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行電動自行車卻有合法牌照的困惑
2006年5月27日
何必
明令禁止上牌電動車,上路卻掛正規牌……(略。)
該節目用了上下兩期的長度,報道了這則由北京交管部門提供的線索,再現了這個讓人匪夷所思的場景。騎著電動自行車在路上正常行駛卻被警察認定車輛是違法的,查來查去,最後車輛的號牌是由出售自行車的商家代為上的牌照,並且按照規定這種車是準許銷售的。
在好不容易放開了電動自行車上路的當下,這又是個新的難題:按照北京市工商部門向交管部門提供的準許發放牌照的名錄,一些車輛是被排除在外的;但是按照車輛上市銷售的規定,隻需要有生產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這二者之間會有很大差距,也就是說,一些準許銷售的車輛卻是不準許發放牌照的。於是,這就給銷售車輛的商家很大的操作空間:在目前車輛登記製度不完善的情況下,可以采取靈活甚至非法的手段,套取原本不具備牌照資格的車輛的合法上路牌照。
很簡單的推理就可以得出結論,消費者成為最大的受害者,這種車輛隻要上路就是要被罰款的,而交管部門也無權扣留這種合法銷售的車輛,那個牌照雖然來路不明,但卻找不到任何法律依據廢除銷毀並追究套取牌照商家的責任,或者說,商家的不法行為要由消費者來買單。
表麵上看,整個事情的核心在於商家的惟利是圖,鑽了政策和法律的空子,利用見不得人的手段套取號牌。但進一步的問題是,這種政策和法律的空子又是誰留下的呢?麵對理直氣壯的套取牌照的商家,交管和工商部門都無可奈何,準賣不準用,這大概也算是中國特色了,可以合法購買並且上到合法牌照,但卻不能上路行駛,分明是個市場監管的漏洞,又是個政府不作為導致消費者為此買單的結局,這表明了什麽?
問題的實質還是在於,這種電動自行車在銷售管理和使用管理上的脫節,或者說是市場管理與交通管理上的不一致。商家的行為倒是可以從積極的層麵上,被當作是利用民間智慧給荒唐的政策和法律製定與執行找到的縫隙、破綻和軟肋。
於是乎,問題又回到政府層麵上來。
著名學者愛德華•薩義德在談到知識分子的對於權力的警覺時說,“這並不總是要成為政府的批評者,而是把知識分子的職責想成是時時維持著警覺狀態,永遠不讓似是而非的事物或約定俗成的觀念帶著走。”
但是,如果這位老兄真是到了中國,大概就不會如此客觀冷靜地讓知識分子保持相對超然而公正的態度了。這是因為,這裏的政府部門早就蛻變為在逆向淘汰機製下昏招迭出、可是在謀取部門甚至個人利益上卻不擇手段的齷齪迂腐場所。
美國新政時代的名記者李普曼認為,最好的政府是限製人民最少的政府,但同樣正確的是:最好的政府也是服務於人民最多的政府。
按照丫這套邏輯考量中國的各級政府部門,我們會得出什麽樣的結論?大概就是把前後話中的一個形容詞顛倒一下換成反義詞成為:(在中國)最好的政府是限製人民最多的政府,但同樣正確的是:最壞的政府也是服務於人民最多的政府。如此一更換則顯得非常貼切。
就像人們驚異地發現,如果把現在高層倡導並極力推行的“八榮八恥”中全部主語在榮恥方麵對調,恰恰是中國社會現實的真實生動的寫照。(以危害祖國為榮、以熱愛祖國為恥,以背離人民為榮、以服務人民為恥,以愚昧無知為榮、以崇尚科學為恥,以好逸惡勞為榮、以辛勤勞動為恥,以損人利己為榮、以團結互助為恥,以見利忘義為榮、以誠實守信為恥,以違法亂紀為榮、以遵紀守法為恥,以驕奢淫逸為榮、以艱苦奮鬥為恥。)
