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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打擊流氓的尋釁滋事罪,緣何淪為公權力耍流氓的工具?

(2023-10-07 21:28:02) 下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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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涯筆客 衝破黎明前的黑暗 2023-07-29 09:37 

我以前在寫評論文章的時候,經常會寫到一句話:再法治的社會,也有伸手不見五指的地方。

這句話,我是有感而發,特別是有感於很多訪民或維權人士的遭遇而發。

我可以很肯定的說,在當今之社會,比我了解訪民的人不多,比我了解訪民的傷與痛、悲與苦,冤與怨的人更不會太多。

因為了解,所以痛恨。

在網絡曝光的事件中,我們經常會看到,有人因遭遇強拆信訪多年無果而被“尋釁滋事”,有人因合法權益受損不滿處理結果而被“尋釁滋事”,有人因在網上發布了不當言論而被“尋釁滋事”,有人因遭遇“不公”表達訴求不當而被“尋釁滋事”,有人因為私搭浮橋便利村民出行而被“尋釁滋事”......

需要直麵的是,我們在新聞或網絡平台中看到了解到的這些個例,或許僅僅是“尋釁滋事”這個大口袋裏的冰山一角。

這些年來,因工作原因,我接觸了解過太多太多的訪民。

很多訪民的背後,都有著一段不堪的往事和血淚。

觀察發現,信訪維權時間超過三年的人,至少有一半的人曾因“尋釁滋事”而被拘留甚至判刑過。

三年前曾有個65歲的老人向我求助,從她的遭遇中我了解到,她之前信訪舉報了十年,其中有一半的時間在監獄、看守所、拘留所,甚至“黑監獄”裏度過,她被拘留或獲刑的次數,足有8次之多。

很多生活在歲月靜好裏的人可能根本就不相信,在法治社會裏,怎麽可能會發生如此荒唐的事情?

事實上,很多事情,沒有最荒唐,隻有更荒唐。

是的,我們確實生活在法治社會裏,事實上我們的法律也很健全,隻是遇到某些現實後,法律條文就沒了牙齒。咱老百姓,也就成了任人宰割的羔羊。

很多人從羅翔老師的普法裏知道了“尋釁滋事”這個口袋罪,但很少有人了解“尋釁滋事”的構成要素有哪些?

有關法律條文對尋釁滋事罪有著明確的界定,構成尋釁滋事有四種行為方式有四種。

1、隨意毆打型;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型;3、強拿硬要或任意損毀、占有公私財物刑;4,、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型。

如果嚴格按照法律條文來對照,很多被“尋釁滋事”的人,嚴格來說都不符合“尋釁滋事罪”構成要素。

羅翔老師為什麽會說“尋釁滋事”是“口袋罪”?因為在現實中,當無法解決問題的時候,還有一個辦法,那就是解決提出問題的人。

提出問題的人被解決了,問題它就不存在了,對吧?

而如何解決提出問題的人呢?最直接有效的辦法就是將他裝進“口袋罪”裏,最現成的罪名就是“尋釁滋事”。

當然,采用的辦法和方式有很多,正如王麗所說的“一百種辦法”,正如某社區書記所說的“孩子是他的軟肋”。

辦法永遠比困難多”這句話,是很多體製內工作的人常掛在嘴邊的一句話。特別對負責“維穩”的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而言,尤其如此。

當一個人沒有軟肋也不適用於“一百種辦法”的時候,至少有一款“尋釁滋事”適合你吧!

可以說,任何讓公權力不爽的行為,都麵臨著被“尋釁滋事”的風險。

《刑法》裏為什麽會“尋釁滋事”這款罪,其目的是什麽?

其目的是用來對付流氓,打擊流氓的。

諷刺的是,在今天尋釁滋事被發展成了一些人利用手中的權力耍流氓的武器。

近年來,呼籲取消“尋釁滋事罪”的呼聲一直都在,法學界對這個問題的討論也一直都在。

這麽多人都在呼籲取消“尋釁滋事罪”,自然是有著社會原因的。

因為我們需要更為開放、更為民主的社會氛圍,去真正保護人民的言論自由和基本權利。

今年2月,全國人大代表朱征夫就再次在提案裏公開呼籲取消尋釁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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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征夫代表認為,尋釁滋事罪的種種弊端時刻侵蝕著法律的根基,其模糊性不僅會影響人民群眾對權利義務的合理預期,也會導致執法機關選擇性執法。最終損害人民群眾的合法利益,減損人民群眾對法律的尊重和信仰。
革命尚未成功,同誌仍需努力。
一起呼籲吧!
我最後還需要強調的是,如果我們的法治環境能真正的做到“法無授權不可為,法不禁止即自由”,那我們的社會,一定會是一個朗朗晴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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