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必悲觀時事

潘曉來信的作者之一。老麽哢嚓眼的。不迎合不爭論,不自以為是否定其他,不以為掌握真理,隻是口無遮攔唧唧歪歪。
個人資料
正文

假奶粉何以殺害數十個嬰兒?

(2022-12-07 14:07:52) 下一個

假奶粉何以殺害數十個嬰兒?

                               2004年4月16日

何必

距安徽阜陽整治偽劣奶粉已3個月……(略)

之所以這麽大段地引用新聞事實,是因為這件事所暴露出來的問題已經不單純某個領域、環節、人物、角度的事,而是個結構性問題。

“劣質奶粉充斥安徽阜陽 上百嬰兒受害近半死亡”,這是該報為這則看上去很血腥的報道所用的觸目驚心的標題。的確觸目驚心。那些剛剛來到這個世界的孩子們,還沒等看清這個充滿陽光的周邊是個什麽樣子,就被這個世界上的大人們喪盡天良的惟利是圖奪去了生命。

從這個事件中可以看到的是,刁鑽奸詐無惡不作的商人們為了利益而蔑視甚至殘害生命令人發指得有些毛骨悚然的倒行逆施,在他們的心目中還有什麽不敢做的?當作為人類之中的成員,連起碼對於生命的敬畏、尊重與保護的觀念都當然無存了,還能指望什麽呢?這應該是法律的底線,但從這個事件中,沒看到這些人被追究什麽刑事責任,那些死亡了的孩子的性命隕落也沒有人為此承擔法律責任,作為法律上不確定客體被殺害,卻可以逍遙法外,這倒的確是件稀罕事;甚至,“所謂疏通各種關節的花費”可以衝抵給死亡孩子家庭的賠償,也太讓人難以理解如今這世道究竟怎麽了?我國法律不可謂不嚴,亂世用重典是我們的祖宗留下的訓誡,而在目前實施的刑法中,可以執行死刑包括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走私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詐騙罪;危害稅收征管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妨害司法罪;妨害文物管理罪;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危害國防利益罪;貪汙賄賂罪;軍人違反職責罪等,簡單數數就有15個之多,而且這還不是各罪種具體罪名處罰的統計,也還沒有把日後修正內容加進去。應該說,如此之多的死刑適用範圍已經非常寬泛了。但還是無法製止假奶粉殺害孩子案件的發生,而且也沒見什麽人為此鋃鐺入獄。這究竟是為什麽?

還可以看到,生命的價值被標定在了不足萬元的水平,昭示著生命的貶值。不管是立法的滯後還是執法的虛空,事實上用消法來調整此案,分明就是法律的悲哀,在孩子們一個個都麵臨生命危險時,法律卻束手無策,把人的性命標價在萬把塊錢的檔次,到底是表明隨著經濟增長,人越來越讓位於物質財富,還是人原本就根本算不上什麽?

另外,依然有著個部門在事發後各自的叫苦不迭,權力爭鬥後就是老生常談的互相推諉,行政與司法不作為所帶來的內耗當中,孩子們的生命就這麽消失掉,部門利益傲視著生命本身,權力製約著生命,行政行為典範著極致化了的冷漠與殘暴。至少到這篇報道采訪時,那假奶粉還是名正言順地在當地商場裏出售,製造、經銷者在“所謂疏通各種關節的花費”後就可以繼續幹著那些摻絕人寰的營生。

最後,那些喝了假奶粉孩子的父母們,投訴率不足10%。我想這大概不能怪他們,而是法製化進程本身的悲哀;我倒是更想知道,那些喝了假奶粉還活著孩子的家庭,誰來確保他們不致因此而返回貧困。

回過頭來看,這個事件當中表明了結構性的問題,完全超越了事件所涉及的具體某個人員、部門或商家,而確實應該引起更深層麵的思索,然後琢磨我們到底對此該幹點什麽。

[ 打印 ]
閱讀 ()評論 (0)
評論
目前還沒有任何評論
登錄後才可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