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1124)
2024 (1112)


1、這是該案申訴律師團對湖南省高院“通報”的公開質疑。該文發布在該律所的官網,這一做法是十分罕見的。如果沒有對案件絕對的把握,如果不是對結果的極端憤怒,律所是不會、也不敢這麽做的,畢竟他們麵對的是一個有槍有手段的省級司法機關。
2、打臉“小作文”論者。很多善良的群眾總以為,經過兩級法院的審理,以及省高院的多次“複查”,這個案件肯定沒有什麽問題了。甚至,一些法律界的專業人士,也認為隻有司法機關才知道本案的內情,打著所謂的“專業人的謹慎”,認為其他人提到的諸多細節以及質疑,都是所謂的“小作文”而不可信。
然而,代理律師是依法有權查看案卷、會見被告人、調查了解各方的專業人員,他們掌握的案情信息,至少與法官是同等的(非法律因素,以及司法機關故意隱瞞的除外),甚至比司法人員知道的更多。起訴書指控的內容他們都知道;起訴書沒有提到的,他們可能也知道。他們可不是什麽不知內情的“小作文製造者”。更重要的是,麵對司法機關的絕對強權,律師如果敢於捏造事實,他們很可能要搭上自己職業的“身家性命”。所以,如果對事實沒有絕對把握,他們是不敢公開回應的。再者,一個律師的說法可能有假,幾個律師一起回應,甚至案件不同階段的多任律師都站出來強烈質疑這個判決(見2019年時段的另一申訴律師、華南理工大學教授葉竹盛在B站的一小時視頻), 其真實性和專業性就值得重視。其實除了律師之外,還有《南方周末》等一大批媒體的新聞調查,對該案提出了質疑。律師或許還有利益因素,而媒體敢碰這種“非正能量”的案件,調查的真實性 是值得信任的。這麽多的人,這麽多的機構,都在質疑這個案件,這意味著什麽?
3、叫人如何相信?一般而言,法院的判決,作為官方結論具有極大的公信力。但這一天然的公信力有一個重要前提,那就是法院必須是中立的,所謂“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如果法院自己卷也入案件的利益糾紛,成為當事人,則它的判決或者裁決,就不再具有天然的中立性和公信力。
湖南高院是本案的終審法院,申訴人告的就是湖南省高院--告他判錯了。更重要的是,如果認錯,湖南省高院將承擔極其嚴重的追責後果。兩個家庭6個人,連帶第三人張某,7個人都要翻案,不僅麵臨著天價國家賠償,而且還有刑訊逼供等法律和紀律責任。更重要的,如果認錯,則該案是一串司法人員為了逃避責任,掩蓋真相,居然棄守司法底線放縱真凶,情節不是一般的惡劣,後果也會十分嚴重。基於這樣的重大利益糾葛,法院能自己認錯嗎?它的複查結論,還具有公信力嗎?
