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必悲觀時事

潘曉來信的作者之一。老麽哢嚓眼的。不迎合不爭論,不自以為是否定其他,不以為掌握真理,隻是口無遮攔唧唧歪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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瘋狂掠奪農地後患無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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瘋狂掠奪農地後患無窮

                                     2006年5月12日

何必

近70%的農民不願意土地被征用。(略。)

應該說,這位教授與老潘還是有過郵件交往,緣起就是由於自從溫鐵軍到了該學院當院長後,通過鄉建的共同理念結合了若幹人等。筆者雖然沒有參與過具體的鄉建活動(除了利用電視節目幫助農大何慧麗掛職副縣長的蘭考大米進京銷售進行連篇累牘的宣傳外),但還是能夠經常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得知並關注鄉建活動的動態和成效。從這裏,能夠看出一群為了三農問題的解決而奮鬥的知識分子都在付出著什麽樣的努力並經受著什麽樣的艱辛。同時,鄉建人員也能看到老潘針對時下發生的亂七八糟所進行的胡說八道。

農民對土地的出價與政府或企業所給出的價格相差5倍,這應該是個統計出來的數據。這種結果導致近七成的農民不願意土地被征用。而對於這種現象,媒體披露過太多的細節。不用說政府和人們直覺中的企業幹這種勾當必定是順理成章的,就連世界銀行和亞洲開發銀行在國內的很多項目,在征用農民土地時也都存在著令人觸目驚心的超低價格,嚴重地侵害那些原本就近乎赤貧的農民僅存的權益。

北京最近的地價已經成為眾矢之的。今年成為新的招拍掛新亮點的豐台區六圈村地,土地征地協議書跟拍賣土地的價格竟然相差50多倍!其中政府通過招拍掛得到的利益與農民失去土地所獲得的賠償與補償的所有,竟然差出如此之巨,也算是中國特色了。對於農村土地的保護,落得了如此令人發指的地步,讓人啞口無言,實在對當下中國社會的無奇不有而張口結舌。

1998年我國糧食總量高達5.12億噸,創曆史最好水平,但自2000年開始就已大幅度下降。有統計資料表明,我國糧食2003年跌到4.3億噸,降到10年來最低點。而中國糧食產量的最低警戒線是4.85億噸。換句話說,中國糧食產量按最低要求還差5500萬噸。

糧食減產的一個重要原因是受耕地逐年減少的影響。根據土地利用變更調查結果,全國現有耕地麵積12339.22萬公頃。據統計,1978-1993年的15年間,我國耕地麵積累計減少428.8萬公頃,相當於減少了一個四川省的耕地麵積,平均每年減少28.6萬公頃。全國已有600多個縣人均耕地低於國際公認的0.053公頃的警戒線。自然災害也嚴重影響著糧食的產量。農業結構調整和退耕還林對糧食產量的影響非常之大。糧食產量受農業科技信息推廣普及不夠的影響。糧食產量還受落後農業生產方式的影響。

不能說政府與企業如此肆無忌憚地剝奪農民是無法無天,在依法治國的口號下,法律本身成為掠奪農民財產的工具的屬性越來越清晰。

《瞭望新聞周刊》2006年第13期報道光是在水庫移民的法律方麵,由於相關法規和現行水庫移民政策不銜接甚至相互矛盾,容易造成地方無所適從。

我國現行移民工作的“基本大法”是國務院1991年頒布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簡稱74號令),水電淹沒處理依據的是原國家電力部1996年編製的《水電工程水庫淹沒處理規劃設計規範》(以下簡稱《水電規劃》),距今已長達10餘年,其間農民耕種模式、經濟收入水平、生活居住條件等均發生了較大變化。更為突出的是,這些政策與近年來國家陸續修改、完善出台的一些新法規、新政策不能銜接甚至衝突,亟待研究解決。

在安置補償對象上與土地管理法規不銜接。對於水庫移民安置補償,《水電規範》實行的是“以人為本”原則,即針對水庫淹沒地區內生活的現有人口進行安置補償。調查時登記在冊的計劃外生育人口,婚進人口以及自然增長人口,盡管其未取得承包土地,均應對其進行生產生活安置,費用來源於全庫被征占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而婚出人口的生產安置問題則不予解決,這與《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相矛盾。《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可繼承,婚出人口對原承包土地擁有經營使用權。土地承包期間增加的投入,應得到合理補償。

