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必悲觀時事

潘曉來信的作者之一。老麽哢嚓眼的。不迎合不爭論,不自以為是否定其他,不以為掌握真理,隻是口無遮攔唧唧歪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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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管部門事故認定中的不作為

(2022-12-10 12:40:31) 下一個

交管部門事故認定中的不作為

                                2004年7月1日

何必

……交警告訴高先生,根據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這種情況在認定書上是不寫的。……(略。)

可以想象,事主開著那輛被撞了成一個大坑的有礙觀瞻的車,周旋於保險公司和交管部門之間來來回回跑,但卻沒有任何進展。

據了解,北京市交管部門內部對於這種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發生的輕微事故的處理方式上規定是不予寫明責任的,而且從今年5月1日至今這種事故及其認定方式的出現已經有數十起。

相關法律服務人士表示,對於高先生碰到的這種事,可以采取訴訟的方式,一是對作為當事人的另一方的騎車人起訴,或者起訴保險公司,通過這種訴訟來求得法律對於事故責任的書麵認定,並據此進行保險理賠。

可如果這樣,就出現了怪事:既然交管部門已經很明確地認定事故責任要由機動車承擔全部責任,機動車方麵有什麽理由再去起訴另一方當事人?為了明確早已明確但卻未被寫在紙上的責任,就要進入訴訟程序,並把已經脫離幹係的非機動車一方的當事人再拉到法庭上,不管其是否有時間精力興趣什麽的,反正為了證明自己的全部責任就必須殃及無辜,本來很清楚的事情非得鬧到再一次麵對麵?這好像也太荒唐了;而既然保險公司的做法是符合法律程序的,本身並沒有什麽過失,為什麽要起訴保險公司呢?假如麵對一個沒有過錯的行為主體去起訴,敗訴基本上是注定了的,這麽做的意義何在呢?說穿了,就是為了通過訴訟程序來讓法院認定事故責任,以達到在向保險公司理賠時出之有據的目的。所以,法律服務人士的立場,頗有賣棺材的希望死人、醫院希望患病的多些、賣藥的總巴望著人人身體不適之類的同樣,總是愛把什麽事都要弄到法庭上,通過繁多的對簿公堂來賺取訴訟代理費養家糊口乃至腰纏萬貫。

節目中,處理該事故的交管部門沒有出現,據打聽,是因為交管部門拒絕就此接受媒體采訪。這種事也不新鮮。如今倡導行政、執法公開化,但也就是說說而已,但凡碰到什麽事,采訪行政或司法部門的難度非常之大。筆者在中央電視台時曾經要求記者就類似高中考等社會熱點對教育部門進行采訪,但教育部不管任何部門,都要推到其專門對外發布新鮮的宣傳部,要發傳真,然後等待答複,而這種等待十有八九是石沉大海有去無回,活活把一條新聞給憋死,這也造成很多新聞報道的不完整,缺少了相關部門的態度,作為“業內人士”很知道其中的無奈。而牽涉到執法部門,更是由於法律的威嚴與涉案的敏感,往往都是報道難度非常高,司法界來不來就隨便找個借口搪塞媒體拒絕采訪,而很便捷的說法就是“內部規定”。自然,內部規定是不可為外人知曉的了,外人從中也是要體味到身份差異所帶來待遇的不平等,無處不在的內部規定造就了俯拾皆是的對於真相披露上的拒絕。

而這種拒絕權利的濫用已經是越來越普遍的事情。在“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係,利為民所謀”的今天,再來看行政、司法部門的這種姿態,實在很令人詫異。實質上,這種立場與行為方式,是對國民知情權的蔑視與踐踏。

其實,說到底,高先生被拖入一場耗時良久的拉鋸戰當中,起因就在於交管部門的那份內部文件。比照前麵的內部規定,外人同樣無法確知內部文件中的具體內容,執法部門是要有威風的,是要憑借了這種威風來樹立法律的尊嚴的,內部掌握也就是時下讓很多行政相對人很涉案當事人一頭霧水丈二和尚摸不到頭腦處於絕對懵懂狀態的不二法則。可是,道路交通安全法那第73條的規定,卻是明明白白白紙黑字寫著的啊:“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從法律上說,法律的地位要高於地方性法規,下位法要服從於上位法,這也是婦孺皆知的常理,而內部文件連個下位法都算不上,更不能與作為全國通行的法律相抵觸,這也是無可置疑的事,遑論北京地處中國的首都,應該更為嚴格地遵守國家的法律,維護法律的尊嚴與權威,不能擅自在執法過程中出於部門利益考量而使得執法出現偏差和不適當的修正。

這樣說起來,如果高先生要想把至今都沒有書麵責任認定的情形做出有利於自己的改觀,那麽最應該起訴的莫過於交管部門了,訴由當然是交管部門的不作為。而交管部門對這種事故的認定方式,也凸現其思路對於“以民為本”治國理念的偏移與別有用心的差遲。

進而,本來一樁很簡單的事情,卻非得通過訴訟來解決,去除掉加大社會運行成本浪費社會資源這類老生常談不說,泛訴訟傾向也由此得到了推波助瀾,把法製化曲解為泛法製化,動輒就到法庭上唇槍舌劍刺刀見紅,也實在令人惶惑於如今除了上法庭外已經沒有什麽別的辦法能捍衛社會運行的起碼秩序了。

據說高先生失望之際,已經打算把汽車賣了,改騎自行車了。這應該具有諷刺意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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