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難無可奈何頻發背後搖搖欲墜的中國
2006年7月17日
何必
7月15日16時,山西省靈石縣藺家莊煤礦發生爆炸,造成嚴重的人員傷亡……(略。)
又是一起礦難。又有20個生命瞬間離我們而去。
一個煤礦違章爆破,使得另外一個違法生產的煤礦受到牽連,導致後者至今已經死亡20人,還有37人生死不明。這算是什麽?違章對違法,黑吃黑,倆煤礦沒一個好東西?但是,那些死去的和依然被困井下的礦工顯然是無辜的,但卻成為了這種違章和違法的直接和最大的受害者,違章或違法礦主的行徑,要由無辜的礦工用獻血和生命作為代價。
治理礦難,社會已經耳熟能詳到了啞口無言的程度,礦難卻按部就班一次又一次地來到我們麵前,並且每次都以其血盆大口吞噬了動輒兩位數的活生生的人命,讓我們每個人都倍感生命的脆弱、死亡的輕而易舉和麵對各種災難時自己以及同胞們的毫無抵擋之力。
既然各級政府早就開始整頓煤礦,試圖遏止礦難頻發的狀況,可為什麽至今礦難非但沒有減少,卻顯得愈演愈烈呢?媒體對於治理煤礦不力的各種報道,也已經讓人讀得都膩了。那些入股煤礦的官員們,寧可辭官也絕不撤股;那些煤礦附近的居民們麵對日複一日的礦難,也透露著聽之任之的態度,因為否則將會由於招惹官商勾結背後的黑惡勢力而遭遇滿門抄斬的中國特色的命數。
每當礦難發生,李毅中、趙鐵錘就會出現在現場,這也成為習以為常的景象;山西礦難頻發,張寶順、於幼軍以及山西省安監、國土資源、煤炭、公安等部門的負責人趕赴現場指揮搶險救災工作,也不是什麽新鮮場麵。李毅中從國資委調任安監總局任一把手後,就非常害怕夜裏電話鈴聲響,因為那準是出事了。他上任後不久,信誓旦旦要降低礦難發生率和事故死亡率,可過了沒幾天他對此就閉口不談了,換成了一副痛心疾首的表情,這副模樣給公眾熟悉和厭倦後,他又在大庭廣眾之下怒發衝冠指責黑心礦主,可這招很快也被社會所習慣並疲憊,再往下麵,估計古往今來再偉大的表演藝術家也難以為繼。
針對礦難,什麽結構調整、尊重生命、加強法製、改變政風、仨代表、先進的性等等,都顯得矯情虛偽掩耳盜鈴。人們能夠問的,就是還要死多少?下一波可能輪到誰們?
王紹光找到他認為很重要的文章發給溫鐵軍,後者轉發給我,是原來在《新京報》評論部做編輯的陳永苗寫的一篇稿子,以及王小東等對該文的評論。
看過這篇稿子,我同意王的中國現在並非政法係可以改朝換代的結論。陳曾經給我和一堆可能是給新京報評論版提供稿件的作者發過邀請,去由現在已經被封殺的四川王怡做版主的憲政論壇(該論壇也數度遭到當局關閉)灌水,並認為中國將從經濟學家掌握話語權的時代改變為法學家做主的時代。
我對此不能認同。說中國1980年代是人文係,1990年代是財經係並以吳敬璉張維迎為代表的經濟學家徹底失去道義基礎和公眾價值認可為表現將退出主流語境領域,當下的年代就是由法學家引領潮流和風尚。
這太顯得奇談怪論了。6月份博克中國舉辦勞動合同法論壇,正在熱議的勞動合同法起草者常凱在會上發問:現在中國有幾個法學家會為弱勢群體說話?中國的法學家都在幹著些什麽?
這話問得也許不錯。從沈陽劉湧案中中國著名法學家們拿人錢財替人消災的行徑,大概也就能反映出在當下中國從根基上就爛透了的情況下,法學家可能的操守狀態和職業行為水準會是如何。
當然,我也不讚同說法學家沒有資格替代經濟學家完成從財經係向憲政係的轉變,就會像當下風起雲湧逐漸走紅的說辭裏那樣由比如社會學家來當家作主。雖然,我也看到溫鐵軍發給的“問題與選擇——未來5-10年中國社會發展”研討會上唐鈞(“說到人治,裏頭有一個根本的東西,那就是中國共產黨不是執政能力的問題,而是執政方式的問題。如果執政方式不改變的話,出很多問題是無法避免的。比如總理都已經親自出麵為農民工討薪,但是現在照樣欠薪,而且可能會越來越大。國務院三令五申煤礦不準出事,但煤礦照樣出事”。這種隔靴搔癢的議論除了遠離主題之外還有著避重就輕之感)等人的說法,但我堅定不移地認為,在中國目前的情狀裏,除了陳永苗所認定的必將導致流血的革命之外,這種顛覆性遠不止這麽簡單,更不會有什麽憲政係或者其他什麽係就能阻止這麽一條古今中外絕無僅有在混亂腐敗放蕩墮落慘無人道厚顏無恥等人類罪惡領域登峰造極的龐然大物的巨輪的沉沒。
當我和周圍的一些人討論起中國不久的將來可能的狀況時,有人對我認為中國必亂無疑的結論不予認可,認為目前官方與民間從信息、特別是武器裝備方麵非常不能同日而語,因此類似陳永苗所謂內戰之說似乎不太現實。我倒是以為,所謂亂,大規模武裝衝突隻是表現形式之一,前蘇聯被休克療法弄到現在的結局也是之一,四分五裂也是理論上可能的後果之一……
至於王小東認為陳永苗的權貴政治表述不妥而應該采用官僚機器、蕭武對當下“我們的話語在邏輯層麵不斷滑動的餘地也越來越大,我所擔心的大約是這滑動帶來的磨損”這句話的感歎(這些內容網上都可以找到),也就不在此多費唇舌了。
捎帶著,雖然陳永苗文在網絡上能夠搜索到,並且文字較長,但我還是改變以前都是將援引他人大段文字時用框表示的做法,而完整附錄於後,供看官品評。
附:
陳永苗:給改革一個死刑判決
(何必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