越法律和國民的統治權即權力,由神授或自然法而來。主權可以是人民自己的權力,因為主權是用來維護正義的。他傾向於君主製,認為建立君主製是為了建立一種公共權力,君王是國家主權的代表;雖然“主權是不受一切法律限製的權力”,但“所有君主都要受自然法製約”。博丹將君王視為主權者,是因為相信自然法的存在,有永恒和至高的正義在審視、監察、獎懲人類的行為。《共和國六書》常被視為歐洲第一部闡述國家主權理論的著作(參閱讓·博丹《主權論》,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
英國人托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著作《利維坦》(1651年)創建了第一個現代社會契約論(或契約論)版本,他認為,為了克服缺乏他人合作的“肮髒、野蠻和短暫”的生活狀態,人們必須加入一個“共同體”,並服從於一個能夠強製他們為共同利益而行動的“主權力量”(參閱《利維坦》第十七、十八章,商務出版社1985年版)。無疑,霍布斯是第一個提出人民與主權者之間的關係建立在協商而非自然服從之上的人,從而超越了德國《威斯特伐利亞和約》和博丹的主權理論。
霍布斯的理論對主權概念的形成產生了關鍵性的影響。法國人讓-雅克·盧梭(J. J. Rousseau,1712—1778)在其《社會契約論》裏論述了主權以及主權在民的觀點:(1)人是生而自由與平等的。國家隻能是自由的人民自由協議的產物,如果自由被強力剝奪,則被剝奪自由的人民有革命的權利,可以用強力奪回自動自由;國家的主權在人民,而最好的政體應該是民族共和國。(2)主權,或稱公意,是不可剝奪的,因為意誌無法傳承;主權是不可分割的,因為它本質上是普遍的和正確的;主權受公共利益的製約和限製,通過法律來行使權力(參閱《社會契約論》第二卷,商務出版社1980年版)。
綜上,主權概念包含兩個要件:(1)權利(英語:right;德語:Recht):任何國家擁有自主獨立、領土完整、國防自衛的權利;(2)權力(英語:Power;德語:Macht):任何國家都有自我立法、治理、組織的權力。不過,由於國家建構的目標是保障國民的生存、發展、權利、自由、福祉,由於國家管理者的權力來自人民的授予,故而,第一,保護國民的綜合權利是政府行使權力的目的;第二,政府的權力源於和基於國民的政治權利。一言以蔽之:人權乃主權之根源與指歸。
三、人權及其地位
顯而易見,所謂“人權”,在現代國家或地區的法律體係和治理係統中就是“公民權利”的同義詞。這裏,所謂的“現代國家或地區”當然不是指像俄羅斯、伊朗、委內瑞拉、朝鮮等經濟上不發達或落後的極權國家或地區,也不是指如印度、菲律賓、阿根廷等這樣的欠發達或發展中的民主國家或地區,而是指發達民主國家或地區,如德國或台灣。
盡管“人權”涉及集體及其發展,但最終還得落實於個體。也就是說,“人權”在邏輯上不是集合概念,而是屬種概念。濟南高幹享受高規格醫療待遇,淄博農村居民僅有基礎醫療保險,且每年要繳納600多元;上海處級公務員的養老金是上海普通工人的兩倍,是上海農村居民的十倍。這不是“人權”,而是“特權”。“特權”形式上貌似“權利”,即“特殊權利”,但因它無法律背書,不是“法權”,不具備德國人康德在《實踐理性批判》所說的“普遍的有效性”(verallgemeinende Gültigkeit),借用德國人馬克思《資本論》裏的術語,乃是“權力”的“轉化”(Verwandlung)。
在政治哲學或法哲學體係中,“主權”和“人權”同為其核心範疇。然而,鑒於主權概念基於人權概念,鑒於人及其權利是人類社會曆史發展的目的(“人是目的”——康德語),鑒於人本主義或人道主義是我們考察、分析、預測、評判曆史與社會的價值尺度,鑒於馬克思的共產主義理論是以人的生命自由、生活福祉和全麵發展為理想,以構建平等、公正、民主、無界的並“以個體的自由發展為所有人自由發展之條件”( „worin die freie Entwicklung eines jeden die Bedingung für die freie Entwicklung aller ist“)的“自由人聯合體”( „Verein freier Menschen“ 為歸宿(Karl Marx: Das Kapital III),因而,人權在價值係列上的位級或價值結構中的層級應當而且必然高於主權。
