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道路交通事故快速處理辦法就是胡作非為
2007年7月2日
何必
7月1日是快速處理辦法正式實施的日子……(略。)
網上的段子說:一位70歲的大媽開著一部車載著3個也是大媽級的老人緩緩的開在省道上交通警察把他攔下來說:「大媽ㄝ,你開這麽慢,會影響交通的ㄝ」 開車的大媽講:「那個招牌不是寫20嗎?」交通警察說:「那是20號公路啦!」開車的ㄚ媽說:「喔!喔!!那是幾號公路而不是限速喔!」交通警察說:「對啦,疑~~~???你後麵另外3個大媽怎麽臉色這麽難看 ㄋ!」開車的大媽回答:「我們剛剛從245號公路開過來ㄚ!!」
7月1日開始,北京市實施道路交通事故快速處理辦法。這是北京市為了提高交通事故處理效率、減少交通事故對於道路擁堵而采取的一項措施。經過了媒體此前對如此措施的公告並解釋,共產黨的生日這天,這項措施終於正式粉墨登場。
為了讓全社會都能夠看到北京市交警威武雄壯得凶神惡煞的模樣,特意讓媒體集中到當天出發地點,報道交警上路巡查執法的儀式。這就是咱們所謂的形象工程不是?其象征意義遠大於實際功效。
這個辦法,看上去還真是挺美。讓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雙方迅速撤離事故現場,如果事故涉及賠償金額不超過2000元人民幣,則各自找保險公司理賠。這樣,事故車輛不會停放在事故發生地點,眼巴巴等待交警到來鑒別現場區分事故責任做出處罰決定,如此過程所導致的對道路交通擁堵的後果都可以省略了。多麽偉大而精致的製度創新啊。
不過,按照我這等吹毛求疵的烏鴉嘴看來,這個辦法不過就是個說好了是作繭自縛、說不好就是胡作非為的餿主意。
為什麽?
在該辦法推出、媒體報道之際,就分析過,現如今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最麻煩的是什麽?責任認定。而這裏麵的責任,恰恰是與時俱進的中國社會之中最為麻煩的。中國完蛋也就完蛋這個責任上。官本位體製中,權力無限大責任無限小,上行下效,整個國度都呈現著表彰權利卻放逐責任的傾向。台灣作家柏楊說中國人死不認錯,這還是本著一個遠離大陸的人在幾十年鉛的說辭,如果老人家現在到咱華夏大地來看看,就會知道情況發生了不可逆轉的變化,整個民族都已經淪落為恬不知恥的貨色。甭說山西黑磚窯這種慘絕人寰震驚世界的惡行到現在被官方偃旗息鼓根本沒有什麽地市級(更不用說省部級甚至國務院)官員為此丟官擔責,血淋淋的事件就這麽被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就算是民間隨便兩個什麽人發生衝突,最先做的就是推卸自己的責任。沒轍,全民腐敗嘛。
這樣,兩個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車主最先做的,也是推卸責任。這種情況在北京的道路是無時不刻都在發生著,我們經常能夠看到道路上兩輛親密接觸的機動車停在那裏,車主或者是惡語相向,或者大打出手,或者不理不睬。這是什麽?就像幼兒園倆孩子打架,要等到阿姨來進行仲裁,由具有權威的大人來辨明孰是孰非。
新辦法讓事故機動車主自行確定事故責任,然後迅速撤離現場。這需要的必要條件是什麽?第一,機動車主對於事故責任認定具備相關知識、經驗、素養;第二,雙方車主能夠就事故責任分配迅速達成一致;第三,對於事故現場線索具有保留證據的能力和條件;第四,事故雙方就事故達成的意見一諾千金;第五,事故責任能夠被交管方麵所認可;第六,事故責任能夠被保險公司所認可;第七,雙方各自保險公司能夠在賠償金額上有效協調。
通看如此條件,哪一個是輕而易舉就能夠具備的?難點在於,發生事故雙方對於責任的判斷,並不是像事故車主這樣的非專業人員能夠大包大攬的。
西方國家裏發生這種交通事故雙方交換聯係方式就可以分道揚鑣,不會給交通狀況造成更大危害,這並非是因為洋鬼子們駕駛機動車的個個都是神通廣大對於交通法律出口成章爛熟於心,而是因為其責任體係的健全,雙方不會擔心如果撤離現場對方突然變卦不認賬、或者保險公司不予理賠、以及警方對事故責任有所異議等等。
這在中國是可能的嗎?
更不用說,中國是個什麽社會?是個人際關係錯綜複雜的社會,每每發生交通事故最先想到的是什麽?能夠找什麽人擺平。坐在車裏先打一通的電話鏟事,這是迅速撤離能夠替代的?
