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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豆得豆,種瓜得瓜,這一套可能行不通了。因為你種的豆和瓜,很有可能會在它們成熟後,與你無關,變成別人的。這是今天一條嶄新又諷刺的新聞,像一出荒誕劇,隻不過笑聲裏全是心酸。村民種下300畝楊樹,23年終於成材,臨近采伐期間得知:此地已納入保護區,禁止采伐。不好意思,您23年的辛勤換來的勞動成果,我們就笑納了,感謝您的無私奉獻!黑龍江一村民王桂菊在2002年響應當地號召,承包360畝土地種樹,與村委會簽署《造林承包合同》,承包期25年。村民投進去那麽多成本種樹,自然是為了將來掙錢。因此雙方合同裏清楚寫明白了:合同期內,林木成熟,乙方(村民王桂菊)申請經批準可以采伐,采伐後土地使用權由村收回合同終止。並且可能是懂他們那點尿性,合同裏還專門約定:在合同期內,如遇國家政策和法律調整須收回承包土地時,應按國家法律和政策的有關規定給予補償。這條補償條款,就像一根救命稻草——隻是後來才發現,稻草是塑料做的。23年過去,眼看合同還有兩年期限,眼看當初的幼苗長成今天的參天大樹,騷操作來了:王桂菊申請砍伐,得到回複:該林地已納入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根據相關規定,“自然保護區內的林木,禁止采伐。”王桂菊當場懵逼,如遭雷劈。23年精心護林,花錢雇人除草、施肥、打藥、剪枝……一朝全部清空。這感覺,就像有人養了二十年的牛,結果牛長肥了,被告知明天起牛屬於“保護動物”。天有不測風雲,任何合同,都有中途變卦的可能性。好好好,咱要理解官方部門,他們肯定是有理由的……那麽就退一步,按照當初合同所約定,情況有變,就給補償。當地林草局在給張桂菊的回複中表示:根據現行有效政策及曆史文件,未發現針對該保護區林地劃入的“補償規定”。什麽意思呢?簡單點說就是,規定隻說了納入保護區,沒有具體的補償細則。近日,媒體陸續披露這件事後,當地開始“協商具體對策”。但隨著媒體的報道,網民們還驚訝的發現,合同上明明寫的是“退耕還林”,對此國家也有相關補貼政策。可王桂菊一家,23年期間從沒有拿到過一毛錢的“補貼”。對此記者不解,而當地林草局的理由是,“這其實是工程造林地,不享受退耕還林補貼”。好家夥,感情還是上麵那張幾十年前的合同裏“寫錯了”?看來這世上最靈的魔法,不是哈利·波特的咒語,而是文件裏的措辭。有時候,真的需要在意一下百姓的看法了。合同本身就代表著契約精神,而官方和群眾之間的“合同”,還代表著“信任”。這些要素一旦失去,不僅彌補起來難如登天,後果更是不堪設想。看看媒體原文下的評論內容,不要說老百姓臆測、揣測,因為不可能所有人都“不講理”,都誣陷你。是非黑白,人們看在眼裏。“既然不給砍伐,就該按經濟價值補償,不然就是搶劫。”一個顛撲不破的道理,我覺得沒有誰會不認同:你不可能讓一個人,在持續23年的時間裏,付出時間、精力、金錢,卻不給他任何回報。這就像不可能讓一個人去白白幫老板打工,卻不給他工資。並且現實更離譜,老板不僅不給他工資,他還需要反過來給老板發錢。石上植鬆三十年,忽聞此地成禁山。若問功勞歸了誰?風聲答曰:“歸自然。”有人說,“保護自然是大義”,沒錯。可若大義建立在犧牲公義之上,那就不再是保護,而是掠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