四、國際正義及其悖論
正義(古希臘語: δικαιοσ?νη; 拉丁語:dikaiosýne;法語:iustitia;英語:equity和justice;德語:Gerechtigkeit),包含三重釋義:(1)公正(如主持正義);(2)合理(如程序正義);(3)正當(如正義戰爭)。
古希臘人亞裏士多德將“正義”劃分為“一般正義”與“特殊正義”,又將“特殊正義”劃分為“分配正義”與“矯正正義”(含回報正義和糾正正義)(參閱《尼各馬可倫理學》第五卷“正義”,三聯出版社版2024年版)。
美國人羅爾斯(John Bordley Rawls,1921—2002)在《正義論》一書中提出製度正義和個人正義:製度正義——社會基本結構的正義;個人正義——在製度本身具有正義性且個人接受該製度所安排的利益時,個人應受到的正義。製度正義是首要的正義,因為社會基本結構對個人生活有著根本性和貫穿性的影響,它構成了個人和團體行為發生的環境條件。羅爾斯提出的正義原則有二:(1)第一原則:保障每個人享有廣泛平等的自由,即平等自由原則;(2)第二原則:包含機會的公正平等原則(機會對所有人開放)和差異原則(不平等分配必須有利於最不利者)(參閱《正義論》(修訂本)第二章“正義的原則”,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9年版)。
可見,作為倫理哲學範疇的“正義”概念與作為社會哲學或法哲學範疇的“社會正義”(英語:social justice)是不可分割的,或者說,“社會正義”概念及理論是“正義”概念或理論在社會學、法學、政治學、哲學和倫理學領域的延展。它聚焦於社會資源與社會機會的合理分配模式。即:(1)資源分配: 公平地分配社會財富、機會、權力等,確保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和發展機會。(2)機會平等: 提供開放和公平的競爭環境,消除因種族、性別、出身等因素造成的不公。(3)尊嚴與尊重: 保障每個社會成員的尊嚴,重視所有勞動和生命,反對剝削和歧視。(4)社會合作: 在一個被認為是正義的社會體係中,社會合作、政治合法性與公民效忠才更穩固。
那麽,什麽是“國際正義”呢?“國際正義”是指國際社會遵循的公正原則體係,核心是主權平等、人權尊重和秩序維護。
康德於1795年發表了哲學論文《論永久和平》。該文基於啟蒙理性主義,針對當時歐洲戰爭頻發的地緣政治背景,提出通過國際法律體係實現人類持久和平的法哲學構想。論文的第一部分是關於作為各個國家之間永久和平之條件的六條“預備條款”(Präliminarartikel),其中關鍵的條款為:(1)任何一個獨立自主的國家,不論大小,均不得由另一個國家用繼承、交換、買賣或贈送的手段收為己有(第二條);(2)任何國家都不應使用暴力幹涉其他國家的憲法與政府(第五條)。論文的第二部分是關於國家之間永久和平之規定的三條“正式條款”( Definitivartikel)。第一項正式條款雲:“每一個國家的公民憲法都應當是共和製的。”康德像大多數啟蒙時期的哲學家一樣,認為共和製是指立法權和執行權彼此分離(不管執行權是轉交給一個人還是許多人)政體。第二項正式條款雲:“萬民法(Völkerrecht)應建立在自由國家之聯邦的基礎上。”絕不存在關於戰爭的國際法,法就是和平,而戰爭本身則根本不是合法的狀態(參閱Immanuel Kant: Zum ewigen Frieden,Frankfurt/M. 2011)。
