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必悲觀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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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解的“資深法官”

(2022-12-09 00:34:57) 下一個

費解的“資深法官”

                                       2004年4月27日

何必

北京市高級法院目前正在調研和完善“資深法官”製度……(略。)

不久前中紀委有關反腐倡廉的民意調查結果顯示,司法腐敗已經成為名列前五位當中的眾矢之的;特別是在武漢某法院13位法官集體腐敗落馬的事件出現後,社會對於法官職業道德的評論也日益增多。現在,北京法院方麵推出“資深法官”評選製度,也許是在該領域減少乃至杜絕腐敗的舉措之一。

但是,看了“資深法官”的評選標準後,卻感覺還是沒有到位。

首先,在“資深法官”評選的諸多標準中,看來看去名目不少,但卻沒有一條對於案件審理水平的評價標準,讓人很感到疑惑。法官的工作主要就是審理案件,是不是能秉公執法、讓當事人感到法律是公平的,應該是法官工作成績評價的核心標準,同時也是法官個人品質、素養、職業能力、判案經驗等方麵水平的集中反映。假如法官在審判過程中,由於能力欠缺、不務正業、甚至心術不正等原因,屢屢出現冤假錯案,大致是不能說由於其“具備較高的法學理論水平、精通審判業務、有較強的駕馭庭審能力、有較高的裁判文書製作和文字寫作水平”就能具備讓人放心的“資深法官”條件,而假如法官人品方麵有瑕疵,可能倒會因為其理論水平、審判業務、庭審能力、文書寫作等方麵的高強更更具有對於社會公平的殺傷力。於是,缺了這樣的核心內容的情況下評選出來的“資深法官”難取得社會的公信。

其次,在就業歧視日趨彌漫的環境裏,人們已經熟悉了動輒要求應聘者35歲以下的用工條件。如今,比較法院方麵在“資深法官”評選中卻反其道而行之,出來了個45歲以上的杠杠,看上去,有意向盛行的觀念與做法叫板。算起來,從事審判工作15年以上,年齡在45歲以上,那麽應該至少在30歲就得成為法官。那麽,在北京市目前4700名平均年齡為37歲、35歲以下者占一半的法官隊伍當中,能夠達到該條件的應該不是很多。但是,大概誰也不能夠說,35歲以下的法官除了經驗方麵都注定比歲數大的法官要差。如果按照這種標準,大概當年紅軍那些20歲出頭的軍長、師長都會因為不夠資深而被拿下,非得要耗到中年以後才能統領千軍萬馬不可。實際上,這種年齡方麵的限製雖然並與社會上通行的限製方向相反,但其實質是一樣的,都是帶有明顯的歧視成分。而且,高薪養廉也光是針對那些德高望重者。

至於語言表達能力、對外進行法製宣傳或在外兼任法律課程,那應該是法院工作的次要內容,甚至是法院工作內容以外的領域。把這些也作為評選法官的標準,對於法官專注於審判工作能力提高本身究竟會有什麽幫助,的確也值得存疑。

而如果規定“資深法官”還必須有法律專業著作出版、或在省級以上報刊發表過一定字數的調研文章,這的確又是個創舉。沒聽什麽地方非得要求司法實踐工作者要去搞理論研究,還要在指定級別的公共媒體上發表。如此規定所可能帶來的影響會是什麽樣的呢?可想而知,如果想要成為“資深法官”,那麽就必須要從是法律專著的寫作,而如果在審判方麵擅長但卻荒疏於研究寫作則可能會導致找槍手捉刀代筆欺世盜名;並且自己還要在本職工作外與相關報刊出版社拉關係套近乎,為了能使自己的著作能順利麵世,在如今新聞出版行業還處於壟斷狀態下,就勢必要與出版方進行資源交換,而法官所掌握的最直接而有效的資源無疑就是審判資源。這樣,法律很可能就會淪為交易的砝碼,腐敗就可能由此而滋生。

還有,按照我國的現實文官體係的慣例,司法係統中的職員與行政官員的晉升環境相差不多,都是熬年頭般的論資排輩。到了45的歲數、並且還一直在審判崗位上幹了至少15年,怎麽著也該有所提拔了,就算是沒有當成法院領導,這些德高望重的前輩通常也會受到格外的關照。就此說來,弄出“資深法官”,看上去更像是給這些人逾中年者一個於情理法都說得過去的名義來得到實惠。從這項製度的具體內容上看,“資深法官”待遇相當於院長、庭長,而且這種待遇一直會保持到退休,也就是實際上的終身製;“可根據審判工作需要列席參加法院審判委員會的會議”,也無非是一種政治待遇罷了。

這時,好像終於讓人們看清楚,這種製度創新無非是弄了個新的標牌來供養那些到年頭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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