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堂會審”應該會審“三堂”
2004年3月5日
何必
酒後司機到交通隊執法站接受處罰時必須帶上家屬或單位領導(略。)
這種新聞,還是被媒體當作是件正麵事情來說三道四,其中,懲治酒後駕車行為的考慮似乎是順理成章千真萬確的。可其中存在的問題也是顯而易見的。比如,家屬也要參與到交通部門對於違反交通法規者的處罰過程中,那麽在這家屬裏,是否也應該有所區分主次,類似像繼承法規定第一、第二順序繼承人那樣,把配偶、子女、父母當作首要、而把兄弟姐妹、爺爺奶奶、姥姥老爺放在重要性稍後的位置?還有,現在失業是個很普遍的現象,沒有單位怎麽辦?鰥夫寡婦獨身者也很多,找不到家屬又怎麽辦?總不至於如果沒有單位領導或者家屬到場就加重處罰吧?而如此規定,是否也會導致假領導、假家屬頻頻造訪交管部門演繹新的假冒偽劣現象發生與擴散的可能性?
而且,從這種被有關部門喜形於色的做法中,很明顯地就能夠感受到舊中國株連九族的意味。“三堂會審”的比喻本身也明晃晃地昭示著這種舊時過堂的印記。那時,一人犯法,滿門抄斬,法律連帶責任被極度擴大,重刑主義習俗中,發生了太多的草菅人命。到了現在,中國社會正在步入法製化軌道,法治正在逐步取代人治,對於權利主體法定邊界的有效界定,成為法製化進程的重要內容,過責自負是一個普遍的法律原則,而以往動輒就株連他人的法律製裁手段早就被當作封建陋習與有悖現代倫理的陳規廢除。但石景山交管隊現在也許是在無意之中的嚐試,卻又把這種內核找了回來,並得意洋洋地讚不絕口,而且還被北京市交管局有關部門當作典型經驗要給予推廣。
酒後駕車顯然是違法行為,是應該受到處罰的。但是,酒後駕車是個人行為,與他人無涉;駕車者自己觸犯交通法規,理應由其個人承擔完全的法律責任。違法者的家屬、單位領導與此何幹?在與違法行為毫無牽連的情況下,僅僅因為與違法者有著某種關係,就得被牽連到對於違法行為的處罰過程當中,這對於那些家屬和單位領導是否公平?家屬或單位領導要為了違法者的行為而付出代價,這又有什麽法律依據?家屬或單位領導要抽出專門的時間、精力,還可能要為此付出金錢,去到交管部門,聆聽該部門對違法者的教育,並經曆處罰過程目睹結果,這對家屬或領導意味著什麽?是殺一儆百、還是法製宣傳、抑或搞感情代替法律救濟與清算?這種明顯的矯枉過正對社會穩定有何借鑒與示範意義?今天的報紙上,把酒後駕車者和家屬共同接受交管部門教育處罰的大幅圖片赫然登在頭版位置上,顯然是石景山交管部門允許新聞媒體進行現場拍攝的,但無論是交管部門、還是新聞單位,是否考慮過這種對照片不作任何技術處理而直接將當事人及其家屬容貌公諸於眾的做法對於家屬的名譽是否有利?交管部門輕易就叫家屬到場是否會因此造成家庭關係緊張?如是,交管部門大概是不會為此承擔什麽責任,家屬責任擴充是理所當然的,而執法部門的責任卻是鐵定不能被質疑的,那麽這樣產生的責任不對稱是社會所需要的嗎?單位領導參加了交管部門的教育,對酒後駕車者除了警戒意義外,是否還會帶來其他人際關係方麵的麻煩?在如今企業霸權盛行的情況下,單位領導要為了下屬行為而受嗬斥(至少要在這種氛圍裏俯首帖耳唯唯諾諾),對下屬在單位裏會造成什麽樣的職業前景?法律目標是懲惡揚善,如果變成了單純的懲戒,對於社會風氣又會產生什麽樣的後果?按照北京市有關方麵的態度,石景山交管部門的做法要在全市範圍推廣,屆時就會出現此起彼伏的請假去交管部門進行“三堂會審”的事情,這對首都這個文明城市意味著什麽?無論從節約社會成本上、還是尊重人權上,這種製度創新究竟能給社會帶來些什麽?……這些問題都是很自然地為人們想到的,如果任由其被置若罔聞,則可能會引發社會問題。
從法理上說,現代社會中,每個人都是獨立個體和法律實體,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法律責任要由自己負擔。如果沒有法律規定,國家機關或其他社會組織不得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追究雖然與違法行為和違約事實者有血緣等關係、但並無違法行為或違約事實的人的責任,防止株連或變相株連發生。在這種規定的例外情形裏,也隻是在類似監護與被監護、擔保與被擔保法律之類的法定連帶責任關係情形下,才可以極為嚴格地發生責任轉移。像酒後駕車這種行為,是屬於行政處罰範疇內的,隻能針對行政相對人進行責任追究,而不應該也不能夠將這種責任追究範圍與客體進行哪怕稍微的擴大。
實質上,石景山交管部門搞“三堂會審”,是一種很危險的傾向,有可能將來之不易的法治成果付諸東流,在也許不經意之間,為已經被明確要廢止的株連製度死灰複燃卷土重來打開通路,尋求人治的現實存在條件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