在補償標準上與土地管理法規不銜接。按照74號令,土地產值由項目規劃設計單位確定,土地征用補助費與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人均占有耕地1畝以上的不得超過8倍,0.5畝至1畝的不得超過12倍,0.5畝以下的不得超過20倍。而新的《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產值的確定要由統計、農業、國土資源等部門現場調查實測,還要向社會公布。補償標準最低為10倍,0.5畝以上1畝以下的,每少1分提高3倍。

在地類劃分上與土地管理法、森林法的規定不銜接。依據《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及國土資源部發布的《土地分類》規定:林地分為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跡地、苗圃共六大個類別;《森林法》規定森林分為防護林、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特種用途林五類;《森林法實施條例》規定:林地是指包括鬱閉度0。2度以上的喬木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跡地、火燒跡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宜林地;《水電規範》有關規定則為:林地劃分為經濟林、用材林、防護林、薪炭灌木林、特種林等。“顯然,上述法規在地類劃分上互不銜接”,貴州省移民開發辦高級經濟師陳貴陽說,法規的互不銜接,使得設計單位在前期設計工作中無所適從,電站業主、地方政府及相關工作部門、國家審查單位等在此問題上很難達成共識,嚴重影響移民工作進程。

在專項複建處理上與國家相關部門行業政策不銜接。《水電規範》對淹沒專業項目複建處理實行“原規模、原等級、恢複原功能”的“三原”原則。在實際工作中,往往與相關行業部門規定的“規範、標準、”不銜接,無法按國家審定的淹沒處理方案及投資進行複建。據貴州移民辦介紹說,由於曆史的原因,水庫淹沒的橋梁荷載標準較低,而現行等級公路建設規範設計標準中就無此荷載標準,公路行業主管部門不同意複建。

新老工程政策“斷檔”不銜接帶來新問題。1996年國家財政部、水利部和國家發改委等“三部一委”聯合發文,對1985年以前投產、尚有移民遺留問題的後期扶持問題的水電站、水庫庫區和1996年以後開工或建成投產的大中型水電站、水庫庫區移民的後期扶持問題未予明確;財政部2004年33號文件還規定,後期扶持基金、庫區維護基金政策執行到2005年底,而“西電東送”工程水電站建設絕大部分是在2000年以後開工的,絕大部分要在2005年以後建成。這些電站如果失去後期扶持基金來源,國家對水電工程“前期補償補助、後期生產扶持”的基本政策將不能全麵落實。

……

如果再看關於農地補償標準方麵,則更是讓人實在欽佩中國立法機構與政策製定者的政治智慧與法製觀念。按照現行土地補償標準,失地農民所獲得的標準為征地前三年土地上農作物平均市場價格的20倍,而媒體早就指出,如此標準在農產品結構快速調整、市場價格變動幅度巨大、農業所麵臨的國際國內整體局勢動態不居的情況下,類似三年和20倍的標準已經無異於對農民的殘酷剝奪。

2005年6月21日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發布年度報告稱,2004年該組織成員國的農業補貼較上一年增長了9%,達到2790美元,約占農業收入的30%。如果算上對農業基礎設施建設的660億美元補貼,2004年經合組織成員國的農業補貼占其國內生產總值的1.16%。在經合組織30個成員國中,隻有澳大利亞和新西蘭的農業補貼率(農業補貼與農業收入之比)低於5%,而瑞士的農業補貼率竟高達71%。美國和加拿大為18%和21%,歐盟成員國為33%,日本和韓國為56%和63%。

與此同時,我們在幹什麽?《中國改革》2005年第六期刊載亞洲開發銀行中國首席經濟學家湯敏的說法,從農民的角度來算一筆賬是非常驚人的,從1978年到現在,我國農村一共轉讓了3000萬畝左右土地,按照西部一畝地20萬人民幣的價格計算,就是6萬億人民幣,而一年的農業產值不過1.5萬億。3000萬億土地又產生了3000萬無地農民,囿於補償低,失地農民在未來都要成為地方政府的負擔,甚至造成很多社會問題。

……

就此看來,現在各界依法對於農民近乎瘋狂而慘無人道的土地搶劫,正在為中國埋下大規模的定時炸彈。

一旦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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