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五環路的憂思
2004年1月3日
何必
北京市交通管理部門就取消收費後的五環路交通情況表示,由於行車規則和行車環境發生重大改變,事先預料到的出入口局部擁堵現象已經發生。(略。)
看了這些報道,雖然為北京市有關部門終於能痛下決心取消令人莫名其妙的五環路收費製度感到些許寬慰,但還是有著不少的憂慮。
按照現行標準,五環路上的行駛速度限製還是根據高速公路的標識,改變這些標識要等到開春以後,那麽,從現在到開春這段時間裏,到底按照什麽交通規則行駛?隻是讓“廣大司機不能光按路麵的指示行車,必須意識到行車規則已發生重大變化”,其法律依據如何?廣大司機如何以及從什麽途徑能夠“意識到”?一方麵,交管部門要到“3月份左右”才能調整行車規則,一方麵,又現在就讓廣大司機們具有行車規則改變意識,明顯的問題就是規則還沒有出台,卻要讓規則變化深入人心,這豈不有些荒謬?這樣的做法,是否會損害規則的權威性、進而不利於法製化建設?
而且,如果在這段時間裏,發生了五環路上按照現行標識而違反“城市快速路不得超過每小時100公裏”的行駛速度限製的事件,應該如何對待?如果高速公路上的超車道改為小型車道,但“同樣由於天氣寒冷,路麵標線的更改隻有到今年3月以後才能開始”而發生事故,在無法可依的情況下,該如何處置?雖然有人認為這也許是“發展過程中的問題”,但曆時三個月左右形成舊法規無效新法規卻未出台的法律真空、以及由此而發生的糾紛處理缺乏合法性的問題,又該是什麽後果?
更為可怕的是,既然已經意識到有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可能性,卻以氣候不適合施工為由對明顯存在的事故隱患采取不作為態度,而隻是讓廣大司機根據並不存在的規則有所意識,那麽如果發生事故是否也要由這些司機來承擔故事責任?如果因此造成人員傷亡,是否交通管理部門也可以氣候等方麵的借口而免責?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既是交通規則的具體化,同時也構成了交通主體實施交通行為時的直接參照物,並且也是交通責任追究的現場依據。在某些交通標識已經被施為無效甚至取消後,當然不能繼續存留在道路上;從技術上說,對於道路交通標誌標線進行臨時性更替(例如塗改、覆蓋或粘貼)以方便道路使用者,並不是什麽難事。
如此看來,以氣候為理由推延五環路交通標識更換的做法並不可取。
進一步說,北京五環路從建成至今就成為眾矢之的,各方對其議論紛紛,質疑其收費的可能性與合理性。現在,不得不取消被事實證明行不通的收費製度,並且還要為此付出巨大的人財物力進行“大規模改造”,這必將又是一筆不菲的開銷,又是北京市財政買單,廣大市民又要為了這種彌補、糾正、改造付錢。
那麽,這種決策失誤是否有人該為此承擔責任?當初立項時所做的各種項目論證於今看來是不可行的,但為什麽當時還能獲得通過並名正言順轟轟烈烈地上馬開工?憑借一廂情願而草率動工到現在已經看到了其令人尷尬的局麵,而這種決策上的隨意性、盲目性和非科學性舉措是否該追究責任?如果將這種決策失誤都簡單地歸並為“發展過程中的問題”輕描淡寫文過飾非,勢必會使得決策失誤進而演變為失誤決策的合理化、合法化、普遍化和製度化,有過錯者不承擔責任,這是社會文明進程中的掣肘;而對於那些損害了公共利益者無動於衷聽之任之,則更是對權益受到侵害的公眾的不負責任,會導致侵害公眾利益方麵的為所欲為,是對社會健康發展的阻撓,破壞社會運行的正常機製,使得本已廣為人詬病的社會責任—信用體係狀況進一步惡化,加劇社會矛盾;同時,如果這種狀況繼續下去,也會將草率行事、無所作為的辦事習氣愈演愈烈,助長那些急功近利者的類似衝動、以及無責行為的蔓延擴散,使公眾利益保障隻能停留在法理和口號上。
五環路的問題還在暴露,能否讓人們引以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