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機動車亂鳴鏑可罰五千的荒謬
2006年11月19日
何必
今後,機動車夜間在劃定的區域內不按規定的路段、時段、時速行駛,在禁鳴區域鳴喇叭的,均可處5000元以下罰款……(略。)
(之所以采用如此消息當作題材,還是因為首經節目文稿越來越頻繁地不能及時發送給我,沒有了首經的文字稿件,又因為周末不參與節目,無法在議稿時拿到最初的文稿,即使想自己錄入什麽稿子也是不可能。在大概也是首經一直解決不了的問題。)
這樣的消息,從媒體製作標題的技術上看,注定是“北京規定機動車亂鳴鏑可罰五千”這樣的路數,借以吸引受眾的注意力。
從報道中看,這個新出台的管理辦法頗有特點。據報道,新辦法增加罰款額度。《辦法》規定,在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在夜間進行混凝土澆注、振搗等產生噪聲汙染的施工作業,但國家和北京市重點工程、搶修、搶險作業或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何必注,略。)
習慣中,我們總是將某種社會現象歸咎於法律的缺失。“法不在立,而在必行”。這句由意大利法理學家貝卡利亞在《論犯罪與刑罰》中提出的法律格言,正可以作為我國環境資源立法的警示。根據中國政法大學環境資源法學學者王燦發教授介紹,1979年我國就頒布了《環境保護法》,1982年,《憲法》增加了“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何必注,略。)
而有關立法泛濫中所存在的立法腐敗,也逐漸為我們耳熟能詳。
眾所周知,北京現在已經成為一個亂哄哄的城市,一年365天沒有一天能夠得到消停,從早到晚夜以繼日噪聲不斷。加大噪聲整治力度勢在必行。
但可以注意到,所有這些內容並不新鮮,都是此前明文規定的治理領域。無論是從國家級別的環境保護汙染防治法律方麵,還是北京市的相關法規上,都有著明確的規定。
像居民區裏商業噪聲汙染,這是個被當作是老生常談的話題。我租住的地方的樓下,就是一個巨大的噪聲汙染區,夜以繼日的高音喇叭中播放的時興流行歌曲,一遍又一遍地放送,直讓我聽起來毛骨悚然卻也無可奈何。這不是沒有執法,但麵對無處不在的噪聲,執法部門也選擇了眼不見為淨,任憑噪聲折損著受害人的性命。
類似工地的建築噪聲,也是數不勝數。而房地產開發當中,哪個開發商不是具有著黑社會的背景?北京治理建築噪聲的動作也可謂源遠流長,效果盡人皆知。沒有哪個工地因為治理就安靜下來。
而新辦法規定有例外的情況,就會為官商勾結設置空間,什麽是重點工程?什麽是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這給了官方審批上巨大的操作空間,也就形成了巨大的設尋租區域。那些開發商們又要為此多出了與官方搞關係的一個機會,而又多出了一個將如此行政成本轉化到房價當中的正當理由。
我的親身感受是,樓下的機動車道路進行翻修(這種翻修當然不需要經過社會聽證與認可),為了不妨礙白天裏的交通,當然就隻能夜間施工。那些轟鳴著的施工車輛以及高分貝的電動設施,炒得整夜無法安寧;而施工人員拖著類似鐵鍬等工具在水泥地上來回溜達,好像故意在向周圍的居民抗議示威作如此空間當中有人安睡有人勞作。這種狀況在噪聲治理上又奈它何?
針對機動車噪聲,北京市有關三環路範圍內禁止機動車鳴鏑的規定早就明晃晃地擺在那裏十多年了,並且在該法規剛剛問世之際,的確執行過一段時間。那時候,北京的機動車司機一個個都惴惴不安,在城區駕駛機動車都小心翼翼,不敢隨便按喇叭造次,以免被逮著罰款。可沒多久,這樣的整治就形同虛設,在法規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無時不刻的較量當中,機動車駕駛員們逐漸占據了上風,就如同在一個法製化的網袋裏,由於這個網袋的鬆緊度好比猴皮筋那般具有很大的伸縮性,作為行政相對人的機動車駕駛員們不斷通過此起彼伏的違法努力,而將網袋中的空間越擴越大,並且由於特權機動車的存在和日益頻繁地出現(最近,北京街頭上連城管的車輛也安裝上了警笛警燈,閃爍著風馳電掣,給城管這個原本不具備執法主體資格的部門居然在中國的首都的大庭廣眾之下招搖過市注入了鮮亮的成色,也給中國的所謂法製化又一計響亮的耳光),在這個網袋上戳出一個又一個破洞,在北京這個中國的政治中心用連綿起伏的警笛(這些警用車輛呼嘯著也許就是為了接送孩子上學甚至自己泡妞)製造在由國家掌握的合法暴力圖景中治外法權之下的第一鳴鏑噪聲,昭示著權大於法的中國特色。
新辦法中,機動車亂按喇叭罰款額度最高達到了五千,看上去是個不錯的製度設計?其實,這無非是給罰款經濟又增添了一抹亮色而已,對整治北京的噪聲毫無助益。
比如,什麽叫做亂鳴鏑?亂與不亂的界限是什麽?特權車輛當然不存在亂鳴鏑之說,公用車輛中那些勢大力沉的主兒們也自然可以逍遙法外,可想而知的是,隻有那些比如私家車、出租車、黑車等弱勢群體的車輛,會是被認定最亂的。
亂鳴鏑當中的亂,其定義本身就給了當局太大的操作彈性。按照法治的原則,隻要在規定區域內,為了周邊的安寧,應該禁止所有的機動車鳴鏑,而不存在什麽亂與不亂的鳴鏑的區分。
此前北京市有關機動車鳴鏑的禁止性規定最終成了一紙空文,其原因就是在製度設計上留出了特殊情形,使得在執法操作上有了很大的難度。
而且,新辦法裏對於亂鳴鏑者所麵臨的處罰,是“可罰”最高五千。這個“可”是什麽意思?也就是可罰可不罰;最高五千,對應的就是最低是不罰。這就給了執法者巨大的自由裁量權,麵對同樣的違法鳴鏑行為,完全取決於執法者與被執法者當場的較量、議價、交易,在可罰可不罰、罰款額度從零到五千這麽巨大的操作範圍裏,執法者的權力擴充到了很與時俱進的中國特色了吧。
如此規定,就給這個新出台的辦法戴上了明顯的人治色彩,說到底,還是個破爛貨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