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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旦嫖娼學生被開除學籍的決定被傳到網上後,質疑者甚多。
一是質疑太重,二是質疑實名。
太重我已經反駁過了,所謂實名侵犯隱私,有人請出了律師的觀點:
浙江融哲律師事務所王雯律師認為,三名學生嫖娼行為違反國家《治安管理處罰法》。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五十二條,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學校可以給予學生開除學籍處分。因此,學校有權開除學生學籍;同時,《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五十五條規定:處理、處分決定以及處分告知書等,應當直接送達學生本人,學生拒絕簽收的,可以用留置方式送達;已離校的,可以采取郵寄方式送達;難於聯係的,可以利用學校網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如果學校未按相關流程上述流程送達處分告知書,直接公開實名發布信息,則涉嫌侵犯學生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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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不認為這是侵犯隱私。
其次,是否侵犯隱私,你我觀點都沒意義,以法律為依據,以判決為準。
再次,王律師用詞嚴謹,“涉嫌”或表明其舉不出具體的法律解釋和判例。
最後,她還用了條件狀語從句“如果學校未按照相關流程送達處分告知書”。
查《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確有關於送達處分告知書的上述規定。
但是,請仔細看網上流傳的圖片。
它不是“處分告知書”,它是“處分決定書”。
《規定》第五十三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應當出具處分決定書。處分決定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學生的基本信息;(二)作出處分的事實和證據;(三)處分的種類、依據、期限;(四)申訴的途徑和期限;(五)其他必要內容。
王雯律師引用的五十五條,規定的是處分決定以及處分告知書的送達。她的意思是,如果複旦是因為無法聯係,才用“學校網站、新聞媒體”等方式公告方式送達,就可以豁免“侵犯個人隱私”的嫌疑。
而本案事實是,複旦在校內以紙質方式公示了處分決定書,被人拍照發到網上。
本案爭議焦點是,複旦可否在校內公示處分決定書?校內公示是否侵犯被處分學生隱私?
我的觀點是可以公示、不侵犯隱私。
打個比方,環保局對汙染企業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需要送達企業,這並不意味著環保局不能將行政處罰決定在自己的網站上公示。
送達是為了告知被處分的學生或被處罰的企業:你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複旦的處分決定最後一段也是格式化的“可在處分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複旦大學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高校能不能在校內公示自己的處分決定,《規定》沒說。
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教育部令第29號)第十條 高等學校對下列信息不予公開: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業秘密的;
(三)涉及個人隱私的;
嫖娼被拘留是學校作出開除決定所依據的事實。
嫖娼被拘,是否屬於“個人隱私”?
考試作弊,是否屬於“個人隱私”?
王律師說複旦大學“涉嫌侵犯學生隱私”,認同她觀點的人很多,空談無益,如果你們認為這是侵犯隱私,請讓被處分者提起訴訟,讓法院判決。
如果被處分者不願起訴,“自古以來,中國就有拚命硬幹的人,為民請命的人”,不妨自己先成為複旦的學生,再嫖娼,被拘留,被開除,最後提起訴訟,推動法治進程。
如果法院真的支持“侵犯隱私”的觀點,那也是中國法治進程的一大步。
Whether the big step is forward or backward is beyong my knowledge.
有人說,上海公安局那裏都查不到對嫖娼的處罰信息,複旦怎麽能實名公開學生的嫖娼行為及其處罰?
複旦的公開不是在網絡上公開,而是把處分決定書貼在公示欄裏,被人拍照發出來。
有必要進一步明確,究竟是拍照上傳到網上的人侵犯隱私,還是複旦大學也侵犯了被處分人的隱私。
判決文書網裏,有很多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的信息,如果我把判決書中的內容轉發到網上,是否構成侵犯他人隱私?
之前我曾提過,可以跟其它高校的處分規定比一比,看哪個學校對嫖娼處分不那麽嚴,以便填報誌願時參考。
如果覺得那些嫖娼隻給予留校察看(我懷疑中國可能沒有這樣的學校)的規定好,填報其它學校就好了。
說起來,好像還沒有律所提供這方麵的法律服務,在高考之後,把各個高校的校紀校規列表對比,供考生和家長填報誌願時參考,哪個高校對嫖娼處罰最輕,哪個高校對作弊最寬容……
Benedetto,公眾號:書從曆事方知味完全支持複旦開除嫖娼學生的決定
必須承認,我的懷疑(沒有這樣的學校)被現實打臉了,打得還挺疼。
“嫖娼可以給予留校察看處分”的學校不僅有,還是中國的top 2高校。
清華大學學生紀律處分管理規定
第七條 學校視學生違法違紀情節輕重相應給予處理或者處分。
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已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且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或者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並造成嚴重後果的,或者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或者雖構成刑事犯罪但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清華大學學生紀律處分管理規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九條 有違反社會公德行為的,視情節給予相應處分如下:
(四)賣淫、嫖娼或者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嫖娼等,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以上內容來自清華大學網站)
北京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辦法
第七條 學生有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二)受到刑事處罰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三)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給予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八條 有妨害社會管理行為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五)有賣淫、嫖娼等行為的,給予留校察看(含)以上處分;
(以上內容來自北京大學網站)
根據以上規定,清華北大的學生嫖娼,即使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也可以給予留校察看處分的,當然情節嚴重的,可以開除學籍。
對比一下複旦的規定
到底是複旦太嚴了,還是清華北大的自由裁量權(操作空間)太大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