1999年,羅爾斯正式出版了法哲學專著《萬民法》(The Law of Peoples),旨在探討多元文化背景下國際社會的正義原則與和平共存的可能性。全書提出八項核心原則:人民自由獨立、遵守條約承諾、人民平等、不幹涉義務、自衛權限製、人權尊重、戰爭行為約束及援助義務 。羅爾斯將國際社會分為自由人民、合宜人民、法外國家等類型,主張自由民主社會應引導其他社會遵循以人權為核心的正義法則 ,因為惟有人權原則才可能且應當成為協調全球製度性秩序的最基本的正當性原則。書中構建了“現實主義烏托邦”概念,設想通過政治觀念擴展形成自由合宜人民組成的世界社會,強調主權國家傳統戰爭權與國際事務處置權的重新規約(參閱《萬民法》第Ⅰ部分“理想理論的第一部分”,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該理論繼承《正義論》、《政治自由主義》框架,被視為羅爾斯政治哲學體係的重要延伸。
由此我們發現,國際法、主權原則、國際正義原則最終指向人權原則,換言之,人權在邏輯上和實踐中構成國際法、主權、國際正義的起點與終點,成為自然、曆史、社會和人類的目的,是人類社會和個體的終極價值。
我們前麵提及的主權與人權的悖論,其實就是國際正義的悖論。
那麽,如何看待和解析這一悖論呢?當一國境內發生人道災難,或某國獨裁者以暴政踐踏本國人民的人權時,如果國際社會或發達民主強國以武力進入其境內予以“人道主義幹涉”,在形式上勢必侵犯其主權,因為幹涉了該國的內政,消解了其政權對內的治理權力。然而,鑒於獨裁政權並非由國民通過民主程序選舉產生,其權力並非經協商由人民授予,是故獨裁政權並非國家主權的合法代表,是故推翻這樣的政權,不僅實質上保護了其國的人權,而且實質上也維護了其國的主權,因為獨裁政權的倒台意味著人民重新當家做主,可以重新獲得確立其國家主權之代表(政府)的公民權利,可以阻止獨裁者為維係統治權力和集團利益而做出損害國家主權的行徑。換句話說,這樣的“侵略”具有“解放”的意義,有如二戰時美軍解放日本人民那樣,有如美英法等西方國家解放德國、意大利人民那樣,有如美國在第二次海灣戰爭中解放伊拉克人民那樣。
由此我們可以確立這樣的正義觀或價值觀:人權高於主權,尤其是當兩者形式上發生衝突之際。
毋庸避諱,美國及美軍在二戰中對日本、德國、意大利人民的解放以及韓戰中對南朝鮮人民的解放,夾雜著謀取其本國利益和世界霸權的目的,但其主觀上確有推進全球民主和人道的意圖,客觀上使得日本、德國、意大利人民擺脫了專製統治,使得韓國取得政治轉型和經濟騰飛所需的條件,從而獲得了新生,建立了完善的社會民主福利製度,促使日、德、意三國以和平的方式實現第二次崛起,促使韓國完成現代化和文明化。
五、全球秩序與世界權力和國家利益
在前麵論及的《論永久和平》和《萬民法》中,康德和羅傑斯分別耐人尋味地談到“國際正義”法則、人類價值體係和全球安全秩序之建構主體的資質問題。在他們看來,惟有對內實行以“人權”為核心且保證公民權利的共和製和民主製的國家,才有資格參與“國際正義”法則和人類價值體係的建構,並且合乎“國際正義”之世界安全秩序的建立隻能由“自由民主社會”來引導。
咋看康德和羅傑斯的主張,似乎充滿“西方中心主義”或“西方價值觀至上”的偏執,並且按中國官方學者語無倫次的評價,“羅爾斯在《萬民法》中闡述的人權觀.....在道德權利的推理中可能導向現實的烏托邦,在實踐權利的邏輯下可能導向擴張主義”(李博:《羅爾斯人權觀的擴張主義屬性: 基於對《萬民法》的分析》,《中國人權》,2024/08/01)。然而,靜心思索,平心而論,任何人都無法否認如下事實、否定如下邏輯:
毫無疑問,正如世界上所有國家那樣,發達民主國家也有其各種各樣的問題,有其政策和決策錯誤,有其非正義的曆史經曆和不光彩的原始積累,有其發展的瓶頸或增長的極限,甚至有其福利陷阱或白左怪圈,但既然它們已成為發達民主國家,已建立起相對文明、健全、合理、公正的社會製度,特別是在國民素質、社會保障、國際正義、世界和平、人類安全方麵作出了比非發達民主國家更大的成就和貢獻,那麽,在設計公平、合理、富足、法治、高效的社會製度和國家結構方麵,在處理國家利益、世界權力、地緣政治與國際正義的關係方麵,確實能夠為世界上欠發達或發展中國家提供指導,並輔之以資金、科技、係統、設備、產品和服務。
那麽,全球秩序應當由誰來構建呢?二戰後形成的全球秩序是否應該隨著全球實力格局的變遷而重構呢?
