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的聯邦司法係統
蔣聞銘
現代社會,有無數互不統屬的社會單元,無數的道德利益紛爭,大到總統和國會,小到房東和房客,起了爭執,不願意好說好商量,怎麽辦?到法院打官司。現代社會是法製社會,有了爭執就去法院。
美國的聯邦司法係統,一個聯邦最高法院,13個聯邦中級法院,94個聯邦地區法院,663名聯邦法官。聯邦最高法院有9名聯邦法官,每個聯邦中級法院也有九名,其餘的都在聯邦地區法院。這663位聯邦法官的任命,每一位和部長一樣,都是總統提名, 參議院批準,一經任命,就是終身製。美國總統和國會議員幾年一選,必須時時討好選民,跟著民意走。政府官員必須聽總統的,不聽,總統有權開除你。但這些聯邦法官一經任命,因為是終身製,就能夠超然於一時的民意權爭之上。 聯邦法官的判決,令行禁止,言出法隨。這些法官的權有多大呢?舉個例子。川普總統要修理在美國的中國公司。下了一道行政命令,從某日起,抖音和微信,不準在美國使用。幾個華人美國公民,請律師去加州的聯邦地區法院提告,說總統沒有權下這種命令。接受這個案子的聯邦法官,說你們告得有道理,當時就也下了一道命令,說這個案子,我得慢慢審,全美國立即停止執行總統的命令。到今天川普總統已經下台了,大家在美國,抖音微信接著用。每一位地區聯邦法官的命令,都能讓總統的行政命令變成一紙空文。
對聯邦法官們的權力製衡,一方麵來自外部,一方麵來自內部。如果聯邦法官貪腐犯罪,聯邦政府立案調查後,交國會彈劾, 程序標準,和彈劾總統一樣,眾議院需要多數通過,參議院需要三分之二通過。在內部,中級法院唯一的工作,是審查地區法院的判決。每一個有爭議的判決,由至少三位法官集體審查,少數服從多數。最高法院的責能,除非是刻不容緩的緊急情況,是審查中級法院有爭議的裁決。每一個裁決,九位大法官集體投票,也是少數服從多數。決定後,多數要向全社會解釋裁決的依據,少數也要解釋他們為什麽反對。一件案子,從下到上,參加裁決的每個法官,對最終的結果,都有影響,但是都沒有決定權。在這樣的體製和社會氛圍中,這些法官們,說追求權力地位, 他們每一位都有終身能與總統匹敵的權威。說到錢,有也不能花。隻要他們的生活水準超過正常的收入範圍,新聞媒體盯著你,政府也來查你。美國從立國到現在,小二百五十年,國會彈劾過十五位聯邦法官,八個成功。
川普總統運氣好,在任四年,提名任命了三名聯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但是他競選連任失敗,去最高法院提告,最高法院拒絕受理,直接打他的臉,說他無理取鬧。他提名任命的三名大法官,一個都不幫他。他的支持者,天天在各個州的州議會抗議,甚至到國會山莊去搞暴動。但是,去各地法院提告選舉舞弊,五十多次提告無人受理。2000年小布什和戈爾競選總統,在佛羅裏達洲定輸贏。小布什多不到一千票。按規矩,如此小的差距,要重新點票。幾千萬人的州,幾百的輸贏,哪裏點得清。吵得不可開交的時候,最高法院發話,說不要再點了,就是說他們決定戈爾輸了。聽到這個裁決,戈爾第一時間,向全國發表講話,堅決擁護最高法院的決定。國會向尼克鬆要橢圓辦公室的錄音帶,官司打到最高法院。法院命令總統交出錄音帶,他就不得不辭職下台。美國是多元社會,無數的道德倫理利益紛爭,最高法院一發話,大家一體遵從。聯邦最高法院,是美國民主製度的定海神針。
美國的法律,分三個層次,第一層,是憲法和放在一起的二十七個修正案。這是美國憲政的根本。政府官員,從總統到一般的軍人公務員,入職前都必須宣誓效忠憲法。美國憲法可不可以改?可以。 但是修改憲法,先要在參眾兩院以三分之二的多數通過,然後再經過四分之三的州的州議會確認。舊文明的集權體製,用同樣的標準去修改憲法,不難。但是在美國,要修憲,除非絕大多數民眾同意,否則沒有可能;第二層,是一般的法律,必須參眾兩院多數通過,總統簽字同意;第三層,是行政部門根據法律定的執行細則。任何人對第三層的執行細則不滿,都可以去聯邦法院提告。法院受理了,第一件事,就是通告全美國停止執行有爭議的細則,官司一級一級往上打,最終的結果,是聯邦最高法院的裁決。第二層,一般的法律,你也可以去告,說某條法律違憲。這樣的提告,也有成功的時候。比如上世紀七十年代初,兩院和總統,都同意降低法定的選舉年齡,但是聯邦最高法院不同意,說這樣的事,用這樣的法律門檻,過於輕率,不能算。他們說不能算,就不算。怎麽辦?要推翻最高法院的裁決,有兩個辦法,一個是他們自己推翻自己,一個是修憲。美國憲法第二十六修正案,降低選舉人的年齡,就是這麽來的。
美國到現在,立國二百五十年不到,一共通過了二十七個憲法修正案。前十個,放在一起,是人權法案,是憲法的附件, 後麵的十七個修正案,第十八和第二十一不能算。1919年通過了禁酒的第十八修正案,行不通,所以1933年又通過了第二十一修正案,取消第十八修正案。通過法律禁酒,可以理解,但是居然修憲禁酒,禁了又改回去,算是民主社會知錯必改的例子,也是趣聞笑話。
最高法院,幾個手無縛雞之力的書生, 沒有人事權,沒有財權,手下沒有調查機構,也沒有執行機構,甚至連維持法庭秩序的警衛,都不在他們的管轄之下,為什麽有這麽大的權威?那是因為全體美國人,從小腦袋都被洗白了。民主社會是法製社會,最高法院是法律的化身。最高法院的決定,誰不服從,誰就是社會公敵。
那是德州檢察長 Ken Paxton 被川普的律師找去提出告訴的。
(川普的律師找了幾個州的檢察長,被拒)
Ken Paxton 交進最高法院的狀子,根本就是川普的律師寫的。
而且川普本人提交 motion to intervene,要求成為原告。
說川普“去最高法院提告",其實不能算錯。
而且這個案子的內容根本荒腔走板。
德州檢察長以州政府名義,告了四個州 - 說它們不可以改變它們的投票程序,。
Excuse me?
別州怎麽投票,幹你 bird 事?
喬治亞的檢察長 Chris Carr(共和黨)說此案根本在憲法,法理,事實上都錯了。
這種爛訴當然被最高法院無情打臉。
川普提名的3個大法官,沒有一個支持受理的。
最高法院當然不會在判決上寫“無理取鬧”這種話(最高法院對用字是很注意的)
但是9個大法官,其中6個保守派 -3個是他提名的。結果沒有一個支持這個案子,四天之內就神速打回,那就很能說明這個訴訟是不是“無理取鬧”了。
東方盼明君,西方崇上帝。
美國的法治也是走過曲折的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