4、侮辱群眾智商的通報。小學讀到“掩耳盜鈴”的故事,總覺得那人怎會傻到如此地步?後來才知道,現實中大部分匪夷所思的“傻子”其實是故意裝傻,一如你無法叫醒一個裝睡的人。通常,由於涉及司法機關的自身利益,冤案的翻案非常艱難,麵對明顯的冤案,司法機關“自說自話”你也毫無辦法,畢竟決定權在他手裏。但有兩種剛性情況除外,一是亡者歸來,比如滕興善案。你說他殺了人,但被害人多年後居然“複活”回來了,不得不認錯;另一個是“真凶再現”,第三人供認作案,比如聶樹斌案。基本的生活邏輯擺在那,一個案件同一時間怎麽可能有兩個互不相幹的凶手? 這兩種情況,雖然發生的概率比六合彩概率的平方還低得多,但一旦發生,因邏輯證明力極強,不得不翻案。
如今,連“真凶再現”也不好使了。當年聶樹斌案,就曾出現王書金堅決供認自己是真凶,而控方堅決否認其是真凶的奇觀。而本案的“真凶”並非基於口供,而是有DNA鐵證的,否認其與案件有關的路被徹底堵死了。沒想到,盡管如此鐵證如山,亦不能撼動本案有關部門推卸責任的強大抵抗力。為了避免追責,堂堂一個省級法院,居然可以堂而皇之地搞出“一案兩凶”的橋段。這不是侮辱人智商嗎?普通人一輩子碰到奸殺的概率有多少?為何這個倒黴的老師,居然可以在一個小時之內碰到兩起?而且還是在相對封閉的自家樓頂上。小說都不敢這麽寫吧。如此離奇的情節,不是應該有比平常強硬100倍的鐵證來坐實嗎?而本案偏偏除了口供,一件物證都沒有。怎叫人信服?怎能讓群眾在個案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有幾個冤假錯案能等到真凶歸來?如果這樣都不足以翻案,你敢想象,其他的冤假錯案將會有什麽結果?如果有人為了一己私利故意製造冤假錯案,是否也同樣無法得到糾正?按此邏輯推演下去,司法豈不變成了“法官想怎麽判就怎麽判”?
現在,唯有最高法出麵再審或指定外省法院審理,才能彌補本案給司法公信力造成的傷痕。
這種“你辯你的我判我的”的情況對律師來說幾乎是家常便飯,你寫得多寫得好?不好意思我不看。
官方的通報和律師的回應沒啥好評價的,自己去看一下,孰是孰非清清楚楚。需要提醒大家的是,這還是律師在非對稱的絕對劣勢下打出來的戰局。
自從業以來,怎樣去麵對這種明顯錯誤確又無可奈何的案子一直在困擾著我。還記得去年一個案子法官各種違規操作,甚至不惜直接采信對方庭後補交的證據(未經我方質證),收到判決書的當晚我氣得睡不著覺連夜寫了16頁的上訴狀。對於這種明顯的、實錘的、無可爭議的程序違法行為,二審法院輕飄飄來一句“該瑕疵尚不足以構成嚴重侵犯原告訴訟權利的程序違法的情形。”直接維持原判。

“雖然XXX,但是YYY”是法院的萬能公式了,雖然後麵是法律規定,但是後麵是法官的解釋權,兩者不一致的,以解釋權為準。
當然這個案子還有很多其他的問題,限於篇幅就不贅述了。可以確定的是,程序正義的案件結果不一定正義,但是程序不正義的案子結果一定不正義。如果正常程序就能達到目的,辦案人員沒必要故意去程序違法。
我這個案子二審維持之後,我跟當事人說我免費給你申請再審,但是當事人放棄了。當事人說通過一審和二審已經認清了法院的本質,不抱任何希望了,選擇放過自己早日從訴累中解脫出來。
我反而沒有這麽好的心態,我覺得我在內心裏永遠不會原諒這個一審法官,不會原諒她未審先判立場先行還沒開庭就當著對方的麵說要判我們敗訴,不會原諒她未經質證直接采信對方證據作為判決依據,不會原諒她在被我發現程序違法之後還在電話裏麵欺騙我說這些證據是她找同事去調取的……
真要說起來,其實案件的結果跟律師沒有太大關係的,反正律師費已經收了,勝訴也好敗訴也罷,冤枉也好不冤枉也罷,結果都是當事人承擔,律師或許不該入戲太深。但我又認為,如果律師隻是一個沒有感情的冰冷辦案機器,沒有任何對公平正義的追求和對內心價值的堅守,這樣的律師其實不可能創造律師應有的價值。
致敬所有不忘初心的同行們!
你提供的證據,本院全部不采納。你提出的質疑,本院全部不回複。
現宣判如下:……
本案證據充分,完整,量刑準確,程序合法。整個過程中嚴格執法,執法為民,是鐵案。經得起人民的監督和曆史的考驗。不服?那你就讓人民和曆史來找本院。
退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