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必悲觀時事

潘曉來信的作者之一。老麽哢嚓眼的。不迎合不爭論,不自以為是否定其他,不以為掌握真理,隻是口無遮攔唧唧歪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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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疑誌願反扒

(2022-12-06 00:30:19) 下一個

質疑誌願反扒

                                              2004年3月3日

何必

誌願維護社會治安的積極分子……協助警察進行反扒行動……(略。)

參加治安隊的經曆,無疑給這些支援反扒者們留下了深刻的記憶。而治安隊則屬於民間執法組織。這種組織的合法性存在著問題,也正因此,這種治安組織才銷聲匿跡了。在文革期間,所謂聯防巡邏人員遍布全國大街小巷。那時在北京,聯防隊員手執大棒,對像騎自行車帶人的、搞對象有過火舉動(當時根本沒有什麽當眾接吻之類的行為,充其量不過是拉拉手而已)的、或者其他被聯防人員看不順眼的行為實施阻止,動輒就揮舞大棒毆打有“不良”行跡者,人們都以當聯防人員為榮,而遭遇到聯防人員則算倒黴。聯防是人們談虎色變的,形成了當時的社會恐怖。文革後,這種依靠社會力量維持治安的現象依然時有發生。於是,這些民間治安參與者就有了實施暴力的合法性。

武漢反扒值勤者幾乎都有被小偷毆打的經曆,說明了這些人都是非法暴力的經曆者和受害人。雖然從新聞報道中無法得知他們身體被傷害的程度,但從他們被錄用為反扒誌願者的結果上看,應該是沒有什麽行動障礙。但可想而知的是,之所以還會將被小偷毆打作為一個共同的群體特征,意味著這種遭遇還是以記憶的形式留在了這些誌願者的心裏,並積澱為一種心理。這種被侵害心理久久揮之不去,乃至成為參加反扒誌願行動的一個背景因素,而其中報複心理的痕跡也因此而很容易找到。如此一來,以暴易暴、以惡製惡就被當作是符合情理法的麵孔大搖大擺地流行在市麵,並因為南京、福州等地類似舉措的麵世而有蔓延的趨勢。

緝拿扒手過程中難免會發生暴力,沒有哪個扒手甘願束手就擒,被發覺行竊行為後幾乎都會發生逃跑和對於緝拿行動的武力反抗,追捕和製服扒手也就成為不可避免的動作。即使按照新聞所言,反扒行動都會有正式民警負責,但由於警力不足,不可能都是由警察來全員全程反扒,這種負責也隻是使民間反扒值勤行動具有了執法方麵的合法性麵目。於是,很可能的情形就是,一個警察帶領幾個誌願值勤人員衝上去捉拿扒手,對被捉拿者形成包圍和武力攻擊並迫使其就範。可以設想的是,所有參與者都會行使武力,從而在法律許可條件下發生群體暴力現象。

社會上行使暴力,是國家的職能,而且這種職能是要受到嚴格限製的,對於戰爭、犯罪等情形可以使用公眾所賦予的暴力權利,而在其他情形下也不能任意將暴力使用範圍擴大化;而更不能將行使暴力的權利轉移擴散,不能將暴力擴大化,不能讓非執法者具有行使暴力,或者說,執法部門是沒有權利將暴力行使權轉交給他人的。即使是警力不足,也不能通過招募誌願者的方式解決現實困難,因為這是一個兩麵刃的刀,這種將暴力社會化的傾向,很容易導致公共權力外延的非法擴大,帶來合法暴力非法行使行為的普遍化。

而“按照抓獲小偷數量領取報酬”,則更是帶來了社會問題。眾所周知,執法作為一種公共權力實施過程,是不應該也必須杜絕具有市場行為性質的。如果把執法過程用經濟指標甚至與個人收入聯係起來,就必然會發生執法腐敗。本質上,腐敗就是利用公共權力謀取私利的行為,而以誌願者反扒,並將其個人收入與反扒效果相結合,則形成了一種很危險的激勵機製,扒手成為這種誌願者的生財之道,就像病人與醫生護士、死人與殯儀館的關係那樣,用社會負麵及保守因素而成為自身存在的前提和基礎。理論上,從個人利益角度考慮,反扒誌願者就自然而然地希望扒手越多越好,如果遍地都是扒手才讓這些誌願者樂不可支,出門就見扒手、一天逮百八十個竊賊才會讓自身取得效益最大化;個人投入的表麵上是社會責任感,但卻由依靠暴力而抓獲的盜賊數量計較自身收入,從而使得維持社會治安這種頗具公益性質的行為沾染上了銅臭味道,形成對道德的貶損。如此,有目共睹的是,這與設立誌願反扒隊伍的初衷就背道而馳了。在這樣的利益機製下,人類惟利是圖的本性驅使誌願者蛻變為牟利者,出現新的冤假錯案也就在所難免了。如果真是這樣,矯正成本又會是執法機關新的一項開支,比起彌補警力不足的成本,也未必小到哪裏去;而這種執法偏差所帶來的惡劣社會影響,卻是會由於巨大的社會代價而無法用金錢來衡量與補償的。

在執法方麵,也可以用兩分法來區分良法與惡法。去年在各方的激烈爭論與熱切關注下,人大最終否定了對違反交通規則的行人“撞了白撞”的法律,就是最高權力機關行使了對惡法的否決權。如今,動用民間力量執法,也應該從其合法性方麵進行考量,防止在製裁犯罪的時候卻由此而形成新犯罪的可能。

就此看來,武漢這種群策群力反扒舉措還真是值得好好斟酌才行;而如果這種措施被推廣,南京、福州爭先恐後啟動民間輔助執法,恐怕還真是得擔心遍及各地的社會有償暴力。不知道什麽時候,還會出現反搶劫、反詐騙、反叛國等犯罪的民間經濟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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