《中國改革》2006年第三期刊載靳萬軍的文章《美國政府的績效管理》介紹,20世紀80年代西方國家引入企業管理理念中績效管理。具體做法上一是調整權力資源配置,尋求政府權力作為一種重要資源為政府效率、效益服務的新途徑,政府權力在哪一個層級上能夠發揮最發效用就賦予哪個層次擁有該項權力。二是強化責任機製,將公共服務內容分解,把責任分配到每個工作崗位,每個工作崗位上的人員承擔的責任與其享有的權力和實際利益相聯係,做到責、權、利一致。三是結果導向,針對傳統政府管理中“投入導向”和“規則導向”產生的弊端,引入“結果導向”,關注政府活動的終極產品,評估政府行為的結果是否符合“三E”原則,即經濟(Economy)、效率(Efficiency)、效益(Effectiveness),是否符合並實現了既定的政府管理目標。四是公民為本,公共服務必須努力使公民滿意,就是盡量運用較少的公共資金和其他公共資源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服務,使公民得到更多的利益和實惠,最大限度地體現了公民福祉。
這種政府管理的機製,在中國如法炮製一番不就得了?可問題並沒有那麽簡單。我的朋友、北京師範大學社會發展與公共政策研究所教授徐月賓博士在其參與並撰寫的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師範大學聯合課題組《構建和諧社會與民政工作改革發展問題研究報告》中指出,我國的經濟和社會發展跳過了一個重要的製度發展階段——與工業文明相適應的一係列製度的充分發育階段。在發達國家,工業文明對管理科學的重大貢獻是無可否認的事實。西方國家從七十年代中期開始,諸如目標管理、全麵質量管理、成本核算、服務營銷以及戰略策劃等概念和管理技術被越來越多地引入社會管理領域。與此同時,一些研究工商管理的學者也開始將注意力轉向政府和非贏利組織管理,為政府部門和非贏利組織廣泛地借鑒和使用工商組織的管理技術創造了條件。到九十年代,隨著政府購買服務的普遍使用,工商組織的管理概念和技術被也被普遍地運用於政府及其各種社會福利機構中;近年來,這種趨勢在很多發達國家又進一步演化和發展為“公私夥伴關係”或“社會治理”等政府管理理念或工具,與新行政管理(NPM)及其理念帶動下的全球範圍內的政府改革浪潮融為一體。
所以嘛,中國的那幫子政府部門一個個都成為麵瓜也就是在所難免的了。原本就是揠苗助長的低能兒,自然也就會出現太多不可理喻的事情。
2006年一期《中國行政管理》刊文建議,政府機構逐步向“寬職能、少機構、大部製”的方向發展。例如國務院所屬機構可考慮整合為大交通、大文化、大農業、大環保、大能源等“大部製”。中央政府和省級政府可能隻需要十至十五個政府部門就已足夠,政府組成部門間要有合理的決策與執行組織結構。目前一些行業劃分過細的領域,其監管體製需要大幅調整。
這種說法似乎根本不具備哪怕得隴望蜀的條件和基礎,卻給人以更多的飲鴆止渴的癡人說夢之感。就他娘的現在衙門這副群體德行,還要實施什麽大化,在行政體製改革成為冥頑不靈的中國社會發展甚至存在的瓶頸之際,這種建議如果不因此而孳生出新的設尋租空間就讓我們這種貧民謝天謝地了。
皮埃爾•卡藍默在其《破碎的民主》介紹,基蒙•瓦拉斯卡基斯“威斯特伐利亞秩序”概念有下麵四個特點:第一,國家的主權是絕對的;國家隻對本國人民負責。第二,一個國家有一塊領土,這意味著國家是作為一個實體存在於在那裏生活的人民及一塊由邊界確定的土地上。第三,治理的思想被限於政府和公共機構。第四,國際法的惟一基礎是國家間的條約。國家或以和平方式,或以根據“戰爭規則”進行的戰爭方式解決它們之間的爭端。因此,國際行動是在國家政治秩序之外所加的一個部件,一個層麵,在一定意義上是低一個等級的。
這種對於權力和秩序架構的解釋方式,在中國搖身一變就具有了特殊的涵義。作為一個“負責任的大國”,責任對象更多的隻是洋人們,本國人民由於疆界作為不可改變的出生地的屬性而被等而下之,而治理的現狀淪為赤裸裸的劫貧濟富和社會不公。
而人們對於當下熱鬧的中國對傳統文明的複古的考量當中,發現民族國家和現代政黨政治體製當中,我們的政府相關部門卻變得更加凶神惡煞了。這也才是意識形態模糊化的最為危險的征候。而這無論是社會主義還是儒家文化都無法解救的。
所有這些,都從那輛奇怪的電動自行車牌照上表現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