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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有慈禧垂簾聽政,今有海西垂簾審案。
5月11日,一起尋釁滋事案在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天峻縣法院公開審理。庭審過程中,審判長突然宣布休庭,合議庭成員退庭後,辯護人意外發現了上級法院的法官正在通過微信聊天遙控“指導”審判長審案,甚至大段大段地幫審判人員編輯好完整的庭上發言內容,並讓庭上的審判人員對律師“硬氣點”。
事件曝光後,引發社會的高度關注。
麵對洶湧的輿論,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發布了一份情況通報,
作為一個專業挑刺二十年的人,我不會放過任何一個挑刺的機會,針對該情況通報,我的問題如下:
第一、法院的法庭分為兩個區域:審判區和旁聽區。審判區隻允許合議庭、原被告雙方(公訴人)、律師以及法警出現。辯護律師本來就在審判區內,何來的律師擅自進入審判區?
第二、既然已經休庭了,也就是說庭審活動已經結束了,何來的擾亂正常工作秩序?
第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律師無意間發現打開的微信聊天群裏,有上級法院領導正在幹預案件審理的違法犯罪行為,於是拍照取證並進行舉報,這是法律賦予的權利,何來的擾亂正常工作秩序?
第四、通報稱“不聽法院工作人員製止,並推倒法院工作人員”,這裏所謂的“製止”,其目的是為了銷毀違法犯罪證據,律師不聽製止,目的是為了阻止相關人員銷毀違法犯罪證據,又何來的何來的擾亂正常工作秩序?
第五、我國法律規定:法院上下級是監督關係,而非領導關係。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的監督和指導,泛指紀律監督、程序監督和業務指導。現在海西州中級人民法院通過微信直接遙控指揮庭審,不知道符合哪條規定了?
第六、該案的合議庭明顯違法庭審,律師把相關的違法證據用手機拍下來然後家屬進行曝光,這是行使法律賦予的監督權,何來的幹擾訴訟活動正常進行?難道看到違法犯罪行為悶聲不響裝著眼瞎看不到?或者看到了也不要跟任何人說?
第七、通報中“存在監管措施不規範”,什麽樣的措施才算規範?“垂簾審案”時的保密工作?
第八、“四類案件”就可以一審終審?在貴院那裏,兩審終審製是不是形同虛設了?
第九、通報從頭到尾,我看不到貴院有半點改正錯誤的意思,相反我看到了貴院拒絕承認錯誤以及權力的傲慢與囂張,貴院是不是不允許反映與揭發違法辦案的行為?
第十、貴院自己本身就是事件的當事人,又何必慌忙忙地趕在監督機關、上級法院之前搶先發個聲明說自己符合規定,這就是貴院“公正與效率”的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