而且,該辦法的背景條件還應該是,交警到事故現場的速度低於雙方認可事故責任並撤離現場的速度,以及事故前後道路通行能力因此而具有明顯變化。
開篇報道中,當事故責任很明顯時,雙方就賠償數額無法達成一致,是造成滯留現場的原因,這種情況可以先將車輛放到道路旁邊,等待交警或者保險公司到來;可如果雙方對於事故責任認定無法達成一致該怎麽辦呢?新辦法規定,隻要是輕微事故,並且車輛能夠移動的,也必須撤離現場。那麽,什麽叫做輕微事故呢?辦法規定,涉及理賠金額在2000元以下的。但車主是不是具備勘察事故責任並且給出理賠金額的能力呢?如果超過2000元卻撤離了現場並被保險公司拒絕理賠,那麽該由誰來承擔責任呢?
即便雙方車主能夠迅速撤離現場,假如一方車主駕駛機動車逃逸呢?這種情況並不是什麽新鮮事吧,連軋死人的機動車都敢於逃之夭夭,更甭說簡單的機動車之間的事故了。這時,就需要機動車事故雙方在現場劃線,分辨責任,手機拍照,互相留下聯係方式並且能夠得到確認……這個過程,如果慢於交警趕到現場的速度,那麽到底是哪一個方式對於緩解道路擁堵更為有利呢?設想一下,如果距離現場100米就有巡邏的交警,但由於事故雙方沒有撥打報警電話並等待交警到現場處理,而是在現場討價還價拍照劃線喋喋不休,這就不會對道路造成擁堵?
新辦法規定,如果發生事故沒有及時撤離現場造成道路擁堵,則對雙方各罰200元,這種表麵上看提高道路通行能力的舉措,不過又是為委府擴大非稅收入提供了設尋租空間。
很難想象的是,在北京90%道路達到飽和的狀態裏,發生交通事故不會加劇原本就寸步難行的擁堵。於是,不管是否願意撤離現場,隻要還在必要的保留證據等一係列操作沒有完畢之前,警方通過無處不在的全方位電子眼監控,完全可以到達現場先不問青紅皂白各打五十大板罰200元再說。
就算是雙方劃線拍照完畢撤離現場等待交警處理,交警到底現場勘察,也還是要占據道路,形成二次擁堵。
而且,這北京的交通擁堵,就像是病入膏肓的中國社會,那是可以救藥的嗎?指望著這麽一個辦法的出台,就能夠使北京市諾大一個地方活生生被弄成了一個停車場,這是新辦法可以解決的嗎?雖然說,交管部門職權所限,無法遏製北京市無節製的機動車增加勢頭,也無法替王岐山都抓耳撓腮上竄下跳卻無計可施的全城擁堵找到製裁那麽多黨政軍機關撤離增加及其橫行霸道的錦囊妙計,但無論如何也不應該隻在自己的勢力範圍當中巧立名目發國難財,以治理交通擁堵為名為自身以及北京市委府謀取不義之財吧。
更令人唏噓的是,新辦法規定了幾種嚴重事故情形,是不得撤離現場的。其中一條的規定為,一方是酒後駕車。這種規定簡直令人匪夷所思。可想而知的是,酒後駕車(被簡稱為酒駕)者一旦發生交通事故的本能反映就是盡快撤離,恨不得找個地縫鑽進去。這時,事故的另一方能夠怎麽辦呢?湊過去聞聞對方是否喝酒了?在北京警方夜以繼日查酒駕,被查車主都還駕車逃跑、或者麵對警方的專業測量設備繞來繞去不予配合,死活不肯對著那個儀器的最大口吹氣。警方都難以確定的事,讓事故一方的機動車主去判定對方是否酒駕?憑什麽?
事故雙方都懷疑對方酒駕,可如何才能證實呢?如果對方的確酒駕,會接受簡單的那種像狗一樣聞嗅?如果對方沒有酒駕,那麽這種測試會讓對方感覺受到侮辱。
就算是判斷對方酒駕,如果錯了怎麽辦?如果忽略了檢查對方酒駕,被保險公司拒絕理賠,怎麽辦?
這反映出,執法權方麵的似是而非:讓機動車主來完成警方的任務,注定是會出亂子的。
新辦法的這種規定實在就是胡作非為吧。
在目前中國社會的法製情況下,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不可能由車主自行完成,交管部門在此責無旁貸。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鑒定推給機動車主,實際上也是警方推卸其義不容辭的責任的表現。
簡單地說,新辦法對於執法權行使方麵的不作為,以事故責任認定的工作盡可能推卸給機動車主為突出亮色。從交管部門電子監控範圍已經達到無縫隙(盲點)的情況看,新辦法的實施無非是給交管部門憑空製造了一個能夠對事故雙方都能夠進行罰款的絕佳機會,為了罰款經濟的欣欣向榮而持之以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