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必悲觀時事

潘曉來信的作者之一。老麽哢嚓眼的。不迎合不爭論,不自以為是否定其他,不以為掌握真理,隻是口無遮攔唧唧歪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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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法再現

(2022-12-09 13:26:30) 下一個

惡法再現

                                                  2004年5月9日

何必

5月1日起,《道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公安部配套規章正式施行後,省交警總隊迅速製定了《四川省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罰款處罰指導意見》……(略。)

前兩天,廣州剛剛準備實施讓行人過馬路要等上兩個紅綠燈的怪事,現如今,四川又出現了針對行人進行處罰的具體規定。相比起來,四川方麵比廣州更甚,因為廣州“交管部門已經開始了對行人違規過馬路的檢查,但目前尚處於警告和教育階段,待國家的相關懲罰細則出台後,亂過馬路的行人將麵臨被罰款並記錄在案的懲罰”(2004年5月5日《北京青年報》),而四川方麵已經等不擠“國家相關處罰細則出台”而悍然在5月8日已經頒行了違法行為罰款處罰指導意見,並“要求各地遵照執行”,對行人大“打”出手,根本顧不上是否還有上位法的存在;換句話說,四川方麵針對5月1日開始實施的《道路安全法》,煞費苦心地弄出來了具體罰則,遠不像廣州有關部門那麽溫情脈脈,揮舞著罰款大棒橫掃巴蜀大地。

從其處罰意見對行人違法行為的界定上看,還是有不少讓人弄不懂的地方。

“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不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的”要受到處罰。但是,如果路口或道路上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距離甚遠,這應該是誰的責任呢?筆者去過數次四川,那裏的道路設計狀況並不比北京好,而北京尚且有許多地方的行人過街設計上有著明顯的缺陷和漏洞,致使行人如果要想到馬路對麵,必須要繞很大一圈,要不然就隻能違法不走人行橫道或過街設施。問題在於,我國城市道路上為行人設計的過街設施太少。筆者在歐洲一些城市居住過,那裏道路上有的甚至間隔20米就會有人行橫道,並且,其設計基本思路是行人要比機動車享受更大的優待,機動車必須避讓行人,因此,道路上鱗次櫛比的人行橫道並沒有招致機動車們的抗議,反而倒是很能理解行人的特權,並自覺避讓行人。

“橫過沒有人行橫道的機動車道時,不直行通過,或在車輛臨近時突然加速橫穿、中途倒退、折返的”也在處罰之列,但機動車道沒有人行橫道,這本身應該追究誰的責任?怎麽要反過來由道路消費者來為道路設計和生產者買單?什麽叫直行?是否非得與道路成垂直的90°才算直行?85°算不算?80°、75°、60°等等算不算?車輛臨近時,本應該是車輛注意行人並且采取避讓措施,怎麽卻要追究行人“突然加速橫穿、中途倒退、折返”的舉措了?如此規定是否意味著,行人麵對機動車就必須得老老實實不得造次、否則就算是違法並要接受處罰?

“未實行交通管製的路段,行人列隊在道路上通行每橫列超過2人的”當屬該罰分子。不過,真是到了北京市委西門正義路北口附近、以及頤和園正門往北等那些根本沒有人行道的路段,行人就應該像幼兒園穿著開襠褲的孩童那樣,背後栓塊手絹,後麵的拉著前麵的手絹,一個挨一個縱隊行進,再不然就像有些幼兒園帶孩子們出行時那樣,用一根長長的繩子,所有人都提著繩索的一段,構成市麵上的奇特風景;或者,按照四川方麵不管是否有上位法作為後盾的麻辣勁頭,幹脆把中國古代押送俘虜的辦法也招呼上,用鐵絲穿過人的鎖骨串上一列,注定不會有什麽人能夠並排橫行在馬路上給機動車添堵。想來,那些卿卿我我的主兒隻能暴演女前男後的拙劣技巧,肯定無法在道路上勾肩搭背有礙觀瞻與市容了。看過一個中國人到國外開車時碰到的情景,一對青年男女在街頭熱吻,導致交通擁堵,這個中國人煩躁地按著喇叭,旁邊同樣被堵著的司機衝著按喇叭者大吼:“急什麽?你就沒有年輕的時候嗎?”相形之下,我們是否感到汗顏?

“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的”也在處罰群體,那麽,馬路上將機動車、非機動車隔離開來的水泥墩注定屬於隔離設施了,但北京公共汽車站很多都設在機動車道上,行人要想乘坐必須穿越非機動車道,也就勢必要跨越隔離設施,這又該誰來承擔責任?這種狀況必然導致行人或者無法乘坐公共汽車,或者就隻能違法,於是,如果想要逮些違法者而完成處罰指標,坐在公共汽車站等理應收獲頗豐,但還是免不了缺德。

“在人行道內坐臥、停留、嬉鬧的”也被列入違法隊伍,但在人行道上旁若無人地高談闊論,這已經是司空見慣的情景,更不用說,不少飯館幹脆把飯桌擺到人行道上,教唆行人變成食客坐臥停留;這人行道本來就是行人的空間,行人在其中隻要不妨礙他人的行走,於情於理都是不開指責的。

“在非機動車道上攔乘機動車”也要被處罰,這相當於說機動車隻能停到機動車道上去,否則肯定要被處罰,像北京這樣把機動車都停放在非機動車道上,本身反映出車輛增加與車位數量供應方麵的遲鈍,如此四川方麵卻要把這種行政失誤的帳算到從行人變換到機動車乘員的主兒頭上。

怎麽看,四川這《意見》怎麽還像“撞了白撞”那般是個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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