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行沒有新意的法規何益之有?
2004年1月10日
何必
1月10日,上海《勞動報》報道,上海市社會與勞動保障局9日公布了2004年春節休假期間支付加班工資的有關標準。(略。)
看了這條新聞,覺得很奇怪。
翻看1994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有如下規定:“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也就是說,早在近10年前,國家就很明確地就有關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應該給予經濟補償方麵做出了規定。上海有關部門就今年春節休假期間支付加班工資的有關標準,並沒有任何新意。那麽,為什麽上海方麵在國家早已經有了明確法律條文的情況下,還要在這個當口出台這麽個沒有什麽新鮮內容的規定呢?
也許,精明而驕傲的上海人總是以為老子天下第一,拿國家的法律視同兒戲,在勞動者加班付酬方麵自行其事享受治外法權和特殊待遇,在全國法製化背景下才出此法規?抑或,上海方麵自從國家勞動法頒行以來,並沒有嚴格按照該法執行,存在著有法不依的情形,出了些紕漏或閃失,受到了輿論或有關方麵的非議,有意在今年春節期間進行改善?或者可能,雖然上海勞動部門方麵執行了國家法律,但在執行過程中由於某些原因沒有能夠執法到位,出現了執法不嚴的情況,今年春節要借重申法律內容之機樹立或提升法律的權威和自身的形象?再假如,一些用人單位對於國家勞動法置若罔聞熟視無睹,拿法律根本就不當回事,違法作案,上海有關方麵要利用這個春節法定休假節日及其可能存在的加班現象來警告相關用人單位,再一次強調法律的存在和作用?也可能,上海方麵自始至終都很努力執行該法並取得了不錯的成效,隻是在今年春節期間通過政府政令方式重新強化社會各方在這個事情上的法製概念?
不管是上述哪種情形,都看不出有什麽重新再頒布一個沒有實質性新內容的規定的必要。
眾所周知,在法律的框架裏,國家頒行的法律的地位要高於地方性法規;地方性法規通常隻是對國家法律所進行的具有針對本地區情況所進行的補充與完善,或者是在國家立法存在缺失未能及時出台並起到調節相關關係作用時,地方有關部門製定並頒行相應法規以補法律上的空缺,有著一些過度的性質。
而且,國家法律的存在本身是件很嚴肅的事情,如果地方隨意借什麽時機自行頒布新的法規,動輒就出台政令,即使與國家法律沒有抵觸而隻是同義反複性質的重複,也會由於令出多門而損害了國家法律的權威性與唯一性,在實際執法過程中造成不必要的麻煩;政令法規滿天飛層出不窮的現象也會降低地方政府自身在社會上的威信,也就是說,損害自身的公信力。
同時,針對今年春節就要出台有關加班的付酬標準,那麽同樣為法定休假日的五一、十一、元旦等是否都要按時逐個出台相關的規定?進一步說,勞動法涉及延長工作時間的情形還不止法定休假日,還有休息日,是不是每個周末都要頒布一個警醒通告?而在工作日裏,加班的事情並不少見,又該如何處理?
還有,作為掌握公共權力的政府機構,頒行任何政令法規都是需要政府動員社會資源的,這種頒行的效果如果沒有任何實際意義,那麽這是不是對於公共資源的一種浪費?政府部門利用手中的權力在製訂和出台行政措施方麵的隨意,是不是也存在著無視納稅人利益不當處置其繳納所形成的地方財政經費的嫌疑?對於公眾來說,則存在著讓其麵對多個同質文件浪費時間的問題。
出台任何政策法規,還是得謹慎些,避免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