一個不爭的事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經濟乃至科技上已經崛起,成為在全球影響力方麵僅次於美國的超級大國,且因其強大的製造產能和龐大的經濟規模,至少在經濟、技術、軍事諸方麵已經超越了當年蘇聯的實力。
一個不爭的事實是,不僅德國已經再度崛起,而且以德國為壓艙石的歐盟在經濟實力上已逼近美國,在常規軍力上已形成對俄羅斯的壓倒性優勢。
一個不爭的事實是,日本不但再度崛起,而且與歐美澳形成科技共同體和利益共同體,與美、韓、澳、台進而印度形成軍事同盟或準軍事同盟。
一個不爭的事實是,隨著蘇聯的解體、社會主義陣營的瓦解、俄烏戰爭的消耗,俄羅斯這個世界上麵積最大的國家已經淪為軍事上二流、科技上三流、經濟上四流的國家。
一個不爭的事實是,不論在經濟、科技、教育方麵,還是在軍事、文化、財富方麵,美西方的合力遠超中俄的合力(伊朗、朝鮮、委內瑞拉、南非等國可忽略不計)。
一個不爭的事實是,與其說俄羅斯以及伊朗、朝鮮、委內瑞拉、南非等失敗國家是東大的加熱棒,不如說是東大的負資產。
從上述不爭事實出發,我們再來看看當前世界上正在發生或尚未終結的兩大衝突,即俄烏衝突與以伊衝突。
盡管俄羅斯繼承了蘇聯碩大的軍事資產,且人口為烏克蘭的4.22倍的、麵積為烏克蘭的38.3倍,盡管美西方隻是以軍援和經援的形式支持著烏克蘭,且軍援的也並非最先進最有效最致命的武器,但是俄羅斯自2022年4月以來占領的烏克蘭領土從25.86%降為19.3%,其中7.05%還是2022年2月24日雙方全麵開戰前占領的,卻付出了慘重的代價。根據美國和北約情報機構的評估,截至2025年12月,俄羅斯軍隊的總傷亡人數約為150萬至160萬人。 其中,陣亡人數(KIA)估計在45萬至50萬人之間,受傷人數(WIA)約為100萬至110萬人次,受傷人員中約60萬為永久性致殘,剩餘40多萬人次為輕傷或可循環傷員。不難預想,假如北約親自下場,單靠歐洲的軍事力量,在雙方不使用核武器的情況下,足以憑藉其強悍的空戰優勢,在三個月內顛覆普京政權。
以伊衝突,從性質上講,分明是以色列對長期以來軍援和經援的哈馬斯、真主黨和胡塞爾軍事集團的自衛反擊;從結果看,簡直是前者對後者的全方位碾壓。不難想象,假如兩國鄰近,百戰百勝的以色列國防軍及其後備役部隊足以擊垮伊朗軍事力量,甚至足以顛覆哈梅內伊神棍政權。
而美軍對由俄羅斯提供裝備和由俄羅斯軍官指導、由東大係統整合的委內瑞拉防空體係的教科書式壓製和瓦解,更彰顯了美西方在軍事上與中俄存在係統性代差。
鑒於東西方綜合實力的對比,中俄試圖改變二戰以來業已成形的國際秩序和法則的戰略願景恐怕難以達成,且不說隨著東西方從高科技到高端製造、從硬件到軟件的脫鉤,伴著美西方對全球產品和能源供應鏈的重構,尤其是美西方在不久的將來對委內瑞拉和伊朗石油資源的左右,東西方在綜合實力上的差距大概率隻會拉大。
無可厚非,東大可以擁有其主導世界的野心,應該得到與其綜合實力相匹配的世界權力和全球地位。可問題之一在於,東大麵對的不隻是日本,不隻是美國,而是美西方的整體,美西方的綜合實力,美西方的科技共同體,美西方的軍事聯盟,美西方大體統一的全球戰略,美西方整合的全球軍事分工與布局,盡管美西方內部也存在著權力、利益、觀念、戰略、戰術方麵的分歧;問題之二在於,東大究竟以怎樣姿態、戰略和策略應對變化、風險、危機和趨勢。
