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車對路人軋了白軋
2006年3月26日
何必
3月24日下午在朝陽區陶莊村垡頭東裏附近發生一起火車撞死人的事故,這個地方火車撞人事故頻發,而鐵路通行50多年以來這個路口一直無人管理……(略。)
從畫麵中看,被火車軋死的婦女狀況很慘。也許,熱心觀眾提供的DV素材還有近距離的影像內容,但考慮到觀眾的感受,隻采用了遠距離的畫麵;而另外那個該熱心人提供的去年事故當中死亡的看上去像個男性者,也是慘不忍睹。可想而知的是,被高速行駛的鋼鐵龐然大物撞上,後果注定是好不了,連屍體都不能完整可觀。
這是一個居民經常穿梭往來的通道,更是中小學生們上下學總是穿行的道路。在這裏,每年都有人葬身於車輪之下。
數據顯示,北京市每年因為這種情況而死亡的人,有近300人。也就是說,每年都有近300個鮮活而康健的生命,被火車的車輪送上黃泉。這還是在輿論環境和法治狀況相對不那麽惡劣的首都,換了其他地方,情況恐怕更為讓人悲觀。
鐵路部門表示,由於這條通道達不到規定所要求的2.5米的寬度,因此無法設卡管理,隻能對行人來來往往的狀況聽之任之;而對於每年都要發生行人被火車軋死的情況,鐵路部門也就無能為力隻能熟視無睹了。
在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當中,有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行人發生事故,機動車主要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即使是在機動車主完全沒有事故責任的情況下,賠償責任也在所難免。這種規定引發了曠日持久至今延綿不息的聲討。但在比機動車要強大而凶悍得多的火車與其他交通主體(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事故,事故和賠償責任卻根本沒有限定。想必,火車軋了人是軋了白軋,在鐵路運輸方麵就該實行物權高於人權的基準策略。如此,一列裝著貨物的列車就可以風馳電掣,即使是通過行人頻繁過往但卻無人值守的路口,也無需采取任何製動減速措施。
何以如此?1990年9月7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至今還在沿用。來看看其中的相關規定:
第四十條 鐵路與道路交叉處,應當優先考慮設置立體交叉;未設立體交叉的,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平交道口或者人行過道。在城市規劃區內設置平交道口或者人行過道,由鐵路運輸企業或者建有專用鐵路、鐵路專用線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和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共同決定。
第四十七條 禁止擅自在鐵路線路上鋪設平交道口和人行過道。平交道口和人行過道必須按照規定設置必要的標誌和防護設施。行人和車輛通過鐵路平交道口和人行過道時,必須遵守有關通行的規定。
第五十八條 因鐵路行車事故及其他鐵路運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人身傷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於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鐵路運輸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違章通過平交道口或者人行過道,或者在鐵路線路上行走、坐臥造成的人身傷亡,屬於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
於是,從這樣的法律規定中,我們可以讀出,平交道口和人行過道應該由鐵路部門與城市規劃部門共同決定,而是否決定則應該是在行政作為與不作為之間判斷;平交道口和人行過道必須按照規定設置必要的標誌和防護設施,而什麽是可以遵循的“規定”、以及什麽是“必要”的防護設施,卻要從文山會海的繁文縟節中查詢,但從結果上看,“這個問題也就擱置下來”,必須的規定、必要的設施全然不見,剩下的隻是兩頭用不相交的鐵軌冷冰冰地覬覦著路人的性命、並采取讓路人冷不防的方式承載來鋼鐵怪物對血肉之軀實施殺害;而這種由於受害人自身原因(違章通過道口或過道)造成的傷亡,鐵路方麵不承擔賠償責任。於是,通過這樣編織的法律鏈條,就把鐵路方麵的責任擺脫得一幹二淨。同時,更因為當今中國遍地開花的行政不作為,導致這種殺人道口或過道比比皆是。
要是說,如此製度設計以及行政過程是對居民的合謀殺戮,似乎也並不過分。
無論從自然法原則上,還是中國憲法當中,對於人的生命權的維護都是占據首要位置的,生命高於一切,更高於鐵路路權、企業收益權、道口過道設計決定權、防護設施設立權、傷害豁免權、等等。可實際上,無論是在鐵路法的相關條文裏,還是在現實生活當中,鐵路部門以及地方當局對於道口過道侵蝕人命的現象不聞不問冷若冰霜,甚至將如此責任悉數推卸給受害人,這叫什麽世道?
德國戰後在清理納粹罪行時,出現了一個特殊的概念“辦公桌旁的殺人犯”,就是指那些為數眾多、雖沒有直接參與黨衛軍一點暴行,甚至根本沒有去過任何集中營的所謂管理官員。他們製訂規章,起草執行辦法,簽署信件,打電話,參加各種會議。正如德國曆史學家勞爾•希爾貝格所尖銳指出的,“他們用不著離開辦公桌,卻能夠滅絕一國的人民”。特拉維爾索教授指出,像“辦公桌旁的殺人犯”這種現象,19世紀德國著名的社會學家馬克斯•韋伯早就察覺到了。後者在其名著《經濟與社會》中談到一個官僚階層隨著工業化而出現時,曾經說過,官僚管理的特殊的、受到資本主義歡迎的特點發展得越完備,它就越“非人化”。“越完備”是指官僚機器的特殊之點在於,它摒棄了一切純粹屬於個人的諸如愛、恨等無法計算的感情因素,一切讓位於完成官方任務。這不正是對納粹國家機器中的“盡職盡責”的“辦公桌旁的殺人犯”們精神世界的一個預見嗎?特拉維爾索尖銳地指出,納粹創造了一部屠殺的工作體係,這個體係需要現代技術、勞動分工和有效的管理,如同一個互相滲透的企業。以毒氣室為標誌的新階段不能掩蓋它是自18世紀末期以來一個漫長的發展階段的終點這個事實。特拉維爾索在這部研究著作的結束語中說,當然不能說,清理了一番納粹的大屠殺的“家譜”,就得出歐洲文明發展自然會導致這場人類大浩劫的結論。但是,不管怎樣解釋,卻不能否認奧斯維辛不是西方文明的對立物,盡管它可能是一個病態的產品,卻是西方文明的一個“合法的兒子”。
戰後的紐倫堡大審判確定了這樣的原則:“奉命行事的人不能免責。”中國的公務員法第五十四條也特別作出規定: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可實際情況是,麵對近乎每天一個死於火車車輪之下的現狀,立法、司法、行政、企業等諸多方麵卻都熟視無睹麻木不仁,聽任火車對生命連續不斷且慘絕人寰的毀滅,立法者、奉命行事者、傷害施加者卻都逍遙法外,得到了法定的庇護,將所有的責任一股腦放到了受害人那裏,形成了集體性的對於生命的蔑視與對死亡的嘲弄,將所有的風險都加在了道口過道上來去匆匆的路人身上,這大概是文明世界當中絕無僅有的景觀和真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