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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齊哈爾曾經的全國人大代表遲夙生律師連續九年提出了賣淫合法化的建議,引發了大家對於人權和道德之間的爭議。賣淫這個職業雖然在過去的幾千年裏都是合法的,直至新中國成立以後才被禁止,但顯然現在賣淫合法化還是存在重重阻力,不管是在道德上還是心理上,我們都會無法接受。我們平常買東西的時候如果不付錢,會產生法定之債。法定之債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如果不付錢,會強製要求付錢。但是嫖娼不給錢,產生的是自然之債。自然之債不受法律保護,法律不會強製要求付錢。
明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製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看第三款即可明白,隻有受到法律和行政法規保護,不違背公序良俗的行為才是有效的。賣淫行為是不受法律保護,因此嫖娼和賭博都是一樣的,不付錢也不會產生任何債務,對方也是無法追討的,因此不是違法行為!!嫖娼不給錢雖然在民事上沒有關係,但是會不會造成刑事方麵的後果?比如會不會構成詐騙罪?如果構成了犯罪,那真是偷雞不成蝕把米。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第三,成立詐騙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之後作出財產處分。第四,欺詐行為使被害人處分財產後,行為人便獲得財產,從而使被害人的財產受到損害。嫖娼不給錢不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嫖資是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的。因此失足婦女與嫖客之間並沒有財產處分,就算失足婦女因為被騙而免除嫖資,這也不構成詐騙。但是要注意一點:如果已經付錢了,通過欺騙的手段把嫖資騙回來,這是構成詐騙罪的。自然之債雖然不受法律保護的,但是如果已經付錢了,法律也會承認。這錢的所有權已經發生了轉移,通過欺騙手段要回來,就構成了詐騙罪。強奸罪其實是很容易構成的,隻不過因為這種隱私很難進行舉證,也不公開開庭,所以覺得似乎離我們很遠。梁法用將近十年的法學功力,將強奸罪換成通俗一點的說法:隻要時間、地點、人物、方式、方法等有一項違背女方的意誌,就會構成強奸罪。隻不過可惜的是,嫖娼不給錢是指在動機這一項違背女方的意誌,而動機違背女方的意誌是不構成強奸罪的。綜上所述,嫖娼不付錢,在民事上沒有任何責任,在刑事上不會構成犯罪。既然嫖娼不給錢這也構不成,那也構不成,那是不是太爽了?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 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因為我們除了刑事責任、民事責任,還有行政責任。嫖娼是要負行政責任的,是要被拘留的!!!
至於“不給錢就不算賣”的說法,這隻能在電影裏出現。看一下上麵的治安管理處罰法也沒有規定賣淫、嫖娼需要給錢才能算,隻要談好價格就算了。比如2013年因為嫖娼被抓的微博千萬粉絲大V薛某某雖然喜歡經常拖欠嫖資,但是並不影響他的嫖娼行為成立,最後在央視上向全國人民道歉。 點擊在看不迷路,輕輕點讚添動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