麵對挑戰,仿佛有兩種選項:或是固守本體,堅定不移,勇往直前,展開偉大的鬥爭,硬碰硬,結果要麽你死我活,要麽同歸於盡;或是自我調整,自主轉型,從政治體製到經濟結構再到價值取向著手自我革命,尊崇普世價值,趨同民主法治,落實公民權利,解構分配不公,緩解貧富懸殊,推動產權革命,調節城鄉失衡,實現轉型正義(曆史正義)。
毋庸辯解,美國並非國際正義的化身,至少其行為一方麵基於西方價值觀,另一方麵基於自身利益;一方麵是為了維護世界和平和國際正義,另一方麵是為了維護其科技、經濟、軍事、文化的霸權。美國的利益觀與價值觀及其兩重性、矛盾性不但決定了其戰略和行為的特征,也製約了作為其競爭對手東大的決策框架、行為空間和發展前景,影響了東大的戰略選擇和策略構想。
直言之,麵對東西方在綜合實力方麵存在較大差距的現狀以及未來差距有可能拉大的前景,東大似應對外實行戰略收縮,減少無利可圖的對外經濟投資,舍棄屢遭圍追堵截的產業擴張;對內停建基礎設施,緩建軍備項目,把經濟建設和政策調整的重心放在改善國民生活、增加國民收入、增值國民財富、改革產權結構、分配剩餘價值諸方麵。
另外,由於聯合國大多數成員為烏合之眾,聯合國及其安理會的大多數提議因眾說紛紜、各懷鬼胎而難以通過,大多數決議因缺乏執行力而無法落地,於是,事物的發展及其走向生發出一個合乎邏輯和曆史的結論:為了在全球大部分地區維持世界秩序,為了在一定程度上維護國際法原則、尤其是人權原則,我們這個世界確實需要美國這樣的超級霸權來擔當世界警察,確實需要美國獨立的司法機構如法院來充當世界的仲裁者,雖然這並非最公正最完美最理想最可行的方案,雖然美國經常橫行霸道、處事不公、假公濟私、袒護盟友,特別是強調“美國利益至上”、高呼“讓美國再次偉大”、奉行“唐羅主義”(唐納德+門羅)的美國現政府。讓美利堅這個身兼替天行道者和世界惡霸的國家及其庶無等量級對手的軍隊既當警察又做流氓,總比讓由普京這個獨裁者掌控的衰敗的俄羅斯或“怒其不爭”且時常掉鏈子的印度來充當世界秩序的維護者要好,且不說除美國或北約外,其它任何一個大國或集團都不具備擔任世界警察的綜合執法實力和全球投射能力。這就是現實,你別無選擇。用黑格爾的話講,“惡”(Böse)有時也是曆史進步的動力。“憤怒出詩人”(恩格斯語),而我們這個世界和時代需要的是睿智的政客、神通的軍師或博學的師爺。
結語:如何觀察與思考國際問題
最後,有必要簡短討論一下觀察與思考國際問題的方法論。
首先,我們應該確立真實和完整的世界觀,或者說,建構本真和全息的世界圖景。不然,有可能對世界格局的現狀和走向做出錯誤的把握,對全球重要事件的發生和演變做出錯誤的預判,進而做出錯誤的決策。從東大央視軍事評論員幾十年來對全球軍事動向和事件的觀察、分析、預測、評價看,不說他們深陷“信息繭房”,至少缺乏對世界、對西方、對自身的基本認知,以致不但成為世界級笑話,而且讓東大官方“認知共同體”成為無知甚而無恥的象征。
