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必悲觀時事

潘曉來信的作者之一。老麽哢嚓眼的。不迎合不爭論,不自以為是否定其他,不以為掌握真理,隻是口無遮攔唧唧歪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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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局鼓勵漏逃社保費

(2022-12-31 13:12:17) 下一個

當局鼓勵漏逃社保費

                                        2006年3月1日

何必

在北京市每年被抽查的單位中,2/3都有漏逃社保費的問題……(略。)

2/3的單位漏逃社保費!這是個什麽樣的景象!

筆者關注人力資源那會兒,聽到業內人士介紹,國家規定的社會保障中的五種社會保險(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裏,很多地方都隻繳納一到三種,全國沒有一個地方的政府要求企事業單位上全這五種的。到現在,這種情況雖然有所改變,但遠沒有達標。

而相對於個人或企業漏逃稅款將麵臨巨額罰款甚至牢獄之災的的情況而言,這種單位肆無忌憚地逃脫勞動者社保費用的行為,卻經年累月被漠視甚至縱容著。按照中國保護企業高於保護勞動者的實際情形,企業決定著地方經濟的走勢,而三條腿的蛤蟆不好找,兩條腿的人還不有的是?從每年死於類似礦難或者交通事故等意外災難的天文數字中所消失的生命所遭遇到全社會的習以為常來看,從官方到民間對於生命的蔑視尚且如此,更不用說區區社保費用了。

現在,北京市勞社局要拿漏逃社保費的單位開刀了,應該是件不錯的事吧?怎麽著也應該值得我們歡呼雀躍了吧?

可看上去,情況並不是那麽令人歡喜。

今年隨機抽取的1600戶企業之外,被舉報的企業和前幾年應補繳金額較大、拒絕審計和繳費的企業也將列入審計範圍,而以前的社保繳費誠信單位3年內都不再安排審計,被評為“勞動關係和諧單位”的也不審計。

這種隨機抽取的方式,對於強化社保繳費機製究竟有多大的效用?

按說,既然有了法律規定,就應該百分之百地執行法律。同時,由於繳納社保費牽涉到勞動者的基本生存權利,應該比執行類似國家稅收法律更加強有力。就目前情形看,對於企業和個人納稅情況監控已經到了幾乎無孔不入的程度,而對於社保費繳納情況,卻要采取隨機抽取的方式、而不是普查甚至更為嚴格的手段,明顯表現出重(抽象而利益化的)國家而輕公民利益、重企業而輕勞動者的執法傾向。

而被舉報企業列入審計範圍,那麽,什麽樣的企業才被舉報呢?那些由於種種原因而沒有被舉報的企業和單位呢?記者在采訪這條新聞時,勞社局方麵對記者直言,中央電視台和北京電視台在漏逃社保費方麵問題非常大,但在這樣的單位裏工作的勞動者舉報能有什麽效果?即使舉報了勞動監察部門又能如何?在當今守法成本居高不下而違法成本日益低廉的社會環境裏,舉報這種維權方式已經日趨式微,因此,雖然但凡舉報基本上都有漏逃問題,可對舉報人又何益之有?

社保繳費誠信單位、“勞動關係和諧單位”3年內不接受審計,姑且不說這樣的單位到底通過什麽樣的途徑得到了如此法律豁免權,隻是看,3年內不接受審計的法律依據何在?隨意在執法過程中對自身管轄區域裏的當事人網開一麵,這對於法製化到底意味著什麽?

2/3的單位漏逃社保費,這個數字還能說明什麽?北京市勞社局方麵介紹,2005年,勞社局查了2189戶,有問題的1440戶,涉及金額1.45億元,為56萬職工討回了權益。怎麽樣?的確是幹了不少實事吧?

而北京市應該繳納社保費的企業有多少?7萬多戶!相對於這個數字,無論是查了的2189,還是隨機今年將查的1600,占總數也不過2~3%。如此監控樣本範圍和數量的確立,能起到什麽樣的作用?

還有,既然是要實行專項審計,找出了那麽多個單位,為什麽要公開選取?這種執法方式無疑是向被執法者通告:你老實點,我正在盯著你呢!而這種形式化的執法,在目前數不勝數,各式各樣執法都是被事先通報,給了違法亂紀者充足的準備時間,更是給了那些沒有納入執法行動的法律主體一種逍遙法外幸災樂禍之感。這種選擇性執法,從起點上就呈現著明顯的不公平,在程序上更是由於有著厚此薄彼的色彩。

而且,如果不繳納社保費該受到什麽樣的處罰?除繳齊所欠費用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或者說,充其量隻是按照銀行繳費滯納金的水平處理。可銀行是商業性處罰,而漏逃社保費是地地道道的違法行為!這就是現在的執法力度,簡單填平然後象征性有點罰款了事。

就此看,當局鼓勵漏逃社保費,何樂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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