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必悲觀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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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命不同價”判決應提請對最高院的違憲調查

(2023-01-01 22:45:19) 下一個

“同命不同價”判決應提請對最高院的違憲調查

               2006年4月15日

何必

……“法律對損害結果的賠償是按照填補損失原則,一定要賠償到沒有損失,但是也不允許受害人從一次賠償中獲利,所以才會產生‘同命不同價’情況。”……(略。)

這起被其中接受采訪的法學家稱之為“特殊狀況”的案件甫一判決,立刻在社會上引起軒然大波。

而類似情況,以前也並不是沒有過。2005年12月,14歲的重慶女孩何源和另外兩個同伴在一場車禍中不幸去世。戶口還在農村的何源隻獲得7萬元賠償,還不足另外兩名城鎮戶口的女孩判賠的一半。此事就引起過廣泛的“同命不同價、城鄉差異大”的激烈爭論。

從法律上說,並不會因為什麽“特殊狀況”而在法律適用上有所差別,更不用說,具有城鎮戶口者和農村戶口者湊到一起並且發生意外的情況絕不是偶然的。在城市化和城鎮化進程加速的今天,大中小城市和城鎮中到處都是進城務工的農民工及其家屬,幾乎所有公共場合中都時時刻刻會出現城鄉戶籍人口混雜的情況,如果那些“專家”們對此還視而不見,隻是將如此越來越廣泛而密布的場景中所發生的法律問題當作是“特殊狀況”的話,我們也隻好對這樣刻舟求劍削足適履的專家佩服得五體投地了。

《北京青年報》介紹,承辦此案的法官劉超說,在審判實踐中,人民法院對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涉及計算的費用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於2003年12月4日作出的《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該解釋於2004年5月1日起施行,明確了規定農業人口與非農業人口獲賠的標準不同,這種標準主要有以下兩種:一是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的標準不同。最高人民法院的這一司法解釋第20條明確規定,非農業人口的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按當地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農村人口傷殘賠償金按當地農村居民人均收入標準計算,各自算20年等等。二是受害人在殘廢前或者在死亡前所扶養的人扶養費的標準不同。最高人民法院的這一司法解釋第28條規定,非農業人口按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消費性支出計算,農業人口按照當地農村居民人均生活費支出標準計算,各計算20年等等。最高人民法院宣傳處處長牛克告訴記者,該司法解釋是根據中國的國情,考慮到受害人以及侵害人雙方的利益製定的。在當時的情況下,確定城市和農村兩個標準比較符合中國的實際。但是,經過這兩年的司法實踐確實出現了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一起事故中,受害方既有城市人又有農村人,根據城市標準賠償的數額和根據農村標準賠償的數額差距就很大。牛處長說,社會對“同命不同價”比較關注,法院也了解到此情況,並且近兩年來都在做這方麵的調研。在同一事故中,既有城市受害者,又有農村的受害者,究竟要不要執行一個標準,仍然存在一些分歧。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協調各方麵意見,但在短期內不會作出調整。對於此案判額存在的巨大差異,專家學者的觀點也不一。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王宗玉說,有關部門製定這樣的規定或許很有道理:城裏人和農村人的年收入不同,獲得的賠償自然不同。這樣的標準或許在其他方麵適用,但上升到對生命價值的衡量時卻顯得很不慎重。如果按照這樣的方法思路來製定賠償額,還可分得更詳細:老板被撞後可獲賠多少錢,大款被撞後可獲得多少賠償……這豈不荒唐?錢多錢少是一方麵,更為重要的是無形的精神傷害,有了這樣的規定,農民會難過,有的人會更瞧不起農民,更會拿農民的命不當命。而律師範伯鬆說,我國的“人均收入”標準有兩個,即“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民人均純收入”。而賠償上的“兩個標準”正是依托人均收入上的“兩個標準”而存在的。如果實行“同命同價”,就會麵臨一個技術性的問題:中國從來沒有公布過一個城鄉統一的人均收入標準,人身傷害賠償如何計算呢?即使有了一個折中的標準,那麽根據這個標準作出的賠償,對農村受害人可能偏高,而對城鎮受害人又可能偏低。

但是所有這些,並不能解除這個判決所彰顯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白紙黑字清清楚楚寫著“公民在法律麵前一律平等”、這項被視為法製之基的憲法原則緣何在司法實踐中卻輕易被一項司法解釋所突破的困惑。

媒體介紹,我國民法專家、同為人大法學院的教授的史際春:同樣遇難卻獲得不同賠償就因此來判斷“同命不同價”這種結論方式完全是一種誤導。史教授說,首先人的生命和身體是無法用價格標準來衡量的。我們現在所說的賠償並不是人生命的價格而是勞動力的價格。我國有的農村人均年收入隻有1000元,在這種生活水平的地區,獲賠5萬元,可能比發達城市獲賠50萬元得到的滿足程度要高,5萬元對於一個貧困家庭的作用可能比50萬元對於一個富裕家庭還大。所有的人身損害包括健康、身體、生命道理是一樣的。史教授還說,按照勞動力價格差異獲得不同賠償是國際通用理論,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也是參照了這一通用做法。同樣是受害者,城市居民供養生活在城市的老人和撫養孩子的需要,遠遠要超過偏遠農村,所以生活需要和消費水平還是有非常大的差別。目前的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就是人養活自己以及受害者所供養的人所需要的支出來決定的勞動力的價格。

問題在於,中國對於勞動力價格的定價體係一直就沒有成形,按照一個基本上不存在的勞動力價格作為法律審判的基準,這恐怕也是中國特色當中被故意設置的法律上稱作“顯失公平”的壁壘。

而中南大學法院院民法學教授餘衛明有些司法解釋也存在一些問題,甚至有濫用司法解釋權與侵害立法權之嫌。如在《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中,將死者的戶口作為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標準,就不僅有違公平正義,而且與現有立法相悖。我國有關人身損害賠償的法律,如《民法通則》、《國家賠償法》均未將死者的戶口身份作為計算死亡賠償金的標準。最高人民法院的這一解釋就已超出了解釋的範圍,是一種實質上的立法,其合法性顯然大可質疑。……在我國逐步淡化戶籍製度、縮小城鄉差別的今天,仍然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強化這種差別,就顯得不合時宜,大失公平了。

現實情況是,通過這種實質上的立法,最高法院獲得了強化城鄉差別、固化二元結構、對人的價值依據身份而差別化的權力。

同時亡故於同一事故中的死者,由於戶籍性質不同因而獲得賠償數額相差巨大,這種情況在類似國際空難、海難、自然災害(地震、火災、海嘯等)當中並不鮮見,不同國籍的人所獲得的賠償不等,但那是因為各國的經濟和法律背景相異。而同為一個國家的公民,在遭遇傷害後因為戶籍性質不同在賠償上有巨大區別,這也是在中國才會出現的蹊蹺之事。

人們麵對如此鮮明而大幅度的反差,很是驚愕膽寒。法律麵前人人不能平等,在這種事故中體現得淋漓盡致。可問題是,我們該如何麵對這種“短期內不會做出調整”的法律?

如果說,《民法通則》和《國家賠償法》都沒有根據死者戶口身份作為計算死亡賠償金的標準,而作為基本法的憲法又有公民在法律麵前人人平等的條款,那麽就應該提請全國人大對於最高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適法行為進行違憲調查,而不是僅僅由適法者自身通過官僚體係進行什麽慢吞吞的調研和遙緲無期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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