其次,我們應該養成合乎事實和邏輯的曆史觀。在這方麵,東大以張維為為代表的官方“敘事共同體”便是最糟糕的案例。他們提出的“中華文明未斷裂”、“東大用四十年走完西方三百年的路程”、“美國的文明隻有200多年的曆史”的命題,不僅缺失對西方文明發展線索和路徑的實證考察,而且缺乏對文明本體的形態、演變、升級之規律的理解。西方文明從路徑上講,經曆了從古希臘軸心、古羅馬軸心、意大利軸心(文藝複興),到近代英法德軸心(I. 牛頓、培根、霍布斯、斯賓若莎、萊布尼茨、笛卡爾;II. 英國古典經濟學、經驗哲學、直覺主義和功利主義倫理學,法國啟蒙思想家和空想社會主義,德國古典哲學;III.英國政治經濟學、法國社會學、德國實驗心理學、馬克思主義;IV.數理主義、邏輯實證主義、存在主義、相對論和量子物理學、精神分析學),再到現代美國軸心的演進;從內涵上講,集成了從古希臘理性、古羅馬法理到近代歐洲科學主義和人本主義、當代美國人工智能和傳統倫理重歸及其演化的要素和成果。而東大儒法道傳統的綿延不斷與中央集權體製的一脈相承,恰好不是值得炫耀的資本,毋寧說是曆史、文化、國民的悲哀,因為綿延不斷、一脈相承意味著一成不變、抱殘守缺、頑固不化、不思進取。原本東大傳統文明可在明末自我更新,如通過明清之際三大思想家和西方傳教士,結果陰差陽錯、曆史倒退,在近代被西方炮艦和西學東漸打得支離破碎、苟延殘喘、死相畢露。而東大的近代化或現代化也並非從1979年開始的,毋寧說是從鴉片戰爭起始,曆經洋務運動、歐美效顰、晚清政改、北洋徘徊、民國振興、戰後重建、蘇俄複製、秦製複活和改革開放的曆史階段。這就是說,東大的現代化曆史不是40多年,而是180多年,且不說當代東大的現代化騰飛有其不可或缺和不可替代的決定性外因:美西方對東大的全麵開放,包括科技輸出、教育交流、資金投入、產業轉移、市場準入,雖然美西方同時“剝削”(Exploitation——馬克思用語)了東大以低人權低環保低匯率為代價增殖的“剩餘價值”(Mehrwert——馬克思用語)。
再次,我們應該確立人類的普世價值觀。普世價值觀是人類經過幾千年的探索、追求、挫折、災難、衝突、犧牲而獲得的共同精神財富,其核心內涵就是製衡權力的民主製度、以人為本的公民權利、公平合理的分配原則、機會均等的成長環境、自由多元的文化結構、永久和平的世界秩序、人權至上的國際正義。普世價值雖為“現實主義烏托邦”(羅爾斯語),但確確實實引導和照耀人類前行的道路,就像“共產主義”曾經確確實實引導和照耀蘇俄與東大前行的道路,雖然兩者因之誤入歧途。
需要強調的是,“普世價值”是一種“公共理性”(public reason),它是不同國家或民族的大多數人基於自由願景和正義原則而形成的社會理想之綜合或共識,從而不需要各個國家或民族的統治集團、特別是專製集團來定義和取舍。這是其一。其二,國家利益固然重要,國際結盟固然緊要,借力平衡固然需要,但如果國家利益並非百姓利益,結盟的是獨裁者或吞並者,借的是病夫或弱雞的力,那麽,這就不是曆史正確,不是曆史自信,不是曆史大勢;相反,你得罪的便是勞苦大眾,對立的乃是文明社會,得到的隻是戰略孤立。
最後,我們應該建構獨立、多維、係統、自變的認知結構,生成以形式邏輯或數理邏輯而非黑格爾式辯證法為規則、以矩陣方程為圖式、以多內核多線程模式為架構、以全向數據集為信源的思維“範型”(paradigm)。惟其如此,我們才不會成為邏輯混亂的張維為或顛三倒四的金燦榮,成為見風使舵的胡錫進或“反美是工作、居美是生活”的司馬南,成為宣揚曆史虛假主義的金一南或言必“我爺爺”的毛新宇,成為戰事預測屢遭打臉的李莉或軍備自吹自擂的宋忠平,成為隻談“後發優勢”不講“後發劣勢”的林毅夫,成為把威權體製甚至獨裁體製看作“最新結構”的“新威權主義”傳播者。
完稿於2026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