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誠實守信協議書”價值幾許?
2003年12月29日
何必
參加高考的學生都要簽訂一份“考試誠實守信協議書”(略。)
誠實守信是一個社會得以正常運行的基本條件,也是作為社會基本單位的個人存在於社會中的基本行為準則,或者說,是社會道德的起碼要求,是人們都應該遵守的約定俗成的規範。
高考中作弊現象屢禁不止,有其深刻與長遠的社會背景與現實因素,實際上是社會信用缺失在這個領域裏的展現,也就是說,高考舞弊是社會道德體係麵臨癱瘓威脅的局部表現。
用“考試誠實守信協議書”來規範高考考場紀律,這實在是不得已之舉。用這種以書麵形式突出並強化考試參與者本應該承擔法定義務,反映出考試管理機構方麵對於舞弊等弄虛作假甚至違法行為管束上的無能為力,從而也反映出日益嚴重的弄虛作假風氣的甚囂塵上。本來,學生考試不作弊是太天經地義的事情了,但現在卻將這種最低底限上升到行為規範的高端,並用書麵協議來匡範之,也實在讓人心寒。
教育部方麵表示明年將堅決刹住作弊歪風,絕不允許搞“考場腐敗”,其用心之良苦人人皆知,其動機看上去也無可厚非。但是,在當今各方麵假冒偽劣產品、服務、說辭等社會作為招搖過市並毒害著社會文明之際,教育部方麵這種信誓旦旦是否能取得目標效果、是否能如願以償“刹住作弊歪風”很讓人懷疑??僅僅靠教育部治理“考場腐敗”就能扭轉乾坤、還一個清亮的世界未免有些異想天開,教育部在肅清腐敗資源方麵畢竟還太勢單力薄了些。
而且,教育部用與參加考試者簽訂“考試誠實守信協議書”的方式來進行管理,卻顯得有些業餘。
眾所周知,考試不得舞弊幾乎是中外千古不變的規則,在考場弄虛作假就要被懲處也是人們都習以為常的事。現在,考試作弊之風日盛,教育部方麵用與考試者簽定協議書的方式試圖製約考試者的行為與心態,但問題在於,這種協議書的有效性如何?“考試誠實守信協議書”的問世與普遍流行是否就能夠對於舞弊現象有所遏製?即使簽訂了如此協議書就能確保舞弊行為銷聲匿跡?如果依然有考場舞弊行為發生,一紙協議書又會使對這種行為的處罰增加了法律憑據?如果在協議書中規定了超乎法定觸發的違約條款,是否屬於無效協議?如果參加考試者由於這種不合法條款的存在而拒絕簽訂協議書是否為其權利所在?按照教育部的規定,凡是參加考試者都必須簽訂這種協議,那麽這種單方麵強迫另一方當事人形成契約關係的做法是否也有違背雙方當事人自願平等並是真實意思表示而具備強買強賣之嫌?如果因為考生不簽訂協議而被取消考試資格,是否有侵害考試者參加考試合法權利的嫌疑?如此既沒有“協”也沒有“議”隻剩下頗具霸王條款架式的一紙文“書”了。
另一方麵,教育部在做出如此行政舉措想杜絕違法亂紀現象時,卻一不小心弄出了個笑話:這就如同讓每個出行的公民在出門前都與警方簽訂一份“在外不偷盜協議書”、男士在與女性接觸前就要與有關方麵簽訂一份“與女性接觸保持君子風度不得越軌協議書”、行人要與市容管理部門簽訂一份“街頭保持文明不隨地大小便協議書”一樣,把本來簡單的事情弄得複雜化了。這隻能會形成新的繁文縟節,而這種繁文縟節卻由於本身價值的軟弱成了形式化的擺設;同時,由於增加了簽約程序而加大了工作量,至少會造成人員、時間、紙張、整理、保存等方麵的資源動員而增加社會運行成本,除了又能安排一些人找到新的機關職位,沒有其他的實際效用,並不能給社會帶來什麽益處。
任何行政措施的出台,都應該考慮到其合法性與可操作性。如果一項舉措實施起來並沒有帶來任何實際效益,反而增加了行政成本,那麽就不可避免地帶有些須勞民傷財的意味;而從可以預見的效果看,除了作秀也剩不下其他什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